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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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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发(作者:袁木)


普陀区武宁路快速化改建工程(曹杨八村201号-206号)
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普陀区武宁路快速化改建工程(曹杨八村2 01号-206号)地块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根据《 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
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71号),结合本
区及本地块实际,制定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规地(2017) EA31]附图所
示。具体征收范围:曹杨八村201号-206号。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及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
意见》(沪府办发〔2012 〕24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 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五)《关于贯彻 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
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 9号);
(六)《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沪建法规〔2016〕664号);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八)《关于印发<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
房管规范市〔2013〕7号);
( 九)《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
的通知》(普府〔2012〕6 0号);
(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

< br>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普府〔2016〕69号);
(十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
(十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7〕30号 );
( 十三)《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 管规范征〔2013〕9号);
(十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 新进
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十五)市、区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
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
3.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并实际居住生 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
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4.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书、
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 房屋租赁合同等权利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书等权利 凭证所载明的权利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
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 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
户口的共同居住 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
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 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 的,应当自行协
商确定承租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或者未提 出变更申请
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请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组织协商确定签订主体。协
商一致 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或者无故缺席的,由房屋征
收评议监督小组提出确定签订主体 的建议,建议及相关协商资料送交公有居住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 的管理人根据《上
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
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 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本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的,可依法书面委托代理
人签约。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 地产登记簿
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
地产登 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等合法有效的权利凭证 记载的建筑
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等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
面积为 准。
相关批准文件等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
1981年以前 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
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区(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
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 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的,不予补偿。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 积为准。承租的公


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 载的是
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
类型
换算
系数
公寓
独立 新里 新工房(有新工房(无新工房(无电“两万户” 旧里
住宅 住宅 电梯、成套) 电梯、成套) 梯、不成套) 新工房
1.98 1.94 1.65
住宅
简屋
2.06 1.83 1.82 2.00 1.54 1.25

