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整理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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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5:37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最有创意的年会节目-以开始为话题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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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整理
1
整理人:黄梨颖
2
2016.1.20
Part 1
名词解释
(答题方法:掌握关 键词,概括法律现象。用判断或描述的形式,确定或划定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法律现象系统中
的位置和界限 ,力求准确、简明。注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
1.
法学
3
: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
法理学:
即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性、 普遍性问题(原理、原则、
制度)的学问。
3.
法的定义:
4
由国家制定、
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确认 、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
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 的工
具。
4.
法律:
广义上:法律的整体(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有权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等)
。
狭义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5.
法的渊源:
主要有几种含义:
1)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 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
原理;
2)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
行为和事件;
3)
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献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4)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以及 法
学参考资料。
5)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如马克 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根源于统治
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6)
法的效力渊源:
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
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即
法的效力来自哪里。课本中的法的渊源多为其效力渊源。
)
6.
公法:
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
7.
私法:
保护个人利益的法
1
此次整理的重点以
zqm
老师所给重点为主要内容,结合课本资 料,所用的课本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由张文显教授主编的
《法理学》第四版,辅 以一些往年资料。
2
属个人整理,仅供参考,非以此为准。如有错漏请自行更正,如 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请不要随意更改原文件内容。
3
一类重点,二类重点 ,三类重点,一类重点考的概率在
50%
左右,二三类依次递减;重点除了关注其名词解释外, 还应关注与之相关的简答题。
4
◆表示有两种及以上解释,除了广义狭义 之分外,一般其中一种是出自课本,另一种是老师课件上给的解释,一般两种都给对。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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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成文法:
亦称制定法。
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 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总称。
(比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
9.
不成文法:
泛指由法定的国际机关认可,
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 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
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10.
习
惯法:
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
依据 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
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
为规法的总和。
(百度百科)
11.
判
例法:
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判定,
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
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 百度百科)
12.
实
体法:
规定法律关系主 体权利义务或职权、
职责,
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13.
程
序法:
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 br>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
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
特
别法:
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 区域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15.
法
的效力:
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约束力,
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
和事有法律约束力 ;还包括因对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如遗嘱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
法律约束力。是法的基本属性。
16.
法
的溯及力:
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 行为和事件是否有适用的问题,
即是否溯及
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 溯及力。
17.
法
律要素:
指法的基本成分 ,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一般认为法的基本要素有三个: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18.
法
律概念:
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
是认 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
即对各
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 的法律术语。
19.
法
律规则:
是规定法律 上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
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0.
法
律原则:
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原理 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
理或出发点。
(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
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布莱克法律词典)
21.
法
律体系:
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体系
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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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
律部门:
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按照法律 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
调整社会关系
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br>
23.
权
利: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
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 一种手段。
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24.
权
力
5
:
广义上: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
狭义上:
指国家权力,
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价值利益和建 立一定的统治秩序
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
(百度百科)
25.
义
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 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者不作
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 束手段。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的责任。
26.
法
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7.
法
律关系: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
以法律权利、
法律权力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8.
权
利能力:
又称权利义务能力。
是法律关系主体依 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
律资格。
29.
行
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0.
法
律关系客体
(及其分类)
:是法律关 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分为五类: 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
行为;信息(此处存疑,只有此书有信息这个类项)
31.
法
律事实:
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 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
象。
32.
法
律事件:
是法律规范规定的,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 br>变更或
消灭的客观事实。
33.
法
律 责任:
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
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
务, 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
所引起的法律 责任居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
5
这个补充是个人观点,我认为权力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然而课本很少写到权力 ,有些地方应该有权力的但它就漏掉了,比如法律所规定的内
容应该是权利、权力和义务。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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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课本
P123
。
)
法学界对法律责任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三种:
1)
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2)
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3)
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
课本对法律责任的定义偏向于第三种。
34.
法系:
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
类,通 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
系划为同一法系。
35.
大
陆法系:
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古 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
、
《德
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 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
的总称。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便属于大陆法系)
36.
英
美法系: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
指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
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所形成的 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7.
法
的历史类型 :
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
根据其经济基
础和阶级本质 做出的基本分类。
38.
法
律继承:
不同历 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
相继、继受,
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
(原有法)
对新法律制度
(现行法)
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39.
