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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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3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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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日发(作者:洪寿南)


环境污染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摘 要]环境污 染作为从事经济活动所需付出的代价是一种经济现象,一旦存在外部不
经济,环境污染就成为需要解决的 经济问题。由于现实中的市场和政府都不完美,所以产生
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要解决该问题,单纯 地依靠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都是不可取的,
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比较优势,使二者协调配 合、取长补短,以尽可能降低
环境污染危害的程度。
[关键词]环境污染;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5-0024-04

从经济 学的角度讲,环境污染可以看作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在
付出的环境成本或代价一 定时,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或者在取得的收益一定时,付出的环
境成本或代价尽可能的小,即实现了资 源配置的净收益达到最大值,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
的要求。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样的环境污染仅仅 是一种经济现象而不是经济问题。能够成
为经济问题的环境污染是指在环境遭受污染,付出环境代价以后 ,社会资源配置并不能做到
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净收益达到最大值,从而偏 离“帕累托最
优”状态的现象。本文对这样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分析,从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角度揭示
问题的成因,以期能对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一、环境污染问题的实质是外部不经济

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 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却并未
给予应有补偿的现象。对环境污染问题来说,所谓的外部 不经济就是指有的经济主体污染了
环境,但却并未付出代价,或者虽然付出了代价,但付出的代价却小于 环境污染治理的代价,
而由其他经济主体承受环境污染治理代价的现象。显然,此时就出现所谓的成本外 溢,从整
个社会角度考察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条件与从该经济主体自身角度考察的资源配置达到
最优的条件就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
假定污染者是一厂商,其作为“经济人 ”必然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利润最大化;
假定污染者所处的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即污染者在商 品市场上是价格接受者,商品市场不存
在垄断性扭曲;假定污染者造成的外部成本是EC=EC(Q); 并假定不存在信息费用。则社会
净效益(SNB)就等于产生污染的经济活动的总效益减去私人成本C和 外部成本EC,即:
SNB=PQ-C(Q)-EC(Q)。其中,P是产品的价格,Q是产生污染的经 济活动的总量,C和EC
皆是产生污染的经济总量的函数。当社会净效益最大时,有dSNB(Q)/d Q=P-dC(Q)/
dQ-dEC(Q)/dQ=0。即:P=dC(Q)/dQ+dEC(Q)/d Q=MSC。该式中,sc为社会成本,
SC(Q)=C(Q)+EC(Q),MSC为边际社会成本。 显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资源配置达到最
优的条件是价格(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dC (Q)/dQ+dEC(Q)/dQ)。但是污染者
并不考虑外溢的成本,其会按照价格(边际社会收益 )等于边际私人成本(dC(Q)/dQ)进行决
策,这就使得资源配置结果表现为资源配置量偏多,边 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收益而导致
效率损失。

二、市场失灵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


(一)完全竞争的市场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能够使资源的 配置符合帕累托最优状态,但要实现
帕累托最优,隐含着如信息充分、无外部性、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 产权界定清晰、资源自
由流动、交易成本为零等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科斯 发表了著名
的《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他的主要思想被后人总结为著名的“科斯定理”:外部性可以通过
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并通过市场的自愿交易来解决,即当交易谈判涉及的当事人较少、市
场交 易费用小于政府干预的成本时,通过市场机制而不是政府干预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效率更
高。科斯认为外部 负效应是产权界定不够明确或界定不当引起的,所以只要界定并保护产权,
随后所产生的市场交易就能达 到帕累托最优(蓝虹,2004)。科斯以“走失的牛群损坏邻近土
地的谷物”的案例来说明他的论点。 他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下,分别讨论了养牛人对农场
主的损失负责赔偿(即养牛人无权让牛群吃农场主 的作物),以及养牛人不向后者提供赔偿(即
养牛人有吃麦的权利)两种不同的情形。他得出的结论是两 种情形都能使资源配置的净收益
达到最大值,因为在对权利给出初始的明确界定后,只要市场交易费用为 零,无论产权属于
何方,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都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在科斯看来,外部性完 全可
由私人合约得到解决,即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有着自我修正的效能(罗
必良等,1994)。

