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再贴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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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再贴现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信贷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04〕95号)规定,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安徽省再贷款(含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信
贷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辖内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再贷款、动
用存款准备金管理
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且
各类再贷款限额不得互相调剂使用。根据总行正式核
定下达安徽省各类再贷款限额,经认真核对各市中心
支行各类再贷款限额,结合再贷款的实际
使用情况合肥中心支行对其再贷款限额进行重新核定(详见贷款
额度通知书),各市中心支行按
照新核定的再贷款限额进行管理。此次再贷款限额包括总限额和分项限额
。分项限额为再贴现、
流动性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均
为指令性计
划管理,各分项再贷款限额不得相互调剂,各市中心支行在任何时点均不得突破合肥中心支行
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各市中心支行流动性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用足或即将用足时,可
根据实际需要向合肥中心
支行申请。其中申请再贴现限额须填报再贴现限额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短
期再贷款须填
报短期再贷款限额申请表(见附二),申请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须填报对农村信用社再
贷
款限额申请表(见附件三)及有关农村信用社联社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
为提高辖
内再贷款限额的使用效率,合肥中心支行可以根据各市中心支行再贷款限额的使
用情况,适时调整或临时
调剂再贷款限额。
二、对再贴现实行限额管理。根据再贴现有关管理办法,合肥中心支行在总
行授权范围内
对各市中心支行再贴现限额实行再授权管理,各市中心支行不允许将再贴现限额进一步下达
到
县支行,在限额范围内审查、审批、发放再贴现,对贷款增幅过高的金融机构要暂停办理再贴
现。对办理再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单
笔金
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商业汇票,各市中心支行报合肥中心支行审批。再贴现
限额不足必
须向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增加,审批同意后,根据下达的贷款额度通知书调增限额,
严禁超限额发放再贴现
。各市中心支行在审批再贴现每笔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办法,
履行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行
长(行长)的三级审批制度。
三、流动性再贷款管理。一是短期再贷款中的头寸贷款由合肥中
心支行集中管理、统一调
度。为了提高头寸再贷款的使用效率,头寸再贷款限额由合肥中心支行集中管理
。在总行授权
范围内,审查、审批、发放该再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分支行出现临时头寸不
足,
原则上通过向上级行请调资金解决,临时解决不了的可向当地人行递交申请,各市中
心支行初
审同意后向合肥中心支行递交申请。合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再贷款科初审,报分管处长(处<
br>长)复审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必须报分管行长(行长)审批。审
批同意后,货币信贷处下达贷款额度通知书,各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凭此通知书,办理再
贷款发放
手续。二是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根据有关规定合肥中心支行对部分中心支行实
行限额再授权管理,
各市在核定的限额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该再贷款。对期限超过3个月
(不含3个月)的中小金融机构
再贷款各市中心支行初审同意后向合肥中心支行递交申请。合
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再贷款科初审,报分
管处长(处长)复审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
元(含5000万元)的必须报分管行长(行长)审
批。审批同意后,货币信贷处下达贷款额度
通知书,各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凭此通知书,办理再贷款
发放手续。三是根据对农村信用
社再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实行限额再授权管理。各
市中心支行要严格按
规定用途发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进一步加强投向监督和使用效果的考核,对用自
有资金发
放农户贷款低于规定比例、大量投资有价证券的农村信用社,要从严控制新增再贷款。对农村<
br>信用社再贷款中用于临时头寸的再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再贷款限额的5%,各市中心支行在授
权
范围内审查、审批头寸再贷款。如遇特殊情况超出授权的,各市中心支行提出初审意见后,
逐级上报审批
。
流动性再贷款限额不足必须向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增加,审批同意后,根据下达的贷款额度<
br>通知书调增限额,严禁超限额发放再贷款。各市中心支行在再贷款每笔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有
关管
理办法,履行相关制度。
四、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一是地方政府专项借款,应根据《地方政
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
理规定》和有关再贷款管理要求,由合肥市商业银行提交政府借款申请及相关资料,
经合肥中
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再贷款科初审,报处长(分管处长)复审后由分管行长(行长)审批。经行<
br>长审批同意后,再贷款科具体办理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合肥市商业银行签定的
再贷
款合同规定的具体时间督促收回。同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商业
银行三方协议,
进一步督促安徽省财政厅及时归还政府借款本息,加强政府对中央专项借款的
管理。二是紧急贷款的管理
,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总行批准限
额范围内发放紧急贷款。符合申请紧急
贷款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向