法
律移植:
指新法律对旧法律的借鉴和吸收,< br>体现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
序,在内容上的“影响——承受”关系,它不能完全表征 一个国家对其同时代的其他
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法律的引进、吸收和摄取,因此需要创造后借用别的术语对 之进行
概括。
40.
法
律全球化:
世界法律多元化;世界法律一体化;全球治理法治化。
41.
立
法:
是由特定的主体,根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
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42.
立
法体制:
是关于立法权限、
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 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
机整体。
43.
执
法:
广义上: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 施法
律的活动。
狭义上: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 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
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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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司
法:
指国家司法机关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
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45.
法
律解释:
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
(对象不限于狭义的
“法律”
,而是包
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 性法律文件)
46.
有
权解释:
也称正式解释、
法定解释。
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习惯认可的机 关依据一定的
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
解释、 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百度百科)
正式解释,
又称 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
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 所作的能够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说明和阐
述。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立 法机关在法
律制定后,根据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的
含义作出 进一步说明和阐述。应用解释,就是执法机关
(
包括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和行政机关< br>)
在应用法律过程中,
对法律有关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和阐
述。来源:中国人 大网法律问答与释义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
二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详情连接:
/ npc/flsyywd/xianfa/node_
47.
语
意解释:
又称文法、
文义、
文理解释。
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 文的含义进行分析,
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48.
法
制:
一般指法律制度。
49.
法
治:
从实质意义上看,法治即“法的统治”
: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
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 和社会秩序。
形式意义上看: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
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依法治国:依照法律治理国家。
1)
法律至上
2)
人权保障
3)
依法行政
4)
司法独立
50.
人
治:
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
方 式。
“贤人政治”——古希腊柏拉图
“为政在人”——中国儒家
51.
德
治: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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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充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
并通过道德的教化与规范作用进行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
的治国方式 。
2)
充分重视为政者的道德典范意义并通过这种典范作用来治理国家的 和管理社会的
治国方式。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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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简答题
6
(答题方法:回答要点,并作适当解释)
1.
对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解
1+4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因此,
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 :
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
是支配
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 他人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So
,
法是意志的
反映、结果、产物。
So
,法属于上层建筑。
1)
2)
法是“统治”
阶级意志的反映:
只有统治阶级才能把意志上升为法律。
“法律就是取得 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
宁。
3)
4)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
意 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 志: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
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才具有法的效力。意志本身不是法,
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才是法。< br>
2.
法的基本特征
5
:
1)
2)
3)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只调整它认为重要且适合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br>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就在于
它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以权利和 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行为动机,
指引人们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
(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 国家的权利义务,
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权利和义务)
4)
5)
6)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
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 者进行强制制裁。
法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具有广泛的普遍的约束力,而其他社会规范那只在一 定
范围内使用。
其他特征:可诉性、正当性
3.
法的局限性
4
:
1)
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有限 性: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只调整它认
为重要且适合用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法是调 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
是唯一方法;在某些方面,不是最主要的方法,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
2)
调整手段的有限性: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思想、 认识、信
仰、情感等私人生活领域采用法律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不仅不可能起到
应有的 效果,
而且往往有害。
“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
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
题 、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果,而且是有害的。
”——毛泽东。
3)
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
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 的局限:
6
右上角红色的角标数字可以选择无视它们
0_O
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
a
.
法律规范的内容是抽象、概括、定型的,制定出来后有一定稳定性
b
.
法律不能频繁改动、朝令夕改,否则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
c
.
社会生活是具体、易变的
d
.
So
,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4)
法律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
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4.
当代中国 法的渊源
8+3
: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
学习资料
1)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a
.
宪法: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b
.
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
义上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修改
基本法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
c
.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
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总
称。
立法主体:国务院
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立法权限:
(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为执行法律的需要
在其行政职权管理范围内
d
.
地方性法规:按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
政区 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但需报批
立法权限: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
属于地方性事物。不得与宪法相悖
e
.
自治法规:自治 机关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立法主体:自治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限: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只在该自治地方生效
f
.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课本
P57
g
.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课本
P57
h
.
国际条约与协定:课本
P57-58
2)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a
.
习惯(应为国家认可的习惯)
b
.
政策(政党政策、国家政策)
c
.
判例:我国不适用判例法(所以应该不是渊源之一才对,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