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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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9日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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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摘要:
从古至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 统治阶级的统治,每个历史时期
所制定的法律中,刑罚一直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
就是死刑。中国古代死刑的雏形产生于全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无到有的
尧舜时期。虽然随着历 史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王朝的社会经济不断地发
展,文化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死刑却一直不断变化 着残酷的形式跟随
着整个封建王朝时期的更替,服务于统治阶级。死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有着 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字:
死刑
产生
演变
影响
个人观点
中国古代把刑罚作为一种威吓诱导的社会控制手段。在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
财产刑、资格刑、耻 辱刑这六大刑罚中,最为严酷的就是直接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
刑,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犯罪分子再次 犯罪的能力。从死刑出现开始,它就被历朝历代
统治者作为最严厉的控制手段,它的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 不断发生着变化,其中包含着
众多残忍至极的方式。就死刑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这个问题,值得 我们纵观历
史、联系世界的去深入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死刑的产生
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死刑的产生的重要因素。尧舜时代,新的工具用于生产,原始
人类的生产力进步 ,除了满足生存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化公为私、占有他人
劳动成为可能,即“民有所利,则有 争心”、“尚贤则民争利,贵货则贼起。”人们开
始了围绕剩余产品的争夺,出现“大刑用甲兵”的对外 征伐,“其次用斧钺”的对内屠
杀,产生死刑。
保护劳动力是死刑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原始社会末期,简单的生产劳动已经无法维
持生存的需要,生产力的提高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产生,而 原始的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
的原始习惯造成劳动力的毁灭,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包括死刑在内的作为 统一的公
共报复的手段的刑罚便应运而生。因此,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开始取代复仇习惯。
对私有制的保护也是死刑兴起的原因。原始社会的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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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产生,进而导致根据财产多寡而出现的地位差异。将氏族剩余产品归为己有而成
为富人的 氏族首领,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逐渐将长期
形成的原始规范改造成法律 ,同时将习惯性制裁手段改造成为刑罚,而死刑制度便随之
作为保护私有财产与等级制度的统治手段。< br>
等价意识的出现是死刑以对应报复的方式出现的重要条件。在原始社会后期,以物
易物 的商品流通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原始的等价观念,
这种观念进一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
评判,并逐渐 演化成为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刑与罪也被视为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即
犯罪让人失去的是什么,刑罚便 让犯罪人失去什么,刑与罪各自使人丧失的价值物具有
对等性,也正是如此,报复刑作为满足社会对犯罪 的报复愿望而被视为一种对社会的公
正的手段。
死刑的起源,并非先民心血来潮的结 果,而是原始习惯长期、顺乎自然的进化的必
