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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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7日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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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延不断-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2021年1月17日发(作者:全栋)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主要围绕 规范和发展并举的总目标,
着力通过政策设计,

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位、规范办学、< br>特色发展、
提高办学水平和竞
争力,营造公办民办共同健康发展的教育生态。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 br>促进民办教育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6

81
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
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
(浙政发

2017

48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落 实民办学校(含幼儿园,
下同)办学自主权,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

色发展,
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
样化需求,
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现就落实民办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是我省民办 教育提高
教育质量、
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民办学
校办 学自主权作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内容。


- 1 -
第二章

落实招生自主权


第三条
< br>改进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方式。
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
学规模内,
自主提出年度招生 计划和招生范围方案并报教育主管
部门备案。
民办中小学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
跨 区域招生计
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
违反相关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
师的民办中 小学校,
必须承担相应区域的公共服务责任,
其招生
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管理,更不 得跨区域招生。


第四条

支持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制度改 革。
有意愿的民办高
校和独立学院,可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鼓
励 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试行高职提前招生、
“三位一体”等自主招
生改革试点。


第五条

探索科学的民办中小学招生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民
办学校 必须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
文化科目选拔考试或变相选拔考试遴选 招录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学校招生采用网上报名,
不得对报名设置前提条件。民办初
中学校招生时,
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
可以采用电脑派位摇号
确 定招收对象或采用电脑派位摇号、
面谈、
学习能力测评确定招
收对象。
学习能 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
不得考核文化科
目知识。
普通高中学校应以初中毕业生 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
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招收新生。
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优质的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第六条

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

- 2 -
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
生。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 提前招生、掐尖式
招生、
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
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br>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
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 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对民办中 小学符合规定招收的学生,
教育行政部门
应及时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审批工作。

第三章

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


第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

营利性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
儿园自主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 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
市场化方向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 场
调节价。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主动接受
社会监 督。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财税
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实施学 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
费,
民办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费,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 民办学校按
学习期限或周期收费。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
前结束学业,
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退费。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
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30
天 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
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 3 -

第十条

民 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四章

落实专业和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一条

支持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

主开展 教学活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自主制定学
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在完 成国家规定专业教学要求前提下,
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允许民办学校选用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境外教材。


第十三条

改进学校专业设置。
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
业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
依法依规设置和
调整学科专业。
支持民办高校对接我省产业行业需求,
经专家充
分论证后,按照规定设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
业。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专业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
教育行政部 门
开展专业设置抽查,
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
公布紧缺专业和就
业率较低专 业名单,
逐步建立民办高校招生、
毕业生就业与专业
设置联动机制。
对建设条 件达不到要求的专业,
责令学校限期整
改或暂停招生。


第十五条

鼓励民办高校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支持民办高校
承担国 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
引导民办高校开展应用型研究,

极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开展 研究生教育和基础研究。


- 4 -

第十六条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权条件的民办高校依法给予
审批。

第五章

落实校长治校


第十七条
< br>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要加强党的
建设,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 和监督机制,
学校党组织要督促
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治教,
规范管理。
民 办学校应依法制定
章程,设立理事会(董事会)
、监事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 成员依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
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真正做到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
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独 立招生,
独立颁发学业
证书。


第十九条
实行理事会
(董事会)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校长治校。
民 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
( 董事会)领导下
的校长负责制,
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
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
释,自
2018

6< br>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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