浅析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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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8日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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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消费税的问题及建议
【前言】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 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国
务院是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在1993年
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
消费税。征收消费税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有着其特定的意义。
研究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有助于我们了解其性质,有助于揭示其实施方式
可能出现的 问题及原因;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有助于把握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长期方向,有
助于我国目前的税收理论 与政策的研究,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税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又
好又快发展。
这篇文献综述 首先参考文献总述消费税的优缺点;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消费税政策具体
评析其优缺点,发现并整理问题, 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问题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案。
【主题】

一、消费税的优缺点
尤斯第(Johan Herich Gottlobs von Ju sti,1705—1771)是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
物。尤斯第以平等课税原则为依据,探讨了各种 赋税形式,认为国内消费税不利于生活资料
的供应,因而不支持征收消费税。他认为,国内消费税的缺点 有:(1)限制人们合理的活动
自由;(2)不利于营业及商业活动;(3)不能使课税负担均匀等;( 4)基础不确实,逃税严
重;(5)需要许多官吏和征收费用。其优点有:(1)把公共负担分派到每一 个人;(2)人们
通过对消费税支出的调节,有可能避免这种这种负担;(3)只占个人收入的极小一部 分;(4)
对每一个人来说负担很小,却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5)征收上不需要强制执行;(6) 外
国人也可以负担消费税;(7)既能控制商业,又能创造工业。[1]
与尤斯第的立场不同,另一位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宋能菲尔斯(Joseph Freiherr
von Sonnenfels,1732—1817)从国内收入的稳定性和永久性立场出发,认为消 费税对于国
家和纳税人都有利,主张实行消费税。他也列举了消费税的优缺点,优点主要是:(1)征收
税额与纳税人收入相适应,从而使有免税特权的人也要间接地承担纳税义务;(2)纳税人每
天 几乎是在无意中支付了税收,因此不感觉其负担;(3)商人虽可将消费税金转嫁于商品价
格,导致商品 价格上升,但幅度不会很大。他也指出了明显的缺点:(1)征收费用变高,纳
税人或消费者的负担就会 加大;(2)消费税以销售的商品为对象,对富有阶级的所得就课征
不到税金;(3)如果征收消费税使 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势必抑制就业和商业的发展
等等。他特别主张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反对对 资本直接课税。[2]
以上这两种观点我们不能简单而言谁对谁错,它们有着其存在的特定的历史条件 。但是
就今天的发展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还是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的。消费税的征收对调节人们的
消费结构,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间接调整人们的收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还是有着积极
的意义。当 然现下的消费税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研究这个方面,我们不仅要看到历史借鉴
历史,更应该结合当前我 国的实际来评定消费税的优缺点。
二、我国的消费税政策
我们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上来看,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一是流转税
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二是非生活 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三
是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 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四
是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我国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出于 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等方面的考虑,当时选择征收消
费税的消费品有11类,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 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


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 烟、酒、鞭炮、焰火;第二类是奢侈品和
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第三类是高能 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
摩托车;第四类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第五类 是有一定财政意
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消费税采取从价税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 税办法。从价定率是指根据商品销售价格和税法
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从量定额是指根据商品销售数量和 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税。消
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3] 近几年,我国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消
费税的征税范 围、税率结构和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等高档消费品及石脑油、溶 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等资源消耗类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同时也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调整了白
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的消费税率。 政府不断调整消费税结构以适应时代
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的需要。
三、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消费税自实施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 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尽管有所调整,在征收范围、税目设置 、税率
结构等方面还是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下面将结合具体的政策进行分析。
(一)征税范围偏窄
近些年,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很大 变化,然而消
费税课税范围调整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对能源产品征收的消费税 只局限于成品油,而忽略了煤炭、天然气等矿物能源
产品。而这些这些矿物能源产品既是不可再生资源, 同时又是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我们应将
其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同时也应将豪宅、高档家具、 高级娱乐列入其中。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发生严重扭曲,
高档住房过剩,而低档商品房供应不足。对豪 宅征税不仅不会制约经济发展,还会促使商品房
结构逐渐趋向合理。
对化工产品、电子产品征 税范围不合理。对这两类产品,现行消费税涉及到的只有轮胎
一种,其他产品均是空白。这两类产品例如 含磷洗衣粉、化学农药、一次性包装物、不可降
解的塑料制品、汞镉电池、部分家电等,不仅在生产过程 中耗费大量能源,而且在使用过程
和废弃后,对自然环境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破坏。
此外,还有许多商品值得考虑。
(二)消费税税率结构不能充分发挥发展又好又快经济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经过几次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
税率。但 部分应税对象间的税率结构不合理,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方向不尽一致。
例如:对木制一次性筷 子征收5%的消费税,节能环保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由于
税率过低,加之该类产品价格普遍不高( 每双筷子几分钱),致使计税价格所含税款很少,很
难真正起到调节生产、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征税初 衷。
我国近年来对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明确方向是抑大扬小,但作用有限。2008年9月
实施的汽车消费税新政,规定排气量在4.0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升到40%;排气量
在1. 0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虽然大排气量汽车税率有所上升,但税率仍然
偏低,对超大排 气量汽车和能耗高的小轿车、越野车的生产与消费缺乏调节力度。
(三)计税价格模式不能充分体现节能环保的绿色取向
我国现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价内税模 式,即消费税税额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有
机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消费税应税对象是以其 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计税。与


