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同意展期承诺书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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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1日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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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发(作者:萧星甫)




担保人同意展期承诺书



篇一:保证人展期承诺书
承 诺 书
致:
借款人)于贵方(以下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
伍佰万元整(¥5,000,000.00 元),我方为借款人履行债务向
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编号为 的《保证合
同》。
年月请,并于 年月日与贷款人签署编号为 的《贷款展期
协议》将上述借款人民币 元整(¥元)展期至 2015年5
月日。
现我方在此承诺:已知晓并同意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
展期,同意在原《保证合同》其他条 款不变的情况下延长保
证期限至上述《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后两年,继 续为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承诺人:
日期:年日
篇二: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责权?
金融法案例: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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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 1.基本案情某银行于 2004年 8月 2日与借款人甲
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 1200
万元,期限 3 年,自 2004 年 8 月 2 日至 2007年 8 月 1
日。该笔贷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
期后,借款人只偿还了 1000 万元,对剩余 200 万元贷款
申请展期。该银行同意展期,但保证人乙公司对展期后的贷
款 不予提供担保,拒绝在展期协议上签章。在此情况下,借
款人找到另一保证人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贷款展期
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贷款。2007 年 8 月 15 日,该银行
将借款人甲 公司及保证人乙公司、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
法提起诉讼,要求连带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庭审中,乙公司提出:根据原“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的
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展期或增加贷款金 额的,应当经
过保证人同意。而本案贷款办理展期协议时未经保证人同
意,因而保证人的保证责 任应当免除。
该银行认为:展期协议虽未经原保证人同意,但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
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一 审法院经审理作
出如下判决:(1)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
告该银行借款本金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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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对被告甲公司偿还借款 20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
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有两点。
第一“,保证合同”第 七条第五款约定:“乙方与借款人协议
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该约
定可知: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展期和 增加贷款金额,保
证人肯定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要么在变
更后的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要么不承担保证责任。显
然保证人在变更后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
无合同约定。因此,应认定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系格式条款,根 据《合同
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 释”的规定,其不应承担保证责
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人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
持一审判决。
2、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原保证人乙公司未书面同意展期,是否应承担
保证责任。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 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
更 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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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1 债权
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的,保证期间 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1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该条规定作了进
一步解释。关于期限变更(动),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
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 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
的期间。”根 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保
证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
变动,未使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根 本性变化的,保证人应当
根据合同的变更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
债务,保证 人仍应按照变更后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保证责
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
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在履行期间作了变动,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 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
规定的期间。本案中,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变更(动)未作书
面同意,并不 意味着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保证人的保
证期间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即起算时间为主合同原到期日
的次日),亦即保证人在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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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04年 8 月 2 日至 2007 年 8月 1 日,按照“保证
合同”约定,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 2004
年 8 月 2 日起后的两年。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借款合
同”)履行期限的 变动(更),未经保证人乙公司书面同意,
按照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原(保证)
合同约定的期间,即 2004 年 8 月 2 日起后的两年,保证
人在该保证期间内仍应 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债权人应
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银行是在 2007 年 8月
15 日提起诉讼的,诉讼(主张权利)时间在保证人乙公司
应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因此,该 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
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何认定乙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保证合 同”第七条第五款
之约定呢?该条约定的含义应理解为:该银行与借款人协议
变更合同,展期或 增加贷款金额应经过担保人乙公司的同
意;除上述两项之外对合同其他内容的修改,不需要经过担
保人的同意。因此,未经乙公司同意,该银行与债务人就合
同的展期问题作出的修改,对担保人没有约 束力,乙公司仍
应在原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从该条的约定
不能得出:未经保证 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了上述两
项内容,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约
定作为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以,乙公司以上
述合同约定作为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 成立,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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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确的。
3、问题与对策
就商业银行而言,在贷款展期时,有以下三种情形,保证
人可不在展期协议 上签章:一是保证人不愿再为展期后的贷
款继续担保;二是由于原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恶化、信用等级较低影响到还款能力,在借款人申请展期时,贷款银行主动
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信用等级较高、还款 能力较强的保证
人;三是个别情况下,因信贷人员工作疏忽,致使展期协议
遗漏保证人的签章。
实践中,较多发生的是第一种情况,即在“借款合同”约定
的还款期限届满时,由于借款人暂 时还款有困难而又符合商
业银行关于展期的相关条件时,借贷双方达成展期的意向,
但保证人往 往不愿意继续提供担保。保证人认为只要不在展
期协议上签章,保证责任自然就免除了。商业银行的个别 相
关操作人员也通常错误地认为:由于原保证人未在展期协议
上签章,而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履 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
人同意,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当遇到上述三种情
况时,商业 银行信贷员误以为保证人已免责,放弃要求原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不再对保证人进行催收,甚至在 对
借款人提起诉讼时,亦未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
由于诉讼论证充分,将借款人与保 证人乙公司和展期后的保
证人丙公司一同列为被告,为该案在强制执行阶段主要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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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执行原保证人乙公司的财产,从而为获得受偿奠定了基
础。
为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 银行债权,相关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
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律所赋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并依据法
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在诉讼时,要重视诉前论证,对拟
诉事项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以避免遗漏 被告,致使债
权银行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
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
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
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
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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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
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
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
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 重的部分不承担
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
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 未实际履行的,
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篇三:典当贷款展期协议及承诺书
典当借款展期协议书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借款人(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 年 月 日向甲方申请的金额为人民
币 元
(¥元人民币)的抵质押典当借款业务的展期事项协商一
致,为明确各方权利及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遵照履
行:
一、本协议书是甲乙双方年月日所签订的抵质押借款业务
合同(合同号或文件编号: )的典当借款延期协议,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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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该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该合
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
二、展期理由:。
三、原典当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展期典当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四、原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现展期至年月日止,共 个月,到期归还当金、综合费及
利息。
五、原合同抵押共有人及保证人均到场见证,并同意继续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人(甲方):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抵押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保 证 人: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本人 (身份证号: )于年月日向贵公司申请的金额
为人民币 元(¥ 元人民币)的抵质押借款业务,现展期
至年 月 日止,本人对以上展期事宜已知悉,为 履行债务
人义务、保证贵公司债权安全,本人对贵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一定于 年月 日前向贵公司归还由抵质押借款所产生
的一切费用,包括本金(当金)及其衍生的息费。若1、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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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纳利息及综合费,本人自愿按本金(当金)的日 ‰缴
纳违约金;2、逾期归还本金(当金),本人自愿按本金(当
金)的日 ‰缴纳违约金。 本人自愿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
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投资收益等)为
上 述抵质押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向贵公司提供偿还义务。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效力自即日起至上述融 资所产生的
全部债务向贵公司还清之日止。对于贵公司因维护自身债权
安全而对本人上述财产采 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提起诉讼、查封拍卖),我本人无任何异议,并自愿放弃一
切 抗辩权利。
承诺人(签字、指模):
担保人(签字、指模):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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