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历史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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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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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
在 古代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人论述过法的问题。周公姬旦就主张“明德慎
刑”,反对族刑连坐、滥杀 无辜,要求注意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偶犯与累犯,还
提倡先教后罚、以教代罚。这些刑法思想,体现 出周公的刑事法理观念。
到了诸子蜂起、百家异说的春秋战国时代,萌 发了中国法思想史上第一个辉煌的
时期。当时的各家各派,诸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对于法的问题 都曾议论纷
纷。
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认为“为国以礼”,要 以维护等级差别的行
为规范――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最主要的工具;认为“为政以德”, 要
求统治者依靠“德行教化”来实行统治;认为“为政在人”,要求由圣君贤哲来实行
统治。< br>
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他们提出“尚同”说,认为在法产生之
前,人们各有各的是非标准,即所谓人各有“义”,大家意见分歧而不可避免地发生
争斗,后来选出天下 贤人确立为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这样就终于实现了
“壹同天下之义”,就终于有了法。还提 倡“兼爱”说,劝说互爱互利,主张“赏贤
罚暴”、“不党父兄”不偏富贵,反对亲亲原则。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就是办事的根本原则,由此而主张“无
为而 治”、一切顺乎自然,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
特别是以李悝、商鞅、慎 到、申不害、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反映新兴地主阶级
的愿望,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 ”思想,主张运用法来治国安邦。
法家是个被史学家视为建法立制、富国强兵、著书定律、以法治国的学 派。
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他们的法治学说。法家认为,人是生来好利恶
害、趋利避害的。“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
人入海,海 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
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 ,无所不入焉。”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
免地要互相争夺。对统治者来说,只有抑制这种争夺 ,才能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要
抑制争夺,就要“定分”,使人们都在“分内”活动。而要“定分”、“ 止争”,就
必须实行法治,以具有特殊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作为“定分”、“止争”的标准。另一
方面,人的生而好利恶害的本性,也使得统治者只能用注重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
仁义恩爱、说服教化 、精神文明之类的手段来进行统治。因为,行赏,才可以刺激好
利的人们自愿按统治者的要求去做;惩罚 ,才可以迫使恶害的人们不得不按、不敢不
按统治者的要求去做。韩非说:“严家无悍孥,而慈母有败子 ,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
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而 要以威势禁暴,就需要实行以赏罚为主要内容的
法治。
法家还 认为,实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和适应当时形势所必需。人治实际上
是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 ”,其弊病甚多。比如,“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
诛赏夺与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 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
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也。怨之所由生也。”所以 ,韩非说:
“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韩非还全面总结了先秦法家的思想,建立了相
当完整的政治法思想体系,在中国法理学和整个法学发展史上写下了值得重视的篇
章。
从秦汉至鸦片战争的漫长时期,法思想领域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统儒< br>家思想,战国时期法学的欣欣向荣局面不复出现。但这二千年中,封建的立法和司法
并没有停止它 的发展,每一大的封建王朝都有体系庞大的法典和繁复的行政与司法合
一的体制。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不可 避免地要在法学理论上作出反映,因而这二千年
中,法学的进展虽然是缓慢的,但终究也在进展着。
这期间董仲舒等人所形成的封建正统儒家法思想,把君主制定法的权力披上 神学
外衣,并且将这种权力同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和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结
合在一 起。阐述这种思想的儒家经义成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董仲舒还以《春
秋》经义判案,并将所判决的
232
个案件作为案例著为《春秋决事比》,亦称《春秋
决狱》。
这期间,在法学领域中还出现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出现了一批象马融
(汉)、郑 玄(汉)、张斐(晋)、杜预(晋)、长孙无忌(唐)这样有影响的法学
家、律学家。他们都有专门对以 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解的法学著作,这些著
作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解释,而且也阐 述某些法的理论,如关于礼和法
的关系,刑罚的宽严,肉刑的存废,律、令、例的运用,刑名的变迁以及 听讼、理狱
等方面的理论。
鸦片战争后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中国思想史上又出现一个百家争鸣的局面。
在时代剧变情势下,农民革命领袖,地主阶级改革派、洋务 派、顽固派,资本阶级改
良派、革命派,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法等各种问题尽抒己见。特别是一生 中大
部分时间从事立法、司法工作的清末重臣沈家本,不仅深入研究了中国传统的法和法
学,而 且在相当广泛的范围研究了当时欧美日本的法和法学,他主张中国法学要适应
世界历史的新潮流,提出了 法学研究应当坚持中西结合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
则,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作出了贡献。
二、西方法理学历史鸟瞰
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
德、 西塞罗、乌尔比安等,都曾广泛且深入地论及或研究了法的问题。
苏格 拉底、亚里士多德等人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认为自然法是居于人
定法之上并指导人定法的普遍 法则,最早提出了自然法学说。特别是被马克思在《资