价外税相比,价内税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税收形式, 因为这种计税方式将税额全部追加在应
税对象的价格之内,同时不明确标明其所含税款。这种计税方式的 最大优点在于简便征收,
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缺点在于透明度较低,隐蔽性强。在这种价内税 征税方式下,
消费者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负税的,他们无法准确了解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款以及负
担了多少税款,当然也无从领会政府的政策意图。增值税与消费税同属流转税,增值税采用
价外 计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采用价内计税,税款同样由消费者负担,却很容易
造成由销售方负担 的假象。消费税这种价内计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引导消费,调节
消费结构的作用,不利于消费税 绿色功能的提升。[4]
(四)消费税的税收优惠较少,难以发挥税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由税收的宏观经济效益,可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节作用,必须将税
收征收与税收 优惠结合起来。
目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优惠条款中,仅有对符合环保标准的汽车减征30%税额的规 定,
对生产、使用低污染、低耗能产品、绿色产品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在消费税出口
退税制度中,也未规定购买并出口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对环境有损害的产品不得免税或不
予出口退税。 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影响其绿色功能的充分发挥。
(五)征收监管存在漏洞,存在偷税避税现象
因为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在生产环节,所以,一些 企业千方百计地转移生产环节的价值,
达到避免消费税征收的目的。我们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了几种消费 税避税手段:
方式一:建立销售分公司。生产企业将产品以低价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再以市场价销< br>售,从而少交消费税。
方式二:返利方式销售。销售之前签订协议,确定返利比例,生产企业将 产品以低价销
售给商家,商家通过返利返回差价,这样,返利一块就少交了消费税。
方式三: 成套商品由商业企业组装。成套商品的税率比其中部分商品税率高,有些企业
就通过分别销售,再由商家 组装成套,以逃避成套商品的纳税义务。
四、完善消费税制的建议
(一)扩大征税范围,不断完善税目结构
应尽早将煤炭、天然气、高档住宅等纳入消费税征 税范围。此外,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
见的基础上,将倾倒垃圾、排放固、液体废弃物、气态废弃物及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制造噪音
等损害环保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从而进一步提升消费税节能环保的绿色功能 。
(二)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要征收重税。对类似于一次性筷子等可 以采用部分行政命令进行
束缚,就如对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的政策一样。当然最好还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 控,以达到
保护环境,发展可持续经济的目的。
(三)改革计税价格模式和征税环节 建议尽早将现行消费税计税价格模式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即消费税计税依据就是该
应税商品或服 务的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销售额。这种调整使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计算
方式完全一致,而且可将增 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延伸到消费税征税领域,形成增值税消费税专
用发票制度。采取这种措施既有加强征管 的必要性,又有税收制度方面的可行性,也符合我
国发展绿色经济的要求。价外税是一种公开征税方式, 也就是在应税商品价格之外计算收取
消费税税额。这种计税方式与价内税方式相比,消费者完全掌握自己 所负担税款的具体税额,
其税收归宿的公开透明是价内税模式所无法比拟的。采用价外税方式征收消费税 ,消费者就
会知道征税对其经济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应减少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量,从而实现消< br>费税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另外,建议将现行消费税征税环节由单一生产环节调整为生产与
消费两 个环节。这既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增加税收收入,也有利于营造社会节能环保


氛围 。对消费税应税商品或服务在生产环节征税,有利于征管;在消费环节征税不仅有利于
中间产品与最终产 品之间的税负平衡,而且配合计税模式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能够使税
收归宿更加透明,有利于消费税 绿色功能的强化。[5]
(四)适度运用税收优惠,引导社会公众消费行为
对节能型的电子 产品、可降解塑料制品或包装物、充电电池、以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制
造的洗衣粉、生物肥料、生物柴油 等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品实行免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
和低污染的机动车船予以税收减征或财政补贴。 对在生产经营中采用环保节能先进技术或工
艺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企业,可给予税收抵免待遇。[6]
(五)改革征收方式,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方法一和方法二,政府可以通过限制出厂价和零售价之间的价差,压缩企业避税额
空间。
针对避税的方法三,建议对商品的整理包装,应当视为生产过程,征收消费税,同时对
购进的商 品,应予以抵扣。这样,就不会有上述避税手段的产生了。
除此之外在征收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其他的一 些逃避消费税的手段,政府要及时发现并作
出适当的决策来避免消费税征收中的漏洞,从而增加财政收入 ,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我国经济
的调节作用。
此外还应注意到,我国早已经加入了WTO,伴随 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要求商
品和劳务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因而需要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商 品课税(间接消费税)制
度,以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的税收障碍。所以我们的国内消费税税种与税 基、税率等
应尽量与国际相协调。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7]
【总结】 < br>研究我国消费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征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运用理论同时结
合我国消费 税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适当进
行优惠等政策,引导公众 合理消费,建立绿色消费体系,还要加强税收的监管。从而使税收
政策在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大的作 用。

【参考文献】
[1]坂入长太郎著,张泽译,马大英校:《欧美财政思想史》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
第77-82页
[2]坂入长太郎著,张泽译,马大英 校:《欧美财政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
第83-84页
[3]陈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266-267页
[4]刘宇卓:《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4期
[5]朱为群:《消费课税的经济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第207-209页
[6]朱顺贤、邱成梁:《关于完善绿色消费税制的探讨》,经济纵横,2010年第11期
[7] 朱为群:《消费课税的经济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第298-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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