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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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1日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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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发(作者:虞仲文)


DDB-QC-LS-305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版次:1A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丹东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 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
号)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有权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
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本 行人民币个人定期存单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
民币贷款。
3.2 本规定所称借款人 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
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
和职业。
4 职责与权限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 总行授权开展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采用报备制,
超过授权范围采用报批制。
5 政策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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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B-QC-LS-305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版次:1A
6 流程图
个人类 客户信贷业务—支行发起,支行权限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图
客户


申请支行
客户经理
N
综合业
务部主管
贷审小组支行行长
支行
放款审核岗
会计
出账人员


受理
Y
贷前 调查
N






审查NN
审 议


Y
Y
签订合同
审批




落实担
保手续
N补充
条件
风险审查
放款核准Y
Y
提款
审核
Y





资料移交档案
中心
出账
入账
贷后管理




贷款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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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B-QC-LS-305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版次:1A
7 风险控制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 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定期存单的
到期日(定期存单已办理预约转存的除外 )。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定期存单质押的,
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8.1.3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最低5,000元(含),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存
单本金的90%。
8.1.4 贷款利率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利率 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最低不
得低于同期央行基准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 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
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 综合回
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1.5 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还息、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8.1.6 贷款用途
个人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
市场、 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
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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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贷款受理和调查
8.2.1 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经办行负责贷款的受理和调查,经办行应设立受理岗和调
查岗。
8.2.2 借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8.2.2.1 符合本规定3.2条所述借款人条件;
8.2.2.2 所申请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贷款不进入证
券 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
入;
8.2.2.3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个人定期存单作担保;
8.2.2.4 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2.2.5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8.2.3 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8.2.3.1 借款申请书;
8.2.3.2 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以第三人定期存单质押的,还需提供
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
8.2.3.3 贷款用途证明或声;
8.2.3.4 有效的定期存单;
8.2.3.5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8.2.3.6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2.4 贷款经办行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借 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及定期存单进行核验,核实质物状态,确认质物所有权
无争议、未作挂失、未被依 法止付、未失效、未用于其他担保。
8.2.5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经办行应严格执行我行制 定的相关贷款管理规定,
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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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和 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经办行不得
受理并向其发放贷款。
8.2.6 贷款 经办行调查人应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借款
申请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 款意愿、以及质押担保情况。审核内容包括:
8.2.6.1 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出质人的身份真实性;
8.2.6.2 核实定期存单是否合法有效;
8.2.6.3 核实出质人意愿是否真实,出质行为是否自愿属实,并确知其担保责任;
8.2.6.4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8.3 贷款的审查、审批与发放
8.3.1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将调查审核同意的贷款资料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审
查同 意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分支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下同)在总行授权
范围内审批。审查不同意的 ,应及时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8.3.2 贷款经办行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开展业务,超过授 权范围的,经分支机构负责
人审批后,报总行零售银行部核准。
8.3.3 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审查、审批工作的要点包括:
8.3.3.1 借款申请人及出质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
8.3.3.2 借款申请人及出质人资格、资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3.3.3 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我行贷款有关规定;
8.3.3.4 定期存单是否真实有效;
8.3.3.5 核实借款申请人及出质人意愿是否真实,出质人出质行为是否自愿属实;
8.3.3.6 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
8.3.3.7 贷款资料是完整、合法、有效,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8.3.4 贷款审批人在审阅有关资料后,结 合贷款风险情况及本行经营情况,最终决
定贷款是否发放,并就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放款前提条件等 事项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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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对经审批人核准 同意的贷款,贷款经办行应及时办理存单冻结止付手续并根
据审批意见填写合同及借据。不得先放款后办 理冻结止付手续。未获批准的,贷款
经办行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
8.3.6 定期存单凭预留密码支取的,出质人必须向经办行提供密码;定期存单以其
他方 式支取的,出质人应转为密码支取,否则经办行应拒绝发放贷款。
8.3.7 经办行应严格执行面 签制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必须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出质
人夫妻双方必须在质押合同上签字。
8.3.8 经办行和出质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经
办行 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经办行可继续
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 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8.3.9 借款人、出质人等签字后,贷款发放人员应将有关合同文本、借据 、已办妥
冻结止付的定期存单等材料送交个人质押贷款合同有权签字人(指分支行行长或经
授权 的副行长,下同)审查,有权签字人审查通过后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之后加盖合同专用章,签 署借据。
8.3.10 贷款发放人员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的相关合同文本、借据核对无误后,< br>按我行有关贷款支付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8.4 质物管理
8.4.1 质物必 须在金库专门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审批登记制度。质物出入
库必须由经办人在出入库凭证上签章 。
8.4.2 经办行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出质人提供的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
坏,由经办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8.4.3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经 办行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
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8.4.4 贷款经办行应定期、不定期对质押物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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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贷款回收
8.5.1 借款人正常到期还款后,经办行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8.5.2 借款人提前还款 须提交书面申请,根据合同约定,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经
贷款经办行同意后,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 续。
8.5.3 借款人到期归还或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经办行应将定期存单退还
出质人并及时为其办理解除冻结手续。
8.5.4 对于合同约定以质物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达到 处置质物条件的,通过质物处
置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如有剩余资金,应将剩余款项及时归还出质人。
8.5.5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借款人申请办理展期的,应至少于贷
款到 期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向经办行提出申请。经办行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
信状况和实际需要,按审慎 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
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8.6 贷后管理
8.6.1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后管理相关工作由贷款经办行及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贷后管理内容包括贷后监督、贷后监测与检查、档案管理、个人征信、逾期
贷款催收等。
8.6.2 贷款支付完成后,贷款经办行应及时整理相关凭证,将贷款资料收集归档,
按我 行贷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8.6.3 贷款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完成后及时进行个人征信数据 录入,每月按时、准
确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录入工作。
8.6.4 贷款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后,应于当日向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8.6.5 贷款经办行要结合质押 物品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贷后检查并做好记
录,如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9 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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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零售银行部负责对本 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
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 控制程序》。
9.2 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
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 支持性文件
10.1 外部合规文件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1.4 贷款通则
10.1.5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 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11 支持性记录

12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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