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五刑制的形成与演变
温柔似野鬼°
606次浏览
2021年01月24日 03:19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关于民风民俗的作文-精神健康网
第四讲
封建五刑制的形成与演变
王宏治
一、奴隶制的五刑
中国古代封建制的五刑,渊源于奴隶制的五刑,据文字记载,可上溯到虞舜 时期。《尚
书·舜典》:“汝作士,五刑有服。”孔颖达疏曰:“汝作士官治之,皆能审得其情,致之< br>五刑之罪,受刑者皆有服从之心,言轻重得中,悉无怨恨也。”《尚书·皋陶谟》:“天讨
有罪, 五刑五用哉。”《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
以用钻笮;
薄刑用鞭扑,
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诸原野,
小者致之市朝。
五刑三次,
是无隐也。
”
《尚书·
吕刑》
也说舜时:
“苗民弗用灵,
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
曰法。
”
此
“五虐之刑”
,
为劓、刵、椓、黥及杀。这可以说是原始的五刑形态。
西周时,奴隶制的 五刑已经定型。《周礼·秋官·大司寇》:“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
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 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西周刑法制度是“刑
名之制”,以罪丽于刑,丽是附的意思,附丽也。 《吕刑》改定刑罪之条数,定:“墨罚之
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 其罪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吕刑》是周穆王时吕侯所制。此时,距《周礼》所记载的周初刑制已逾一 百余年。吕侯制
《吕刑》,是对周初刑制进行的一次改革。从这次改革可以看出,它扩大了墨刑、劓刑等 轻
刑的适用范围,各由五百增至一千,倍于周初;将刖刑改称为剕,其条目仍为五百;宫刑由
五 百减至三百,大辟(死刑)由五百减至二百。总的来说,具有轻刑的倾向。这是周代“明
德慎罚”思想在 刑罚制度发展上的反映。(有关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可参见《中国
刑法史稿》第
43< br>~
49
页,《中国刑法史纲》第
72
页。)古代统治者将此五种刑罚神 化,与阴
阳五行结合,使之象征“天授”。如《白虎通义·五刑解》:“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
胜金。”
从奴隶制的五刑看,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均为肉刑,可以说奴隶制的五刑 是以肉刑为
核心的刑罚制度。那么,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主要方式的奴隶制五刑是如何发展成为< br>封建五刑的呢?我们不妨逐条探讨。
二、流刑
蔡枢衡先生说:“三皇时代只有扑柣和放逐, 没有死刑和肉刑。”(《中国刑法史》第
56
页)说明放逐是最古老的刑罚手段之一,几乎可以 远溯到史前时代。
奴隶制时期除了主刑墨、劓、刖、宫、大辟外,还有流刑 、徒刑、罚赀及赎刑、鞭扑等
附加刑。封建五刑除死刑外,其余四种刑罚都是从奴隶制时期的附加刑中产 生、发展而来的。
流刑的起源与五刑几乎同时,故与五刑一样古老。《尚书 ·舜典》中有“流宥五刑”及
“五流有宅”的记载。孔安国传曰:“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孔颖达疏 曰:“其有不忍
刑其身者,则断为五刑而流放之。”如此看,流刑是一种减刑,是对死刑或其它肉刑的宽 宥、
减轻刑。
流刑出现,也可追溯到尧、舜时期。《尚书·舜典》 记载舜与周边部落大战,胜利后,
“流共公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 天下咸服”。这里,
流、放、窜、殛,都是流放、驱逐的意思。殛与极通,是极边、极远的意思,即意味 着放逐。
