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及管理办法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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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3日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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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雷锋日记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的管 理,
充分
发挥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
教育 ,
提升教育综合实力,
根据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管理工作
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教育“三名”工程建设的意见,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是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
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 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科
研能力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好,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教师。
第二章
评选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
组建区级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全区 中
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负责评选具体
事务。办公 室设在区教师进修学院。
(二)
各学校组建区级学科带头人推荐小组,
负责 本学校学
科带头人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四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师德与才能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的原则;
(二)坚持“注重实绩、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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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评选范围
区级学科带头人在全区中小学(含幼儿园)、 职业学校、特
殊教育学校、
教师进修学院中的在职教师及长期兼任教学
(教研)
工作的学校管理人员中产生,主要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
区级学科带头人数量保持在 全区教师总数的
1.5%
左右。区
级学科带头人评选为市级骨干教师、
市级学 科名师、
市级学科带
头人、特级教师之一后,自然退出区级学科带头人队伍。评选工
作 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实 践
“立德树人”,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热爱教育事业、
教书育人、
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不良记录。
2.
具有区级以上骨干教师资格证书。
3.
坚持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
近
5
年内一直从事所申报学科教
学工作;男教师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女教师在
50
周岁以下;
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以上。
4.
学校管理人员(含教研和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申报中小学
学科带头人须具备坚持本学科教学 (教研)工作的条件。
(二)教育教学水平条件
1.
遵循教育规 律,关心学生全面发展,深受学生喜爱,学
生满意度达
9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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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科教学水平同行公认,教学成绩突出,在全区范围有
较大影响。
3.
教育教学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
(
1
) 近三年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组织的赛课、
说课、评课等竞赛并获区一等奖以上;
< br>(
2
)近三年辅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组织的
学科竞赛并获市级二 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
3
)近三年承担了区级教师培训讲座
1
次以上;
(
4
)近三年承担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的教学。
(三)教研科研业绩条件
1.
具有较强的教研和科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
到的见解。
2.
教研、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
1
)近三年内担 任过区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持人或市级以
上科研课题的主研工作(排名前三);
(< br>2
)近三年所撰写的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公
开刊物上发表
1
篇以上;
(
3
)近三年所编写的教材或撰写的专著被正式出版;
(
4
)近三年所制作的教具、学具、课程资源等获市级二等
奖
1次以上;
(
5
)近三年所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参加由市级教育行政部< br>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组织的评奖并获市级一等奖
1
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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