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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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1日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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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发(作者:孙鸿烈)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2
第二章 直接融资 ......................... .................................................. ..... 2
第三章 间接融资 .............................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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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减 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
效益,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
资是指通过发行股票 、债券等方式直接从社会上融资,间接融资指通过银行等中
介机构进行融资。
第三条 融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 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
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 稳定性、再融资或
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委是融资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2.提出集团公司总部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集团公司重点项目的融资方案;
4.审核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融资事项,并提出审批意见;
5.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融资事项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6.对成员单位的融资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下属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直接融资
第六条 集团内新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
有限公司需公开发行股票的,由集团公司决定聘请主承销 商事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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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
销商事宜。
第七条 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的,集团公司应审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并提出具体
方案后经发起人会议审批。
第八条 下属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的,必
须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再提出具体方案 。具体方案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再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 股管理办法》
以及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做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该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 间)、
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
宜的授权 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并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公司最近三 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
行。在确定股票发行 价格之前,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 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
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和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
股说明书,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承诺,保证在本次增发的信息公开前保守
秘密,且不向在本 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第十五条 集团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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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
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
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按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债 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
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第二十条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司登记证明;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
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债券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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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净资产额;
(七)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八)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
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正、副董 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
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 总额、利率、偿
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上市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
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 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
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二十五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
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 权。
第三章 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 以维护
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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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向个人集资,一经发现,集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情况 下,各控股企业可以自行对外融资,但若融资有
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 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
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须经集团资金结算委主任、财< br>务总监和总裁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单位不得为本集团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 br>款、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下属企业之间的担保,只限于子公司与子
公司之间。
经批准的担保由资金结算委办理,不动产的抵押由总部财经委办理。
第三十条 下 属企业可以向总部资金结算委进行融资,下属企业向总部融
资,统一由子公司出面融资,其中短期资金融 通,由分管资金的副总裁进行审批;
金额较大、周期较长的融资须与总部签订《融资协议》,包括:融通 金额、融通
期限、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逾期不能归还的罚则等,由集团总裁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下属企业应于每月月末向集团总部资金结算委报送下月的
资金使用计划,并注明 需向总部融通资金的金额及期限,以便总部资金结算委综
合平衡,统筹安排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未经集团同意,集团附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特殊
情况下须进行拆借的须报分管资金的副总裁及 总裁审批,并由双方签署《融资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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