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温柔似野鬼°
916次浏览
2021年01月18日 18:04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表语形容词-太和殿简介

2021年1月18日发(作者:余景生)





















稿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付卡业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稳定经
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 付服务管理办
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使用预付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行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 构之外
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
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发行机构是指获准办理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预付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用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用于支付公共交通领域相关费用的预付卡;

(三)仅用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商业企业发行、仅用于购买该 商业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性机构提供的商品
和服务的预付卡。

第五条


预付卡按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第六条

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卡人、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予以保密,依法保守< br>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办理预付卡业务应遵循安全、便捷、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发行机构应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发行

第十条


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 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记
名预付卡由购卡人持有并使用。

本办法所称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
卡。

第十一条


记名预付卡的存储上限不得高于
5000
元。 不记名预付卡的存储上限
不得高于
1000
元。


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可以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第十二条

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不能赎回,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
5
年。

第十三条


预付卡应在卡面记载以下要素:预付卡名称、发行机构法人名称 、
是否记名、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

对设置有效期的预付卡,还应标识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
10
张以上(含)不记名预付卡时,应使用
实名并出示有效 身份证件。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

发行机构 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对购卡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
件或影印件。

第十五条


对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应在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 记
载购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预付卡卡号、金额、购买日期。记名预付卡应
按购 卡人分户记载。

第十六条


发行机构应向购卡人提供预付卡章程 ,并与记名预付卡购卡人签订
购卡协议。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预付卡的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

(三)发行机构向购卡人或 持卡人提供预付卡发行、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
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交易、账务纠纷处理原则;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机构应在收到购卡人的货币资金后交付等值金额的预付卡, 并
向购卡人出具购买凭证。

购买凭证应载明购买日期、购买金额、预付卡卡号等事项。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不得在发卡环节以及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发生之前向购
卡人开具商品或劳 务销售发票。

第十九条

发行机构须建立自身网点渠道发行预付卡,也可通 过中国邮政网点、
中国旅行社营业点、大型商场和超市等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网点渠道销售预付卡, 但
发行机构应要求销售合作机构缴纳保证金,并在收妥合作机构代收的客户资金后激活卡
片。发 卡机构与销售合作机构应使用统一的发卡系统。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条


发行机构应为预付卡持卡人提供良好的受理服务,包括建立安全 、
高效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及一定的特约商户网络等。

第二十一条


发行机构应对所发展的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商户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
印件,并对商户真实性进行现场核 实。

第二十二条


发行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受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二)协议有效期限;

(三)协议终止条件;

(四)协议终止后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

(五)受理终端保管及使用要求;

(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七)交易数据保密要求;

(八)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的经济责任;

(九)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方式;

(十)争议处理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终端的正常使用。


发行机构应向特约商户 提供预付卡受理终端及操作指导,保证受理
预付卡不得在银行卡受理终端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特约商户应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告知受理 的预付卡名称和种类,并
按协议要求受理预付卡。


通过预付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交易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一)交易日期和交易序号;

(二)交易类型;

(三)预付卡名称和卡号;

(四)特约商户名称或代码;

(五)交易金额;

(六)其他需要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发行机构应通过受理终端返回交易处理结果和交易金额,并采取交
易终端打印、交易 终端屏幕显示、交易设备发音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打印纸质凭证的,特约商户应当要求购买人在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特约商户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
付卡内,不得支付 现金。

第二十八条


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应事先约定结算事项。 约定的结算事项应包括
日切时点、结算周期、差错处理等内容。

发行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受理预付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和赎回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账户充值和转账。


预付卡不得用于提取现金、向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向其他支付机构

表语形容词-太和殿简介


表语形容词-太和殿简介


表语形容词-太和殿简介


表语形容词-太和殿简介


表语形容词-太和殿简介


表语形容词-太和殿简介


表语形容词-太和殿简介


表语形容词-太和殿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