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提出紧急贷款申请前,要建立风
险预警机制,详细说明发生或可能发生支付
危机的原因、目前状况、已采取的缓解支付压力的各项措施及
效果、有关支付情况的发展趋势
及可能出现的后果等情况,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申请书》(附件
四),加盖借款人的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并提交足以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书面文件和资料,送人
民银行审
查,人民银行还要拿出辖内的救助方案,以行文上报合肥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
行收到紧急贷
款申请后,货币信贷处会金融稳定处要及时进行处理,货币信贷处根据安徽银监局就借款人
是
否需要给予紧急贷款救助提出意见或建议及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行长或
分管行长复核后,以行文上报总行,经总行批准下达紧急贷款限额后,各市中心支行办理具体
手续。贷款
到期,由营业部负责收回。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可申请展期一次,需报合肥中心支行
并由担保人出具表示同
意的书面证明,再由合肥中心支行报总行批准展期后方可办理展期手
续。三是处置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
再贷款,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文上报合肥中心
支行,合肥中心支行转报总行,经总行审批同意
,批复下达限额后,各市中心支行应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兑付拟撤销原自办城市信用社个人
存款专项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南银发〔2001〕244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7月9日行长办
公会议关于撤销原人民银行
自办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南银纪要〔2001〕13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
民银行自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的通知》(南银发〔2001〕244号)等
有关文件规定的
条件、用途使用和管理该再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可申请展期,需逐级上报批准展期后
方可
办理展期手续。
五、积极清收1993年以前对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再贷款,对已经发放的各类
再贷款进行逐笔检查摸底,落实有关收贷措施,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履行还款义
务,依法维护再
贷款的债权。对政府专项借款、紧急贷款、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专项借款等要逐笔落实
债权,
按季发催收通知书,约见借款机构负责人谈话,谈话内容以备忘录形式存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合肥中心支行。
六、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及时反馈存款准备金政策实施效果。根据总
行有关文件规定,
合肥中心支行授权各市中心支行审批城、乡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但批准单个城、乡
信用社
动用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50%。单个城、乡信用社存款准备<
br>金账户余额不足应缴金额50%的,各市中心支行无权审批,必须上报合肥中心支行。动用存款
准
备金的城、乡信用社个数超过辖内城、乡信用社总数50%、30%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市
中心支行
无权对县支行再转授权。 县辖农村信用社需动用存款准备金由其信用联社先向当地
人民银行县支行申请
;市郊区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需动用存款准备金向各市中心支行递交
申请。县人民银行对照条件进行
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各市中心支行,各市
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对县人行上报的申请
和市郊区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申请进行审
查。经办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长(行长)同
意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超过权限的逐
级上报批准。
七、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业务
考核。各市中心支行要将各类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
报表按旬、月、季后2日、6日、
8日内准时上报,对有关再贷款分析情况按季于季后首月10
日内上报。报表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瞒报漏报,更不得随意篡改数据,分析报告要
能全面反映各类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使用情况、
效果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建立《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再贷款操作报告》和《人民
银行XX市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
政策执行报告》制度,各市中心支行每年1月20日以内上报合肥中心支
行。其中:《人民银
行xx市中心支行再贷款操作报告》包括对再贷款的总体情况、流动性再贷款的操作
及效果、
专项政策性再贷款的清收及债权维护、金融稳定类再贷款的发放和监督使用、再贴现的操作与<
br>票据市场、再贷款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和再贷款的清查表等内容。《人民银行
XX市
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报告》包括有关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动用情
况;实行差别存款
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增长等情况;外汇存
款准备金缴存和管理情况等内
容。考虑到2004年的实际情况,2003年的《人民银行xx市中
心支行再贷款操作报告》和《人民
银行XX市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报告》分别在2004
年6月20日、7月20日以内上报。
进一步加强各类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台账和审批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年进行装
订。
各市中心支行要定期组织对县(市)支行的检查考核,合肥中心支行按年组织对各市中心
支行再贷款管理
等情况检查,并对有关报表、报告等上报情况进行通报。
二○○四年六月二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