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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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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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
计算。
3.1.2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地平面以上 的建筑空间
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室外地平面以下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2
地下室、
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
1.5< br>米的,
该楼层
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3.1.3
建筑物计算面积的基本原则:
1
结构层高在
2.2
米及以上且具备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
)建筑物主体结
构内的;
2
)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
3
)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
墙结合围合的 。
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
1/2
面积计算:
1
)有盖单排
柱或独立柱的;
2
)结构层高在
2.2
米以下、
1.3
米及以上的。
3
具备下列情形
之一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 面积:
1
)结构层高在
1.3
米以下的;
2
)无顶盖的建< br>筑空间
;3
)突出建筑物墙面的构件、配件及装饰性建筑等,具体管控要求见
3 .3
特殊规定;
4
)结构层高
2.2
米以下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在房产交易、不
动产登记环节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 br>)的规定执行。
3.2
计算细则
3.2.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
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
米以下、
1.3
米及以上的,应
计算
1/2
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
1.3
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半地
下室符合以下条件,< br>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否则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地下室室内地平面 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
1/2
,
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 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
1/3
且不超过
1/2
;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 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5
米;地下室、
半地下室除地下车库出入口外只能 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建筑
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
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
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 构筑地形的,
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
建筑物标高,
通过编制 修建性
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
的,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紧邻的最低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
2
地下 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有顶盖的部位,高度在
2.2
米及以上的,应按其围
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
2.2
米以下、
1.3
米及以上的,计算< br>1/2
建筑面积;高度在
1.3
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计入该 层地
下室、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2.2
建筑物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1
建筑物承担
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
以及结构柱、
梁、
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
构建筑空间,
除设 计规范和本规则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
无论该空间标
注任何功能,
是否有开敞 面,
是否设置楼板,
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
设备层、
结构转换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结构层高在
2. 2
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
米以下、
1.3
米 及以上的,
应计算
1/2
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
1.3
米以 下的,
不计算建筑面积。
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
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 的,
其建筑面积除
楼梯、
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
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
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
避难层按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
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 层高在
2.2
米以下、
1.3
米及以上的,应计算
1/2
建 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1.3
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
面积。
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 ,
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
净面积、
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满足规范 要求的,
其建筑面积除楼梯、
电梯等交通联系空
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
避难层 兼作设备层时层高控制可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
基础上增加
1.5
米;
否则 ,
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
4
建筑物 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
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
米
以下、
1. 3
米及以上的,应计算
1/2
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1.3
米以下的 ,不计
算建筑面积。
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
其建筑面积除楼梯、
电梯等交通联 系空间外
不计入容积率;
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开敞面积不得少于该层建筑面 积
的
1/2
,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空间使用。建筑物首层作为架空层的,对外< br>开敞面累计长度不应小于该层周长的一半,
结构层高不低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
高;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作为架空层的,
应只有结构支撑而无其他外围护结构,
结
构层高 不低于
4.5
米。
建筑物顶部局部设置的用于观景、
休闲活动的构筑物形态< br>的开敞建筑空间,
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上述架空层标准控制。
5
建筑物内设有 局
部楼层时,
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
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 并计入容积率,且结构层高在
2.2
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
层高在
2.2
米以下、
1.3
米及以上的,应计算
1/2
建筑面积;结构层 高在
1.3
米
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6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 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
风排气竖井、
烟道,
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 计入容积率。
有顶盖
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
2.1
米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
构净高在
2.1
米以下、
1.2
米及以上的 ,应计算
1/2
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
1.2
米以下的,
不计算建筑 面积。
7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
结构净高在
2.1
米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结构净高在
1.2
米及以上至
2 .1
米以
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结构净高在
1.2
米以下的部位不应
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顶部因造型需要设置的开敞的 、
未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面
构架,
不计算建筑面积。
楼梯下、
坡道下 等类似坡屋顶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参照坡屋顶标准控制。
8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 筑空间,
结构净高在
2.1
米及以上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
1.2
米及以上至
2.1
米以下的部
位应计算
1/2
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结构净高在
1.2
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
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
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br>1/2
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9
建筑物形态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
立体车库,
有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
积率 ;
无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无结构层 的应按一层计算,
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