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策性花生种植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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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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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政策性花生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均为对花生具有保险利益的种植农户。
本保险的保
险人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标的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花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花生”
)
:
(一)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 理要
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花生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花生的损失,且损失率 达到
30%
(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内涝;
(二)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三)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 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花生。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花生每亩保险金额为
457
元。
1
保险金额
=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的亩数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
每亩保险费(元)×保险面积(亩)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花生齐苗开始,至保险花生开始收获时止 ,
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起始时间与终止时间内,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 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 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花生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
人应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 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花生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
建立、
健全和执行 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
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 损工作,维护保险花生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
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 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花生安全应尽责任的,有权要求增加保 险
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花生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 br>在保险期间内,
如保险花生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 及时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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