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中法史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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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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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五听
:
“
五听
”
是指中国 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
5
种
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 听、目听的简称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影
响较大。
(这里注意每一种方法大概是什么意思)
六礼
:即古代结婚的一系列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吉、纳吉、纳征、请期 、
亲迎六道仪式。
上计制度
:
就是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 守、
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并将计划
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 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
劣,并予以奖惩。
嘉石之制
:是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
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 ,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准五服以制罪
:
按照五服 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
的依据
,
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br>
春秋决狱
:
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
八 议
:
指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
罚的特权制度 。这八种人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
勤、议宾(简答题中需要对八种人一一分 析)
均输平准法
:
所谓“均输”
,指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令各地 将原先直接
贡纳京师的实物折价,加上运费金额,按照当地市价折合成一定数量的土特产
品,就 地交给均输官,均输官除将其中部分优质品上贡京城外,其余都运往各
地价贵之地出售。所谓“平准”< br>,即由京师的平准机构,储存各地贡物、器物等
商品,起平稳物价之用。
六杀
:
唐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
,分别是:谋
杀、故 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
翻异别勘
:
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 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
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此谓“翻异”
,事关情节重大,一 般由另一法官或
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此谓“别勘”
。
保辜制度
:
是指伤害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早
日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 。
书市买牌
:
宋代官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
于牌子上,公之于市,愿意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
钱,商人一手交货 的方式
三司推事
:
指遇到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
则由大理寺卿、
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的制度。
十恶
:
是指 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
罪行为。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 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
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六赃
:
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主要针对于官吏以
权 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
盗窃、坐赃(注意别把“赃” 写成脏“脏”
)
圆审
:
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 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
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
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
决结果奏请皇帝审 核批准。
热审
:
热审也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热审是在暑热天审理、决遣 囚犯,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都察院、锦衣卫
和大理寺 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观审制度
:
所谓观审制度,是 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
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观审制度规定,在原告是外国人 ,被告是中国人
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
“
观审
”
,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
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 ,
甚至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
权的粗暴践踏< br>
会审公廨制度
:
是指我国在租界设会审公廨,受理租界内除享有领 事裁
判权国家侨民为被告外的一切案件的制度。同治八年,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
成立,简称会 审公廨。
二、论述题
一、
春秋决狱
: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
董仲舒
提出来
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
孔子的思想
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
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
、
《诗》
、
《书》
、《礼》
、
《乐》
、
《春秋》
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之上,追究犯罪人的动机
来断 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
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 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
处罚,此谓“原心定罪”
。
董 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
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 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
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二、论法律儒家化: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 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
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
法令 ,
使封建法律有了伦理法的性质,
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
注律。
以及司法实践 中定罪、
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
言,就是通过引经决 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
法律实施过程中,
使儒家思想 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
也就是说儒家伦理
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
影响深远。
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 现为立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
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
领域的影响等等
。
1
)法制儒家化简要过程
1
、中国古代成文法自战国时 代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开始,社会法制儒家化确
是从汉朝开始的。
汉代但随着儒家 学说在汉武帝时代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意
识形态之后,先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国古代成文法不断渗 入儒家思想,儒
家所维护的社会等级秩序以及相应的礼制规范和伦理纲常(
“三纲五常”
)
,逐渐
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
(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代上升为统治思想 以
后,
“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精神日益渗透到法律之中,并且成为凌驾于法律之
上的 最高准则。
)
2
、隋唐时代,以“以礼入法”为特征的法律文本大体成型。
(
“以礼入法”的法
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
《唐律》和《唐律疏议》集历代法制之大成。
3
、宋元以来的法 律修订,也都沿袭了“以礼入法”的精神。
(由于法律充满了
儒家精神,唐宋以后的统治者都十 分强调“明刑弼教”
,即用法律来强化儒家的
教化,从而巩固其专制统治。
)
2
)
法制儒家化实质
,
“以礼入法”的实质是将传统等级 制度和礼制
规范的原则贯彻到国家法律之中,
依据人们的身份地位与社会关系来
断案量 刑,主要表现在:
1
、十恶:
魏晋以后,统治者将危及社会等 级秩序的十项行为定位“十恶”
,视
作不可饶恕,必须严惩的重大最恶。
2
、八议:
“十恶”之外的罪行,如果是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则可根据其身份
地位以及对朝廷的功绩酌情减刑,称为“八议”
。
3
、
如果是平民侵害权贵,
晚辈侵害长辈,
则根据尊卑上下和血缘亲疏加等严惩。
.....(
自己将老师
ppt
上所说的准五服以制罪,亲亲得相 首匿等都可以写
)
3
、法制儒家化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与“以
礼入法”密切相关
。
三、封建特权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
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 法律特
权特征十分明显
,
同罪异罚的特权现象比比皆是。其中较为典型的制
度 有:
1
、八议,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反犯罪,
司法机关不得按照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将他们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上
报皇帝,一般是要召集公卿 进行评议,然后根据他们的地位、身份、
功劳及其与皇室的关系等减免刑罚
2
、
请。
请的适用对象规格比议更低,
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
应议者 期亲以上亲属及孙,
官爵五品以上人员,
犯死罪可上请皇帝裁
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br>
3
、减。减的适用对象的规格又比请更低,是指官爵七品以上人员,
应请者的 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等,
“犯流罪以下,
各从减一等之例”
。
4
、赎。应当议、请、减者以及九品以上的官品,应减者的祖父母、
父母、妻、子 孙,
“犯流罪以下,听赎”
。
5
、官当。以官品折罪,凡议减请以下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官品抵罪。
特权制度本身是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
但处于当时的时代背
景,
我们应当 认识到它在维护阶级统治、
调和社会利益冲突、
确保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