(二)现实中市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何会失灵
在环境问题上市场失灵的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环境资源的公共品属性。 大气、森林、水等环境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从性质上
讲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其具备公共物品的一个 或多个特征。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
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些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成为“免 费搭车者”——只想享用或利用
而不想出资提供或承担成本,于是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此不起 作用。由于环境具
有的公共产品特征,那么环境资源在使用中必然出现所谓的过度使用,换句话说,对于 免费
提供的环境资源,使用者会一直使用到自己的边际效用为零为止。这种对环境资源的过度使
用表现出很强的负外部性,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表现为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环
境污染的外部 性导致人们无节制地使用有限的环境资源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个体的
理性却要导致集体的非理性 ,即个体追逐个人私利的结果最终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及所有人福
利水平的降低,这就是哈丁所表述的“公 地悲剧”。
2、环境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对环境行为主体来说,首先,不少环境问题有潜伏期 和
时滞,这使得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在人们对环境保护尚未产生清醒认
识 之前,人类行为只能是有限理性而不是完全理性,这意味着环境污染在特定条件下难以得
到有效治理;其 次,即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
还是不得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来换取经济增长,即人的短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驱使人类只顾
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或只顾局部利益 ,不顾全局利益,从而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增
长。
3、环境信息的稀缺性和不对称性 。环境信息是稀缺的,因为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复杂
的网络系统,人类对环境的认识至今还是微乎其微的 ,与人类对环境信息的需求相比,环境
信息的供给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如果信息公开不利于实现自身利 益最大化,人们就倾向于
封锁信息,通过保证自身具有信息优势来谋求私人利益。这很容易导致环境信息 的不对称,
比如污染者对于他的污染状况、污染物的危害等往往比受污染者了解得多得多,但受个人利< br>益驱使,污染者往往会隐瞒这些信息,以继续其污染行为。污染者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产生
严重的 机会主义行为,而受污染者由于所拥有的相关污染信息相对较少,如果想“讨回公道”
则需要付出很大的 信息成本。这也许正是在一定的限度内人们宁愿“忍声(噪声)吞气(废气)


受污染”的 原因(沈满红,1997)。
4、环保投资的规模报酬递增性。所谓规模报酬递增是指随着资源 配置规模的扩大,资
源配置平均成本下降的经济现象。由于环境具有明显的整体性特征,所以在环境保护 方面,
单个企业通过自身的投资防治污染往往是不经济的。比如,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如果地域分
布较为集中,那么各企业单独建污水处理设备,远不如在该区域内集中建一个污水处理厂更
为经济有效 。正因如此,中小企业由于在治理污染方面缺少规模收益,所以其治理污染的能
力会因无法实现规模收益 而弱化,这是中小企业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源的原因之一(金三木,
2007)。
5、 交易成本导致市场在污染治理方面的局限性。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在产权界定清楚
的前提下,市场本身就 可以把污染所导致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但是没有交易成本只是完全竞
争市场的一个远离经济现实的假定。 现实中,即便环境资源产权界定清楚,要真正维护产权
仍然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由于环境资源的公 共产品性质,要维护环境产权,就会出现
“免费搭车”现象,每个理性的经济主体都希望别人出面与污染 者交涉,然后自己在不分担交
易成本的前提下获取交易收益,于是也就没有人与污染者进行交涉、谈判或 诉诸法律,环境
污染也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加以治理。

三、政府失灵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

(一)理想的政府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市场失灵,凯恩斯学派通过对新古典学派的“革命”,提出了通过政府干预来弥
补 市场失灵的主张,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水平。与市场有效配置资源需要具备完全竞争的
条件相类似,政 府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要求政府必须是理想的政府,理想的政府也需要
具备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 如具有充分的信息(事前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影响资源配
置效率的所有因素)、参与制订计划和执行 计划的所有人都必须一心为公而不能谋取个人私
利等。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政府也就可以把外部效应内部 化,从而解决环境问题。英国福利
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所著的《福利经济学》提出的“庇古税”就 是依靠政府介入来解决外
部性问题的一种手段,按照庇古的传统,当一个厂商施加一种外部社会成本时, 应该对它施
加一项税收,该税收要等于厂商生产每一连续单位的产出所造成的外部损害,即税收(T)应
恰好等于边际外部成本,使厂商将环境损失这种外部成本纳入其实际成本核算之中,进而可
保证 产品的价格能反映生产的社会成本。

(二)现实中政府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何会失灵
在环境问题上,“政府失灵”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公务人员存 在明显的利己动机。布坎南创立的公共选择学派把“经
济人”假设运用于政府行为的分析,无论我国还是 西方国家的政府实践活动都证明这一假设
是经得起实证检验的。在市场有效作用的领域,由于“看不见的 手”的调节,经济主体要“利
己”首先必须“利他”,但在政府部门,由于市场手段的失效,政府官员及 公务人员的利己行
为却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
首先,这种利己动机促使政府 干预的缺位。按照公共经济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
场关系的界定,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政府 应该去做。虽然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
政府未必就一定做得了或做得好,即市场失灵并不必然意味 着政府有效,但是如果在市场失
效而政府相对有效的前提下,客观上就需要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即在政 府干预是完全必要
的前提下,政府不进行干预,就出现了政府的“缺位”。对于环境污染问题来说,市场 机制自
身难以进行有效调节,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干预和调节作用,但很多时候政府并没有对环境


