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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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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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发(作者:圣诞快乐英文怎么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 有建筑面
积,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
房屋权属登记有关 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房屋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



(1)
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同
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幢处理 。


(2)
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
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
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br>
2
、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
房屋建筑面 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

3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 (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
具备有上 盖


围护物

结构牢固

层高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

可供人们正常
生产或生活

永久性建筑。

4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
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
积。
6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
0
以上计
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
2.20
m以上
的,计算自然层 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 、装饰性塔楼,以及
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 次是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
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
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 结构;其它结构。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 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
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
米以上部位,按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当夹层及其下方建筑空间的
高度均小于
2.20
米,但总 高度不小于
2.20
米时,只计算一层建筑面
积。

3
、穿 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 .20
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4
、楼梯间、电梯 (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
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
、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1
)< br>穿越夹层的楼梯,夹层不使用的,其位于夹层的梯间不计算
建筑面积。


2

住宅室内楼梯间隔的净宽度大于
0.20
米时,非住宅楼 梯间
隔的净宽度大于
0.40
米时,计算上一层梯间面积时,楼梯间隔空间面
积应扣减。


6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 、设备用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设计为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具有永久 性楼梯上下并加以利用的
空间,高度在
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与房 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
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12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
米以上
的,按 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

13
、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
、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非单排柱车棚、货棚等
按柱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15
、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
、 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
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
2.20< br>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7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18
、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19
、内部无结构层的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
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

20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
其 高度在
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
积。

22

当落地窗其窗体高度大于或等于
2.20
米时,落地窗计算建
筑面积。


23
、封闭的入户花园、户内花园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4
、有永久性上盖的室外车道
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无柱走廊、檐廊,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走廊、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
护结构 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
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算。

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
算。

4
、无顶盖的(含
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
)室外
楼梯按各 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计算。

6
、未封闭的入户花园、户内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层高小于
2.20
米的房屋。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凸
窗、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
墙,地下室内无顶盖的采光 井。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及一些景观性质的建
筑设施等。

5
、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露台)、挑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
似于阳台、挑廊、檐 廊的建筑物。

6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
罐的平台。

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
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通 道、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
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
、上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未封闭阳台、挑廊。

9
、阁楼层檐口以 上用结构层(楼板)全封闭(与阁楼不相通)的
视为隔热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10
、屋顶防雨的挑檐。

11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12
、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和已部分倒塌的房屋。

14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5

无永久性上盖的室外车道。

16
、用作公共休憩的 亭、塔,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以及为建
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17
、其它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实际操作中有关部位面积计算原则

1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 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
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2
、非垂直墙 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

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
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3
、对商业部分中没有间隔墙的权属单元,以固定界址点为分隔标
记。
4
、涉及有上盖的无柱走廊、檐廊,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有顶盖
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 ,当上盖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或围
护结构向外倾斜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 算;当
围护结构超过上盖外围水平投影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
算;当围护结构向内倾 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达到
2.2
米处水平投影
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
、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
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 面积。



6
、室外楼梯与台阶的界定





1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 入
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
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 为室外楼梯。





2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 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
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 然
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室外台阶不 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经规划设计加以利用
的,其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部分 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7
、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




1
)悬挂 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
面积。




2
)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与
其相连的建筑空 间视为一体计算建筑面积。


六、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 br>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
行;无合法权属分割文 件或协议的,可按本《规则》执行。

2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 筑面积分摊仅限于
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3
、为整幢大楼服务的多功能综 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相
关建筑面积比例来进行分摊。

4
、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与服务对象情况进行分
摊。

5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套分摊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
筑面积一经分摊,不得任意 改变使用功能。

6
、幢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全幢进行
分摊。
< br>7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专为某一功能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由该功能区进行分摊。

8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住宅统一分摊;非住宅因功能不同,由各
层各自进 行分摊。

9
、房屋与房屋之间利用通廊(含架空通廊)等相连通的,通廊建
筑面积视作所属功能区共有面积。

七、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
、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
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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