但在古代社会早期,流刑更具有驱逐出境的味道,将个人、或整个部落逐出自己占有的势力范围。从战争意义讲,就是胜利者赶走了失败者;从个人意义讲,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人
1
一旦离开了群体,就很难靠个人力量单独生存下去。流刑尽管说是死刑的赦免刑 ,是五刑的
宽宥处罚,仍属于重刑。
春秋、战国时期,流刑普遍施 行,如楚国有“屈原放逐”;秦国流刑称为迁、徙,有“不
韦迁蜀”。《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长 安君反,死屯留,迁其民于临洮”;“三十三
年,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索引:“徙有罪 而谪之,以实初县。即自榆中属
阴山,为三十四县是也。”自亲昭王以来,“赦罪人迁之”的记载史不绝 书,迁徙已经成为
法定的刑罚制度。一般用于“赦死从流”,或将犯有重大罪行者的家属及族人,迁徙到 边远
地区,或新开发的区域。汉代基本上沿用秦制,称为“徙边”,往往用于死刑的减轻处置,
是减刑。
魏晋南北朝仍沿用了一段时间。将流刑列入五刑,始于后魏。北魏 之流刑无里程远近之
差,一律加鞭笞一百,称“投于边裔”。北齐仍如此,称“远流”、“远配”。北周 改定流
刑之制,始有道里之差,共分五等,自二千五百里到四千五百里,每等差五百里,称为:卫
服、要服、荒服、镇服、蕃服。隋代对流刑加以改定,更加务实,由五等减为三等:一千里、
一千五百 里、二千里,并分别加劳作二年、二年半、三年。隋制定《开皇律》时,尚未统一
中国,北周的五等流, 最远达到四千五百里,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隋律》较比从实际
出发,具有可操作性。
唐朝流刑基本上从隋制,但也几经改进,贞观修律,流刑仍定为三等,里数比隋增加,
服役期减少。三流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俱服役一年。唐太宗贞观六年(
632< br>年),曾将武德年间定律时规定的一部分死刑,约五十余条,
减死,改为“断右趾”。 从刑
罚轻重看,是将死刑减为肉刑;从刑罚体系看,又将刚刚建立起来的刑罚体系——五刑制度
打乱,在死刑与流刑之间夹杂一“断右趾”,使肉刑得以恢复。唐太宗的本意是从“仁政”
出发,却把五 刑体系破坏了。在一些官员的劝谏下,又将“断右趾”改为“加役流”,即在
流刑的最高等级,三千里上 加居役三年,役满后三年听其返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
较为完善的配流制度。
三、徒刑
徒刑出现的比流刑要晚些,但在奴隶制时期已有了最早的徒刑制度。实际上,凡是受肉
刑的犯人,都 要从事一定的工作,执行劳役。如《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劓
者使守阙,宫者使守内,刖 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说明奴隶制时代,对罪犯判处肉刑后,
同时还要束缚其自由,附加罚处劳役。 此外,西周时还有相当于监狱的“圜土”之制。《周
礼·秋官·大司寇》:“以圜土收教罢民,凡害人者 ,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又《周礼·秋
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任之以事 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
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 不齿。其圜土
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这是最早的、比较有系统的关于徒刑的记载,应
该说,徒刑始于西周。
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规律,不是要将肉刑与 自由刑相互结合及并存,秦代基本如此,而
是要求以自由刑来取代肉刑。尤其是劳动力作为一种有使用价 值的“物”越来越被统治者认
识。统治者由于战争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希望使用健康而又完整的劳动 力来为其服务,
而不是肢体残缺者。
