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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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1日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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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发(作者:葛优)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
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7.16
【实施日期】200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 办法(暂行)》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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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搞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探索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中资源保护和
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新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 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 (即
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
目区 ),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
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以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通过创新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优
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 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
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具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 模,调控实施进
度,考核挂钩试点成效;
(二)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 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
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 总量不突破原有
规模;
(三)自愿申报,优先选择“先垦后用”方式开展挂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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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城带乡、以工
促农;
(六)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注重社会公众参与。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
组织管理。
试点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挂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
挂钩试点工作。
试点县人民政府为挂钩试点工作的责任机构。试点县政府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
长,各 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区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报、项目区拆旧和建
新安置方案的落实等工作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 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
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 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复垦新
增耕地面积的最低控制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 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归还, 归还的面积不得少
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六条 挂钩试点地区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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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
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七条 项目区要在试点县行政辖区内设置。试点县辖区内可分若干个项目区,单个项
目区规模应适度,以确保挂 钩周转指标到期归还;项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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