2001年11 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
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 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
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 ,按照实际居住面
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
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 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
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
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 、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被征
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根据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本地块补贴系数为0.3。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 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
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 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 凭
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型面积补贴=评估
均价×15平 方米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 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并按期搬迁
的, 给予每证12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补贴金额=评估均价×12平方米建筑面
积。
(三)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 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
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 面积补贴标
准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 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
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对被征收
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标准按照本方案
第五条 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 br>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
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 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第(三)项有关公有房
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五)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 算公式计
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
经济适 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未按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居住困 难户保障补贴书面申请的被征收人
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视作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人-被征收居住房屋
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为:23000元平方米。
《普陀区武宁路快速化改建工程( 曹杨八村201号-206号)地块房屋征收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申请核查认定办法》由区住房保障机构 另行公布。
六、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奖励期内 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
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原址的,可以获得以下奖励及补贴。
(一)签约奖励费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500元。
2.本地块为市重大工程地块,签约奖励期内签约的被征收 人、公有房屋承
租人,每户奖励5万元。
3.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比例超过85%的,签约 比例86%(含)至100%的
部分每满一个百分点,已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 人,
每户奖励2万元。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
续的,不得享 受,具体搬迁期限另行通知。
(二)搬迁奖励费
1.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奖励8500元。
2.本地块为市重大工程地块,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
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每户奖励4万元。
3.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户数占地块总
户数的比例超过85%的,86%(含)至100%的部分每满一个百分点,每户奖励2
万元。未在房屋 征收部门规定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不得
享受,具体搬迁期限另行通知。
(三)各类补贴
1.装潢补贴
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计算, 不足5万元的,按5万
元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 择货币补偿,且不选择购买本地块提供的产
权调换房屋的,根据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 .1万元的均衡实
物安置补贴,每户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低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四)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
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公 有房屋承租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并办
理交房手续之月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日期的实际 自然月
份,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房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通知交房日期为
准。
2.临时安置费计算发放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
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80元。每户每月总额不足4000元的按4000
元计算。
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调换房屋且产
权调换房屋 交房有先后的,首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临时安置费发放金额按
照已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占所购 产权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扣
除,以此类推。
若产权调换房屋逾期交房的,逾期6 个月之内的,临时安置费中对逾期的
部分增加30%;逾期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费中 对逾期的部分
增加40%;逾期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费中对逾期的部分增加50%。
3.照顾增发临时安置费
考虑到搬离被征收房屋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需办理相关手 续等因
素,每户给予照顾增发三个月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
积计算,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80元。每户每月总额不足4000元的按4000
元计算。
(五)搬家补贴费
按被征收居住房屋核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每户低于1200 元
的,按1200元计算。若选购本地块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按搬家补贴
费增加一倍 计算。
(六)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每门140元;
2.管道煤气移装费,每户200元;
3.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
6.宽带移装费,每户90元;
7.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出资 安装10安培以
上电表移装费,每表凭供电部门相关凭证给予补贴600元。
以上家用设施移装费每户不足2200元的,按2200元计算。
(七)户籍迁移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原址,
且被征收房屋内的户籍全 部迁出的,可以享受户籍迁移补贴。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 起一年内,
被征收房屋内户籍全部迁出的,凭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相关证明,每户予以
一次性 补贴2万元。超出上述期限的,将不再予以补贴。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在选购的产权调换房
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籍全部迁出的,凭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相关证明,每户予以一次性补贴2万元。超出上述期限的,将不再予以补贴。
(八)截止房屋征 收决定作出之日,对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必须注册
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个体经营者,予以一次性1 0万元补贴。
签约奖励期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
征收 补偿协议的,奖励费用相应减扣,具体减扣标准另行公布。
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仅
能享受上述奖励、补贴项目中的“装潢补贴”、“家用设施移装费”。
七、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及奖励、补贴标准
(一)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
使用的,应当认定为 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
立了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屋权利人为单位的,可以 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
为居住或实际用作职工或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
改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 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
11月1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 营业执照的,且至征收决定
作出之日营业执照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 1月
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未经市或区(县)房
屋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本地块征收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个人的可选择货币
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地块提供的居住产权调换房屋。
本地块征收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单位的采用货币补
偿。
1.征收非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市场评估价格。
2.按规定向被征收人补偿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
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3.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标准,按照被征收房 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
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
业期限等相关证 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
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
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 核、鉴
定。
4.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本地块采用货币补偿,
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
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
(三)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奖励、补贴标准
1.本地块征收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 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搬迁的,给予


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个人的,搬迁 奖励费为每户5万元。
2.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对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必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个体经营者,予以一次性10万元补贴。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单位的,奖励、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八、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标准及奖励、补贴标准
(一)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 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
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 br>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 按照上述合并后
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申 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 款进行折算。
(二)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奖励、补贴标准
征收居住 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奖励、补贴以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
筑面积分别按照本方案第六条和第七条计 算,其中第六条第(二)项搬迁奖励费
中第2目不得高于5万元,搬迁奖励费不得重复享受。
九、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本地块就近产权调换房屋房源:普陀区桃浦地块、 宝山区顾村地块、宝山区
罗店地块、嘉定区城北地块。
本地块异地产权调换房屋房源:青浦区华新地块、青浦区新城一站地块。
《普陀区武宁路快速 化改建工程(曹杨八村201号-206号)地块房屋征收
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及产权调换房屋的详 细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签约奖励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对未被使用的部分产权调换房 屋进行
调减,视情况安排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需产权调换房屋,并将调整后的房源进
行公布。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按“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的通知(沪房
管规范市[2013]7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奖励期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奖励期45天,具体开始时间另行公布。
十二、相关费用的发放时间
本方案中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 择房屋
产权调换,购买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则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用
于购买产权 调换房屋,并结清差价)、相关奖励、补贴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根
据协议中的约定向已签订征收补偿协 议并已搬离被征收房屋且办理交房手续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发放。
十三、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 内完成搬迁。搬迁过渡
方式:征收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行过渡,具体支付方式如
前文所述。
十四、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五、其他事项
(一)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为人民币。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 br>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
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 、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房屋 征收部门如实提供文书送达地
址。因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和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 送
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
人或其指定的代 理人拒绝签收等情况,造成的相关后果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
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本方案未尽事项,另行制定公布。具体规定适用问题,由房屋征收部
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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