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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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8日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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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修订稿
)
网考电函
[2006]0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
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
阅卷工作的顺利开展,
确保统考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试点高校网络 教育部分
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统考试卷评阅工作在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
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 )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由考区办公
室(以下简称考区办)负责实施。考区办领导班子由阅卷所
在 地的网考委委员、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和省级广播电视
大学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考区办实行主任 负责制,主
任由担任网考委委员的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
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担任网 考委委员的网络教育学院负责人
担任,主任、副主任由网考委主任任命。考区办的日常工作
由网 考办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全国划分为以北京、
沈阳、
上海、
杭州、
武汉、
广州、成都、西安等八个阅卷城市为中心的八个考区。每 个
阅卷城市设一个考区办,具体负责本考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
工作,包括选聘阅卷教师、落实阅 卷地点,组织和监控阅卷
过程,确保试卷的保密和安全以及本考区的考试违规认定等
工作。其中北京考区包括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东省、
山西省等地区;沈 阳考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上海考区包括上海市地区;杭州考区包括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等地区;武汉考区包
括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等地区;广州 考区包括广东省、
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港澳台等地区;成都考
区包括重庆市、四 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等地
区;西安考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区。
第四条
考区办负责按统考科目成立相 应阅卷组,阅卷
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考区办负责选聘阅卷组组长、阅
卷教师和阅卷工作人 员。阅卷教师必须是相应学科的高校教
师。阅卷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试卷评阅按照网考办统一发布的考试答案和
考区试评小组确定的评分 细则进行。主观题阅卷采用按题分
组的流水作业方法,不得按试卷份数包干评阅。阅卷组组长
负 责核查评阅结果,严防错评、漏评,如有更改须由阅卷组
长和复查人员共同签名。客观题机读阅卷以考场 为单位,逐
袋进行。
第六条
阅卷和成绩登录必须在规定的阅卷场 所内集
中进行,有关人员必须佩带统一标志,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阅卷场所。
第七条
答卷和答题卡由专人保管,交接答卷和答题卡
要履行登记手续,答卷 和答题卡不得带出阅卷场所。阅卷人
员必须遵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拆、撬试卷密封线,评卷
期间不会客、不查考生分数。
第二章
试卷评阅
第八条
考区办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辖区各考点通过
保密渠道送交 的答卷和答题卡,及时验收、编号并存放试卷
保管室。阅卷工作开始时,由阅卷组派人领取试卷,每日阅
卷工作结束后交回试卷保管室。非保管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保
管室。
第九条
正式阅卷前,网考办组织各考区办召开“全国
统考试卷评阅工作会议 ”。由考区办对考区参加阅卷工作的
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及评
分标准、评分办法等。
第十条
阅卷采取客观题机读评阅和主观题人工评阅
相结合的方式。正式评阅前,由各考区办负责人会同阅卷组
组长,组织相关阅卷教师进行试卷主 观题试评,通过试评制
定评分细则。客观题正式机读评阅前,须试运行评卷软件,
进行机读试评 。
第十一条
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发现试题答案有误,
应立即向 阅卷组组长汇报,阅卷组组长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
讨论,确认有误后立即上报所在考区办并报网考办,经 网考
办确认并更正。
第十二条
阅卷组组长负责安排本组阅卷教师 及工作
人员的分工
;
根据试题答案组织试评,制定评分细则
;
组织阅
卷并保证进度和质量;
解决评阅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
主持试卷
分析和 统计工作,撰写试卷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阅卷工作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
试评:试卷评阅前由阅卷组组 长组织阅卷教师
根据网考办下发的试题答案进行主观题试评,并制定评分细
则。客观题正式机读 评阅前,须试运行评卷软件,进行客观
题机读试评。
(二)
正评 :主观题正式评阅应采用按题分组的流水
作业方法,不得按试卷份数分人包干评阅。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细则准确掌握评分标准的宽严尺度,力求公平、公正、
无误。试卷评阅后阅卷教师应在指定位置 签名。客观题机读
阅卷应以考场为单位,逐袋进行。
(三)
主观 题复评(抽查):由阅卷组组长和复评教
师进行认真复查,纠正错评、漏评、宽严不当及记分错误等现象。经复查纠正的成绩及其它记录,阅卷组长和复评教师
必须签名确认。
(四)
主观题合分:阅卷组应有专人负责主观题合分。
合分人员要首先检查 有无试题或答卷漏评现象,核对小题与
大题得分是否相符,并将大题分数登在主观题统分表中并签
名。
(五)
主观题合分复核:每一份答卷主观题均须仔细
合分、复核主观题分数。
第十四条
阅卷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
参加 阅卷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
拆、撬试卷密封线,不得将机读数据私自拷贝,评卷期间不会客、不查考生分数。
(二)
主观题阅卷工作一律使用红色的钢笔、 圆珠笔
或签字笔,填涂机读答题卡主观题分数部分使用
2B
铅笔。
(三)
主观题评阅用阿拉伯数字记得分,不记扣分;
已阅试题须作明确标记 ,错误处标“×”。所评结果核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