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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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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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梦心得体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北京三校名师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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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司法考试讲座(商经)
——鄢
梦
萱
一、司法考试中如何考商经法?——对商经的综合分析
(一)商法考试科目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在三国法中讲述)
(二)经济法考试科目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环境 保护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证
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审计法》、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三)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006
年、
2007
年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的总体分值突破了
1 00
分大关,
2008
年有所下降,三科
总共
80
分,其中 商法在卷四中没有单独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导致比重下降。
商法部分
2007
年总分值为
56
分,其中分布在卷三为
36
分,卷四有一道
20< br>分的案例分析。
2008
年总
分值为
40
分,均分布在卷三。 卷三客观题在考查方式上仍延续了以往考法条的传统,但是这两年卷四的
案例结合民诉内容,注重公司的 实务操作,属于非常综合的题目。
2007
年和
2008
年经济法 年分值均为
40
分,题型均为客观题。
商法经济法可谓法条庞杂,内容繁多 ,复习备考时颇为令人头疼。但既然是考试,就有规律可寻。总
体来看,商经三年来考察力度趋于平缓, 基础试题增多。
二、
09
年商经考察趋势预测
(一)考试大环境稳定,对考生非常有利
(二)商经考察趋势预测
1
.突出重要制度,尊重基础,放弃偏刁题目
(
1
)商法
商法“考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考查《公司 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没有偏离这两个
部门法本身的重点,试题不偏不怪,考试的重点也基本是教 学重点。很少纠缠于不重要的期日、数字等内
容。
(
2
)经济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本趋向不变,仍然保持着经济法考 察中一贯的思路。比如经济法的试题难度下降,
知识点回归到了经济法中传统的重点,偏题较少。如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认定;税收强制措施;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的规则;《劳 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制度。试题的考察范围
和出题点基本都是大家平时复习以及老师上课时反复强调 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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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大法律修订内容的考察力度
试题中充分大量地体现了法律修订的内容 ,新通过的重点法律往往着力考察。如
06
年修订的《合伙
企业法》,首次将有限合伙 制度上升为企业的法定形式,是该法中的重中之中,考察比重相当之高。
经济法,
2009
年复习仍然要以《劳动合同法》为考试重点,《反垄断法》和《城乡规划法》作为新
法 也有涉及。
09
年需要掌握的新法:
【示例】
修订后的《保险法》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并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保险法》修订主要
集中在下列方面:
第一,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将关于人身保险的 规定置于财产保险之前。
1
.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 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
制。
2
.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 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加重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
3
.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规定增加限制条件。
4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5
.对保险金的继承,强调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如,死亡事件发生时,新法 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该 规定和《继承法》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司法解释不同,一定不要混淆。涉
及到意外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保险 金的继承问题时,必须以《保险法》第
42
条的规定来处理。
【易混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2
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 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
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略)
第三,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示例】《食品安全法》
本法有下列制度性的突破:
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立法最为核心的问题。
2
、强调食品添加剂将实施许可制度。
3
、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4
、进一步确认食品“免检”从此走入历史。
5
、对不安全食品的 处罚方式,由单一的行政处罚转向司法赔偿。规定了消费者请求民事求偿的十倍
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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