污染进行必要的干预,而是对污染“放任自流”。在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比如,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追求GDP增长率而根本不顾及经济增长所付出的环境成本,对严
重的 环境污染视而不见,不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来加以弥补纠正,或即便制定了相应的环保
措施也不认真贯彻 实施。
其次,这种利己动机表现为政府的不合理干预,即面对市场在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 br>的失灵,政府进行了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却未能起到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的效果,甚至政府
干预所 导致的政府失灵较之市场失灵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种政府干预的失灵集中体现为政府
制定的规章制度、财 政、税收、外汇、金融、价格和环境政策等造成环境资源使用价格的扭
曲,无法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并 最终导致产品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脱节。这一是
由于一些作为非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在政策制定 中没有给环境和生态以足够权重,或者仍然
采用在环境问题还没有受到充分重视时期的政策,这明显是强 调部门利益以致部门利益重于
公共利益的结果;二是污染者为了维护自己污染环境的既得利益,会加大“ 院外活动”的力度,
利用政府部门从业人员的利己动机通过“贿赂”的办法促使政府部门保持或放宽环境 标准,这
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政策制定的失灵;三是政府本身目标选择失误,过于看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缺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眼光。这显然也受利己动机趋使。
2、政 府缺乏关于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治理的有关知识、信息、人才及明确的目标或
手段。环境保护及污染防 治、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搞好这一工程需要政府具备充分的
知识、信息、人才资源以及切实可行的 政策目标和保证目标顺利实现的有力手段。这些条件
往往是在环境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对社会经济的持续 稳定发展构成威胁,需要政府总结经验
教训时才能达到,这是政府干预失灵及西方国家走“先污染、后治 理”道路的重要原因。
3、政府本身所具有的垄断地位使其在污染治理方面不存在竞争压力。市 场有效是因为
竞争机制的存在,一旦市场出现垄断通常就出现效率低下。同样的道理,政府垄断的存在也
在降低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压力和积极性,这使得政府对污染的治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4、社会对政府失灵的认识还很不充分。不少研究者还没有把政府行为的分析纳入与私
人行为分析相同的 逻辑框架,关于政府法制建设还严重滞后,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还缺乏足够
的监督。脱离了监督的权力会使 腐败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必然会
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私人利益,这是政府在治 理污染时因存在严重的寻租行为而导致政府失
灵的重要原因。

四、启示
长期以来,人们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遵循两种基本思路:一种是带有鲜明的政府干< br>预特征的“庇古税方案”,另一种是带有鲜明的市场自由放任特征的“科斯方案”。但通过上述
分 析,可以看出单纯采取两种方案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可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对于强调政府
手段作用的“庇 古税”方案来说,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能够准确掌握私人边际成
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差额, 但这对政府来说是有相当难度的,在政府不能准确判断外溢的成
本到底有多大的时候,政府开征的“庇古 税”的税额可能是不合理的。如果税负水平偏低,则
不能有效把外部成本完全内部化,即经过庇古税的调 整,仍然存在成本外溢,资源配置的效
率水平虽然有所改进,但仍然不能做到资源配置的边际社会收益等 于边际社会成本。如果税
负水平偏高,则必然矫枉过正,使本来资源配置量过多转变为资源配置量偏少, 以致边际收
益大于边际成本而导致效率损失。对于强调市场手段作用的科斯方案来说,其在实践中得以< br>有效运用也需要一定的假设条件:一是谈判的费用(交易成本)要较低;二是产权必须明确;
三是 外部性影响涉及的范围较小。但由于环境资源具有无形性、流动性、受益范围广泛等特
点,在大多数情况 下,其产权保护和产权界定成本很高,而且受益者往往会隐瞒自己的真实
需求,市场主体与众多受益者之 间进行直接磋商达成交易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科斯定理对


治理环境污染也不具备普遍的 意义。
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而政府又是理想的政府,则无论强调政府手段的“庇古税方< br>案”还是强调市场手段的“科斯方案”都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
优” ,从结果看,这两种手段就没有什么差别,但事实恰恰相反。由此我们得到的启示是:
单纯依靠市场手段 或单纯依靠政府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没有出路的,可行的办法是发
挥二者的比较优势,使二者相互 协调、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在环境污染问题波及的范围比
较小,责任主体比较明确,利益损失涉及主体 少且遭受的损失比较容易界定,进而通过市场
渠道解决污染问题受交易成本的制约比较小的时候,应该发 挥市场手段在解决污染问题方面
的基础性作用;而在环境污染问题波及的范围比较大,责任主体比较模糊 ,利益损失方涉及
主体多且遭受损失难以准确界定,进而通过市场渠道解决污染问题面临很高的交易成本 约束
的时候,应该发挥政府手段在解决污染问题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对政
府行为的监督,使政府从业人员把利己和利他统一起来,也是充分发挥政府手段作用的必不
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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