秦代的徒刑与肉刑合并使用,汉初沿用秦制,仍 继续使用墨、劓、刖、宫等残害犯人肢
体的肉刑,
其刖刑分为斩左右趾两种。
汉文帝时 实行刑制改革,
关于改革的具体过程参见
《中
国刑法史稿》第
168
—
169
页。改革后废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另外建立了一套以有期
徒刑为核心 的刑罚体系。其徒刑制度是:
髡钳城旦
舂
五岁刑
完城旦
舂
四岁刑
2
鬼薪
白粲
三岁刑
司寇
作
二岁刑
罚作
复作
一岁刑
除 此五等有期徒刑外,还有“输作左校”、“输作右校”、“输作若卢”等不定期刑。由此
可见,汉代已经 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徒刑制度。
魏晋南北朝以后,徒刑体系发展起来。《魏律》规定:髡刑有 四;完刑(四、三、二年
刑)、作刑(一年、半年、百日)各三。髡刑具体内容不详,但肯定都属徒刑, 共有十等之
差。据《唐六典·刑部》载,《晋律》规定:
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
“髡刑有四”,这点与魏律相同,是否还有完刑、作刑,史无记载,不好妄测。但是,《晋
书· 刑法志》说:“刑等不过一岁”,自汉以来皆如此。魏晋之髡刑与前世髡刑不同,是徒
刑,髡是附加刑, 还要加笞,最低为二年。我想,应该还有刑期低于二年,不带附加刑的完
刑和作刑,也许名称有所区别。 如《梁律》中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梁律》渊
源于《晋律》,故晋代应当有低于二年的徒刑 。
《北魏律》始将徒刑列入五刑之中,分为五等,刑期从五年至一年,每等 差一岁。北齐
仍用此五等徒刑之制,但各加鞭一百,加笞八十至二十,一岁刑仅加鞭一百,不笞。北周略
同,鞭笞之数皆少于北齐,从鞭六十,笞十,逐级加鞭笞,各十。隋代《开皇律》减轻徒刑,
刑 期从一年到三年,每等仅差半年,不附加鞭笞。《唐律》完全继承隋《开皇律》的徒刑体
系。这一徒刑制 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四、笞、杖刑
笞、杖原本都是附加刑,蔡枢衡先生说:“原始社会扑柣的意义和作用不是 惩罚,而是
教育。”(《中国刑法史》第
55
页)《尚书》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国语·鲁语上》
载“薄刑用鞭扑”,皆是指用鞭或小板子责打的方式来教训学生、下层官吏或违反一 般法规、
不服从管教的人。笞杖后来多用于刑讯,如《史记·张仪列传》:“张仪尝从楚相,亡璧,意疑盗,执掠笞数百,不服,释之。”
秦律中有大量关于笞刑的记载, 从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官吏的一般性职事犯罪,
问题不严重者,则罚笞;二是已犯罪服刑者,如犯 “城旦舂”、“鬼薪白粲”及在官手工业
作坊做工的工匠,因毁坏器物、干活不力、逃亡又自首者,亦罚 笞。由此可见,笞刑原是作
为惩罚性的“教化”来使用的。
汉文帝 废除肉刑,刖右趾减为笞五百,景帝时减为三百,后又减为二百;废劓刑为笞三
百,景帝减为二百,后又 减为一百。须注意的是,汉代的笞刑仍是附加刑,笞后并科髡钳城
旦舂等。肉刑名义上减为笞刑,但由于 笞数过多,“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景帝又制
定了“箠令”,规定:“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 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
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这是一条针对刑具大小 规格、材料、行刑部位、
方法所定的法令。此前没有具体规定,刑具可大可小,行刑部位是笞背。自从有 了“箠令”,
行刑有法可依,“自是笞者得全”(《汉书·刑法志》)。
< br>曹魏时明帝曾于青龙二年(公元
234
年)颁诏曰:“鞭作官刑,所以纠慢怠也,而倾多 以
无辜死。请减鞭杖之制,著于令。”
1
魏晋律以笞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如髡钳五岁 刑,加笞
二百。
南朝梁律一方面承晋律,以笞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其髡钳五岁刑仍加笞二百;同时又
