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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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
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
,根
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
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
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
款人以及
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
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
行对质押
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
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一
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仓储单位条件
第五条 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
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
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
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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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上;
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
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 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
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
,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 合作仓库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
、信贷产品部
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
审批。仓库只有通过
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
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
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
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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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
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
七、无欠缴税款;
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
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
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
一年内
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
,包括增值税发
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
构对其进行评估,
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章 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存
货质押贷款的立项、调查、审查、审批以及
放款操作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应完全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流程》
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授信立项阶段,由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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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小组首先要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
法第
三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
要求借款人按照我行授信流程
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存货质押
授信额度申请书》。
第十三条 在授信调查阶段,项目小组除
了对借款人的经
营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
质以及市场行情等
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审批同意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授信品种。
第十五条 如企业在我行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
其他授信,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
,由各级有权审批人
在审批权限内审批。在对企业进行其他方式的授信时,应将其
在我行的存货
质押贷款视同一般授信并占用其授信额度或授
信额度上限。
第十六条 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
br>在信审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后,分行的放款人员在核定的存
货质押贷款额度内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放
款操作办法》进行单
笔业务操作:
1.项目小组向分行放款部门提交拟质押货物名称及来源证
明(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借款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仓
储单位,我行与仓储单
位、借款人签定《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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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行委托,根据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
3.货物入库时,仓储公司负责验货,核实规格、型号、数
量、产地、质保书和增殖税发票等必
要文本资料,如无问题开
出相应仓单;
4.仓储单位开出仓单后,我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背书
记载
质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分行放款部门并
按照“十个集中”原则统一保
管。项目小组人员与借款人共同
在仓储单位办理交接登记,由仓储单位按照《质押货物仓储监
管
合作协议》根据我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
5.我行与借款人签定《动产质押协议》,放款人员按照规
定为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6.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
我行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
拟制等金额的《出
库通知单》,《出库通知单》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借款人在我行
的预留印鉴相符
。客户经理在《出库通知单》上签字后交会计
经理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入帐,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之后
由
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完成《出库通知单》的制作,
具体可参照《质押货物仓储监
管合作协议》中有关条款。
7.仓储公司审核《出库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
办理《
出库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8.每个营业日终了前,我行与仓储单位进行对帐,具体方式为:仓储单位将质押物的库存数量、型号、规格、种类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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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用固定传真号传真至我行具体经办机构,我行核对无误后,
同样用固定传真通知
对方帐已平,如有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
时采取措施;
9.贷款结清或借款人存入100%保
证金后,经办机构的会计
经理核实无误后,我行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
书》,通知
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
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我行出具《出库通知单》。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台帐、贷款录入及贷后检查
1.客户经理发放贷款当日登记《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台帐》;
2.客户经理收回贷款当日登记管理台帐;
3.客户经理在发放、收回贷款的次日,应将有关
信息录入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贷登记系统》;
4.客户经理在每月末将贷款管理台帐与营业部贷款分户帐
核对;
5.客户经理对仓
库和借款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
检查应重点包括仓储单位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质押货物<
br>是否完好以及其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具体操作按照
《公司授信业务流程》中有关贷后管
理的规定执行,并在存货
质押贷款台帐上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如发现仓库、借款人以
及质押货
物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对我行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的,
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
行业务总
部信贷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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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及质物处理
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后,如客户不能按时还清本
息,原则上
我行不予展期;分行应立即对所质押货物进行处理,质物的处
理应以我行认可的公开
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得与出质人协议以
物抵债;
如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业务人员须提出明确
理由以及切
实可行的货物销售计划和还款计划,逐级报原审批人审批;展
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
期限,展期期间不得对该客户发放新的
存货质押贷款,收回贷款后登记贷款管理台帐并归档。
第十九条 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
信贷管理员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
盖“结清”印章,将全
部资料归档封卷。
第五章 质押存货的置换
第二十条 贷款发生后,所质押货物原则上不得用其他货
物置换。如客户确有需求,需要产品经
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形成
报告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报原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用于置换已质押货物的其他货物必须满足
如下条件:
一、价值不得低于原质押货物;
二、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完全正常;
三、生产日期必须在原质押货物生产日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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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原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与借款人按照最
新的质押货物清单重新签定《动产质押协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
我行签发《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
由客户经理将《质押货物
置换通知书》与原仓单一同交给仓储单位,通知仓储单位办理
货物置换
;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约定,
仓储单位收到《质押货物置换通知
书》后,与预留印鉴核实无
误后,为借款人办理货物置换,并开出新的仓单,我行应要求
借款人
立即将其背书转让给我行。我行业务人员应在现场对置
换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
续,保险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70%;质押货物价值
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
原则,具体由分行信贷产
品部门进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
上一年销售收入的10%;
第二十八条 分行应指定
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
的商品行情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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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
防止由
于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给我行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信管部门定期考评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归还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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