然产物,在这个进化过程中,基于生产力发展,生存要求的 保护劳动力,统治要求的维
护私有制,
思想要求的原始等价意识和朴素的公正观念,
客 观上推动死刑的产生和兴起。
二、中国古代死刑的演变
中国古 代的死刑罚出现于夏朝。
《韩非子·饰邪篇》载:“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
上
,
防风之君后至
,
而禹斩之。”奴隶社会脱胎于蒙昧的原始社会,奴隶可像其他财物一
样被任意处置
,
刑制严酷。据《尚书·大禹谟》载
,
夏朝的死刑有大辟、燔< br>(
用火烧死
)
、
诛、戮等
,
并产生死刑连坐制度的孥
,
被处死刑者
,
除本人被处死外
,
还要收妻、子为奴。< br>这一刑制的出现
,
标志着令人战栗的“株连制度”诞生。
商朝是奴隶 制国家机构逐渐成熟的朝代
,
在刑罚制度上
,
统治者在总结夏朝杀人经
验的基础上
,
又殚精竭虑地创设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杀人方法。即有炮烙、挖心、醢
(
剁成
肉酱
)
、葅
(
切成碎片
)
、脯
(
晒成肉干
)
、诛、活埋等。并将夏的孥刑发展为“族刑”(诛
罪人一族< br>),
扩大了死刑连坐的范围。
周朝是奴隶制社会发展的成熟 阶段
,
统治者奉行“明德慎罚”,重视“德教”,以商
奴隶制五刑为基础创立了自己的 五刑
,
并使之达到完备的阶段。
且创设颇具特色的死刑
等级制度
,
即在周朝尽管都是判处死刑
,
但对于不同身份、地位或触犯不同死罪条款的
犯 罪人
,
按其所受的行刑痛苦程度的不同而异其死刑的执行方法。
《刑书释名》载
,
周朝
的死刑可分为七等
,
一曰斩
,
杀之斧钺;二曰诛
,
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
,
去衣磔之;四
曰焚,以火烧之;五曰辜< br>,
焚裂尸体;六曰踣
,
毙之市场;七曰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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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为我国历史上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的激变时期
,
各国死刑据《史记》
、
《册
府元龟》等载
,
主要有
膊、踣
、醢、杀、轘、烹、“族刑”(杀尽犯人一族
)
等,而且
出现了死刑罚及死人的“戮尸 刑”,并发展为后世的“暴尸枭示”和“发棺断头”等死
刑方法。
战国以后
,
我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质变
,
新兴地主阶级确立了自己在政治、< br>经济上的
统治地位
,
但政权初建
,
出于保护新生政权的强烈愿 望
,
为了严惩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复辟
反攻和可能再度爆发的奴隶大起义
,在刑罚方面
,
封建统治者便集春秋以来几乎所有最
残暴的刑杀手段之大成
,
并向严酷又推进了一步。
秦朝是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秦始皇 推行“以法治国”的思
想,促进国家繁荣、民族的融合和兴盛
,
但在极为广泛的领域里 都是刑罚专政
,
史称“秦
施暴政”。生命刑有十九种,即车裂、定杀
(
把活人固定于水中,淹溺致死
)
、扑杀
(
扑
击而死
)、戮
(
分生戮和戮尸两种
)
、磔、阬、斩、腰斩、夷三族
(父、母、妻三族
)
、枭
首
(
顾野王曰:“悬首于木工、竿头,以 肆大罪,
秦刑也”)、族、
凿颠
(
钻头顶骨而死
)
、
镬烹、
抽胁
(
疑为抽筋致死
)
、
绞
(
用 绳子将犯人勒死
)
、
囊扑
(
装入囊内斩杀
)
、夷九族
(
什
五连坐,一家犯罪九家不告,连坐
)
、具五刑、弃市
(
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
)
。
汉迫于农民大起义的威 力
,
鉴于秦暴政而亡的教训
,
高祖占领咸阳后
,
曾“与父老 相
约
,
法章耳
,
杀人者死
,
伤人及盗抵罪”。政权 巩固后
,
顺应客观形势
,
又命相国萧何作九
章律
,
汉文、景二帝还进行颇得人心的刑罚重大改革
,
以此奠定了封建制五刑的基础。
根据 《汉书·刑法志》载
,
汉朝的死刑可分为三等:一曰枭首;二曰腰斩;三曰弃市。
此外
,
“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
,
有夷三族之令”。而“当三族者
,< br>皆先黥、劓、斩左
右趾、笞杀之
,
枭首其首
,
葅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
,
又先断舌
,
故谓之具五刑”。
在王莽执政时,还有 镬烹、焚如等非正刑。可见,在以言立法废法的封建皇权专制的刑
制下
,
要真正认识中 国的死刑制度
,
还不能仅局限各朝的律典之上。
三国两晋 南北朝为我国历史上民族大融合与大分裂、各政治势力反复较量时期
,
各
朝诸代随阶级 力量消长的形势不同,死刑种类有异。
如三国时曹魏律定死刑为枭首、
腰斩和弃市等 ,
此外,
“至于谋反大逆,
临时捕之,
或于潴或枭,夷其三族,不在律令。” 晋朝的死刑依律也只有上述三等
,
但法外的“夷
三族”之刑已不株连被休出的养母和已 出嫁的女儿。宋在制定律令上没有建树,但用刑
却惨苛。据《南宋刑法志》等载,宋的死刑主要有:枭首 、斩和弃市,同时还有鞭杀、
割腹刳心、脔割、扬灰和汙潴
(
疑为将人于污水中溺死< br>)
等杀人方法;齐国死刑称谓有殊
死、杀、诛、斧钺、赐死、赐自尽、弃市、戮和斩等; 梁国死刑依律可分为二等,枭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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