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一般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等问题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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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一般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等问题答问
最高法就一般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等问题答问
2014年07月31日07:25
中国政府网 我有话说
收藏本文 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记者 黄小希、白阳)最
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局负责人围绕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
等问题,接受了
记者采访。
《解释》解决哪些问题
问:《解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本解释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一是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
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
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
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迟延履
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
人的债权。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也不能过分加重
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
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
问:《解释》与之前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有哪些
新规定?
答:之前的有关规定
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
有形成体系。《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
较为系
统的规定。
《解释》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
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
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
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
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
期间,外币
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
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问:《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
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
延履行期间
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
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
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
br>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
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
利息。那么在本案中,
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
是,并不是所
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
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
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
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
债务利
息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
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
、利率等
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新旧规定如何衔接
问:《解释》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变动较大,二者如
何衔接?
答:为防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出现混乱,
保证现行解释与既往规定有效
衔接,根据《解释》的规定,
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并不是全案都适用本解释,《解释》施
行时已
经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不再根据《解释》重新计
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尚未履行完毕部分金
钱债务
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即《解释》施行前的
这一段根据之
前的规定计算,《解释》施行后的这一段依照
本解释计算。
(原标题:最高法就一般和加倍部分债务
利息的关系等问题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