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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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7日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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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主要围绕 规范和发展并举的总目标,
着力通过政策设计,
引
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位、规范办学、< br>特色发展、
提高办学水平和竞
争力,营造公办民办共同健康发展的教育生态。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 br>促进民办教育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6
〕
81
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
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
(浙政发
〔
2017
〕
48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落 实民办学校(含幼儿园,
下同)办学自主权,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
特
色发展,
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
样化需求,
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现就落实民办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是我省民办 教育提高
教育质量、
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民办学
校办 学自主权作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内容。
- 1 -
第二章
落实招生自主权
第三条
< br>改进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方式。
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
学规模内,
自主提出年度招生 计划和招生范围方案并报教育主管
部门备案。
民办中小学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
跨 区域招生计
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
违反相关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
师的民办中 小学校,
必须承担相应区域的公共服务责任,
其招生
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管理,更不 得跨区域招生。
第四条
支持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制度改 革。
有意愿的民办高
校和独立学院,可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鼓
励 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试行高职提前招生、
“三位一体”等自主招
生改革试点。
第五条
探索科学的民办中小学招生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民
办学校 必须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
文化科目选拔考试或变相选拔考试遴选 招录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学校招生采用网上报名,
不得对报名设置前提条件。民办初
中学校招生时,
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
可以采用电脑派位摇号
确 定招收对象或采用电脑派位摇号、
面谈、
学习能力测评确定招
收对象。
学习能 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
不得考核文化科
目知识。
普通高中学校应以初中毕业生 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
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招收新生。
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优质的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第六条
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
- 2 -
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
生。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 提前招生、掐尖式
招生、
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
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br>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
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 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对民办中 小学符合规定招收的学生,
教育行政部门
应及时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审批工作。
第三章
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
第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
非
营利性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
儿园自主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 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
市场化方向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 场
调节价。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主动接受
社会监 督。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财税
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实施学 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
费,
民办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费,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 民办学校按
学习期限或周期收费。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
前结束学业,
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退费。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
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30
天 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
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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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民 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改
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四章
落实专业和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一条
支持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
自
主开展 教学活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自主制定学
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在完 成国家规定专业教学要求前提下,
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允许民办学校选用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境外教材。
第十三条
改进学校专业设置。
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
业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
依法依规设置和
调整学科专业。
支持民办高校对接我省产业行业需求,
经专家充
分论证后,按照规定设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
业。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专业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
教育行政部 门
开展专业设置抽查,
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
公布紧缺专业和就
业率较低专 业名单,
逐步建立民办高校招生、
毕业生就业与专业
设置联动机制。
对建设条 件达不到要求的专业,
责令学校限期整
改或暂停招生。
第十五条
鼓励民办高校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支持民办高校
承担国 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
引导民办高校开展应用型研究,
积
极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开展 研究生教育和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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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权条件的民办高校依法给予
审批。
第五章
落实校长治校
第十七条
< br>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要加强党的
建设,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 和监督机制,
学校党组织要督促
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治教,
规范管理。
民 办学校应依法制定
章程,设立理事会(董事会)
、监事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 成员依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
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真正做到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
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独 立招生,
独立颁发学业
证书。
第十九条
实行理事会
(董事会)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落
实校长治校。
民 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
( 董事会)领导下
的校长负责制,
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
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
释,自
2018
年
6< br>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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