1
《三国志》卷三,
《魏书·明帝纪》
。
3
制定了一套“鞭杖之制”,作为独立的刑种。其鞭杖定六等:二百、一百、五十 、三十、二
十、一十;另有杖督五等:
一百、五十、三十、
二十、
一十。在此 基础上,制定
“鞭杖之制”
:
用于鞭刑之鞭,分制鞭、法鞭、常鞭三种;杖刑之杖分大 杖、法杖、小杖三等。并对鞭、杖
的材料、长短、粗细都作了明确而又严格的规定。一般行刑只可用常鞭 、小杖,自非特诏,
皆不可用制鞭、法鞭、大杖、法杖之类。
《北 魏律》正式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以死、流、徒、鞭、杖取代了奴隶制的五刑。隋
代则废除了比较残忍的 鞭刑,以笞代杖,以杖代鞭,相对减轻了体罚的鞭杖之刑,正式确立
了封建的笞、杖、徒、流、死的五刑 制度。
五、死刑
三代时的死刑通称之为大辟,《礼 记·文王世子》:“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
曰某之罪在大辟。”死刑因执行方式的不同,各有其 名,如:诛、戮、燔等;商朝还有许多
特殊的死刑方式,如:挖心、炮烙、醢、葅、剖、活埋、焚炙、刳 剔等。
秦朝的死刑出现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上的有:戮、弃市、磔、定杀、射杀、具五刑、腰斩 、
车裂、枭首、囊扑、凿颠、坑、绞、族刑等。
汉代的死刑开始向规范化发展,死刑 又称为殊死,本意是身首异处,但实际形式为:弃
市、腰斩、枭首三种。弃市据今人考据当为绞刑,并非 身首异处。
魏晋南朝基本沿用汉制,北魏定死刑为四等:轘、腰斩、殊死、弃市;北齐沿袭此 制,
北周分为五等:磬、绞、斩、枭首、车裂。
隋文帝制定刑罚制度时,曾下诏:“ 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以极。枭
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 ”因此取消了枭首、轘身之刑,正式
确定死刑仅列两种:绞、斩。
唐代死刑法定刑为 绞刑与斩刑,《唐律》规定死刑的方式只有斩与绞二种,玄宗天宝六
载(公元
747
年 )诏曰:
朕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于今约法,已去极刑。议罪执文,犹存旧日 ,既措而
不用,亦恶闻其名。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除削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
分。
今断极刑云决重杖以代极刑法,始于此也。
2
玄宗自以为是 “开元天宝盛世”
,竟生废除死刑之心,虽不逢时,其志可旌。但宋代司马光著
《资治通鉴》时 并不领情,批评玄宗“令削绞、斩条”是,
“上慕好生之名,故令应绞、斩者
3
皆重杖 流岭南,其实有司率杖杀之”
。如此看来,玄宗此举确有沽名钓誉的味道。据日本学
者研究,玄 宗执政期间,曾废止死刑的执行,
《唐六典·刑部》注曰:
“古者,决大辟罪,皆
于市 。自今上临御以来,无其刑,但存其文耳。
”当是对犯死罪者,皆处以配流,这可以说是
中国历 史上第一次废除死刑的尝试。
安史之乱后,
肃宗处治从伪之臣,
“决重杖死”
二十一人,
并将“达奚珣、韦恒乃至腰斩”
4
。死刑的方式又正式出现了“杖死”。到了德宗建中三年(公
元
782
年)
,又颁敕说:
准唐建中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敕节文: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律用刑,其余应
合处绞、斩刑,自今以后,并决重杖 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释曰:恶逆以后四等罪,谓谋反、谋
大逆、谋叛、恶逆。
5
这就等于正式宣布死刑的一般处决方式是“杖杀”
,而不是法定的绞、斩了。 从正史中的记载
看,
杖杀确实成为唐后期普遍行用的处决方式,
其名称除杖杀外,还有
“决杀”
、
“集众决杀”
、
2
3
《册府元龟》卷六一二,
《刑法部·定律令四》
。
《资治通鉴》卷一一五,
《唐玄宗天宝六载》
。
4
《旧唐书》卷五○,
《刑法志》
。
5
《宋刑统》卷一,
《名例律·五刑》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