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主席第12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1230)

玛丽莲梦兔
907次浏览
2020年10月14日 06:58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密切联系群众-礼貌礼节

2020年10月14日发(作者:凤来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2004年12月 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0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发布根据2004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 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
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 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按本办法规
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
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农村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
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
区人民政府批 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 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
资源费标准;
(三)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水
资源费列入生 产成本。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
的 ,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
超计划 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水资源 费,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每半年或
者1年缴纳一次。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
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水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 门会
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三)综合节水措施推广以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水资源管理经费;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缴纳 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 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征 收水资源费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修订)
单位:元立方米
分区






水源
行业分类

地表水

地下水

地表水

地下水







石油开采

0.30


0.70

0.15

0.40



工业

0.12

0.35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7

0.10

0.20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50



建筑业、商业、服务业

0.10

0.25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5

0.06

0.15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35



城市(镇)生活、绿化、社会公益事业、

0.06


0.15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3

0.04

0.08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20


自来水

0.04

0.06

0.03

0.05


农林牧灌溉供水及自备水源

0.003

0.015

0.002

0.01


备注:
1、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定为1.5元立方米。
2、地下水超采 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按所在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标准。矿坑疏干
排水按所在地区地下水水资源 费标准的20%核定标准,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按实际用途
核定地下水水资源标准。
3、 火力、水力发电用水消耗水按所在地区工业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力发电贯流水按0.003
元千瓦时征 收,火力发电贯流冷却水按0.005元千瓦时征收。
4、利用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 业的,按养殖业所获产值的1%征收水资源费,
人工池塘从事水产养殖的,其取水按农牧业灌溉水资源费 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利用河流、湖
泊、水库等从事旅游开发如游船(艇)、漂流等活动,按所获营业额的 0.5%征收水资源费。
Ⅰ区指: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哈密地区、吐鲁番地 区、博州、伊


犁州的奎屯市、塔城地区的沙湾县、乌苏市。

环岛路-建国大业观后感600字


师德师风演讲稿-贵州会计网


河北学考网成绩查询-眠空


为了明天-寒假社会实践论文


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会计实习小结


宁波市教育局-大队干部竞选稿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心得


网贷黑名单-实习生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