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长期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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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长期借款的利息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
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
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
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
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
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
计
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
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
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
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
本金=本金×[(1+利率)
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
限的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
,长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复利法计算。在我国的会
计实务中,常常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
利息。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
企业向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复利法逐年
计算利息,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例1]某股份制企业于20XO年年初向借入5年期的长期人民币借
款800
000元,年利率为10%,每年复利一次,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
息。
该借款每年年末计提的利息费用如下:
第一年:800 000×10%=80 000(元)
第二年:880 000×10%=88 000(元)
第三年:968
000×10%=96 800(元)
第四年:1 064 800×10%=106
480(元)
第五年:1 171 280×10%=117 128(元)
该项借款的5年利息总额为:
800 000×[(1+10%)5—1]=488
408(元)
(二)分期偿还本息
在实务中,有些借款约定长期借款分期偿还,即
企业取得长期借
款后,分期、分批地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
业归还了一
部分本金和利息,以后计提利息时就只计提未偿付的本金
和利息部分的利息,而不需再计提已偿付的本金
和利息部分的利息。
例如,在例1中,约定于第四年年末偿付第四年年末时本利和的一半。
在这
种情况下,前4年年终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变,其他计算如下:
第四年年末偿付的金额=800
000×(1+10%)×4×50%=585 640(元)
第五年计提的利息费用=585
640×(1+10%)=644 204(元)
(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有时
候,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每年年终计算并支付利息,到
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支
付的利息费用相等,即:
利息费用=本金×年利率
在例1中,若其他条件不变,利息于每年年终支付,则每年年终
支付的利息为:
800
000×10%=80 000(元)
(四)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为购建固
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在符合前述资本化条件的情
况下,可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并将其计
人固定资产的购建。
按照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
发生
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
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
的利息,其资本化金额应为
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
本
化率;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
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
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每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
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
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
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
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资本化率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
款的利率。如果该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
折价,则应确定该笔借款各期
的资本化率。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该借款内含的实
际利率即为各期的资本化率;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按
各期实际利息(名义利息加减溢折
价摊销额)除以期初借款的账面价
值计算。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人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
,则资本化率应为这
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在这些借款都没有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
加权
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
本金的加权天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
本金的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专门借款的本金余额在
会计期间内的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应根据每笔专门借款的
本金乘以该
借款在当期实际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确定。计算公
式为:
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
∑(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每笔专门
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如果专
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同样应当分别确定各期的实际
利息,并按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作为本期借款本
金计算。
[例2]某公司于2002年年初开始自行建造办公大楼。为此,于
2002年
1月3日向银行借人一笔专门借款5 000
000元,借款年利率
为9%,期限为3年。
该办公大楼建造工程的有关支出如下:
2002年1月15日 1 200 000元
2002年6月1日 1 800 000元
2002年9月1日 1
050 000元
2003年2月1日 1 500 000元
2003年6月1日 500 000元
根据以上有关资料,各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计算如下:
(1)2002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