本论》中赞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被恩格 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
展》中褒扬为古希腊“最博学的人物”亚里士多德,不仅在哲学、逻辑 学、伦理学、
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以及自然科学的许多部门都有精深的研究,而且对西
方法学的发展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就法理学而言,他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范畴方
面,举凡法的定义 、目的、作用、分类,法治,法与政体,法与自由,法与教育等一
系列基本问题,都有阐述。
亚里士多德对法理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他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 br>法治学说的人物。亚里士多德力排众议,倡言法治、反对人治、一再强调实行法治具
有必要性和优 越性,认为“法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
治”这个著名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
第一,法治比人治理智和公正。他说:“凡 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
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人是有感情的,不仅是理性动物,而且是 兽性动物,实行人治
就难免出现偏私和不公正的情况。不仅“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 br>(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
感情的”,“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根据法进行统
治就好比根据神意和理智进行统治 ,就可以避免“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第二,法治比人治正确高明、不易腐败。人治 主要是以个人的智慧、意志和能力来治
理城邦,法治则意味着以众人的智慧、意志和能力来治理城邦,因 为法是由众人来制
定的。所以人治远不如法治正确高明。比如说,“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 br>人独办的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
物多者比较不 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
易腐败。”
第 三,法治比人治稳定、可靠。法一经制定不是随便可以改变、朝三暮四的,而这正
是人治往往难免之处。 同时,在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下,如果他的继承人是个庸才,
就必然会危害城邦;而实行法治,最高权力 成为法所限制下的权力,任何人不得超越
法,不可凌驾于法之上,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第四,他进一步指出,在当时平民政体亦即民主政体已兴起 的情况下,以一人为治的
君主政体客观上也不易继续存在或重新建立。
当然,亚里士多德并不否定人的作用,相反,他认为法治并不排斥个人的智慧,
实行法治也要靠 人,人总要发挥其智慧。但必须限制人们在运用法治上来运用自已的
智慧,“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 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同时,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法不是放之四海而 皆准的,它“只能适用于某
些社会,而对另外一些社会就未必适合。有些社会自然地宜于专制式的统治… …另一些
宜于君王为治,又另一些则宜于城邦团体的宪政的统治,这些,对于每一类的社会,
各 从其宜……”除了法律基本理论外,亚里士多德还阐述了丰富的宪法思想和其他部门
法思想。
古罗马思想家、法学家西塞罗,在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第< br>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学说。特别是古罗马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等
所谓罗马五大 法学家的出现,标志着法学家已经作为一个职业法学家群体出现,标志
着法学成为一种专门的学问。他们 协助国王立法,参与诉讼,解释法、讲授法学。虽
然他们沿袭希腊时期斯多葛学派和罗马人西塞罗的法思 想,并无太多的独特建树,但
他们在深入研究罗马法时,也深入阐述了法学的一般原理,例如阐述了自然 法、万民
法和市民法的关系,阐述了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原理,特别是详尽地阐述了以商品生产
和 商品交换为中心的法的概念和法的关系。他们的著述不仅在当时受到统治者的推崇
和高度重视,具有法的 效力,而且对以后西方法学特别是立法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
西方历史发展到中世纪,神学统治着上层建筑领域的各个方面。正如恩格斯所
说:“政治和法律 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
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 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
都有法律的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成为一种阶层的时候, 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的控
制之下。虽然如此,但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存在毕竟是个客观事实,所以,中世纪 欧洲
也还是有着自己的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法学的。只是这时的法学同神学交融在一起。这
种法学 集中地反映在中世纪最大的神学家阿奎那的神学法律观中。阿奎那从神学世界
观出发,把法分为永恒法、 自然法、人法、神法四种。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
上帝用来统治宇宙的。各种法都来源于永恒法: 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
人法即国家制定的法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定的,它是反 映人的理性的
法;神法则是永恒法在《圣经》中的体现,是一切法的源泉。阿奎那用这种神学法观
念来论证封建制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罗马教皇的权力高于一切世俗的权力,用这种
理论来巩固教皇对 欧洲的统治。
西方历史进 入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以后,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在澎湃而起的各种革
命思潮中是最有影响的思潮。在资产 阶级革命浪潮中产生了格劳秀斯、霍布斯、洛
克、孟德斯鸠、卢梭和罗伯斯比尔等一大群风云一时的启蒙 思想家、法学家或重大的
历史人物,他们著书立说,对法的问题进行了多种多样的研究和探索、把西方法 理学
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特别是他们提出了一整套自然 法理论,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旧世界、建立资本主
义新世界提供了锐利的理论武器。他们每个人都从自己 的角度对自然法加以阐述,观
点也有许多分歧,但他们一般都认为:
(
1< br>)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制定的法,支
配人们行为的规 则是自然法。
(
2
)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具有绝对正义性,赋予人类一系 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
利,即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以及人身财产不受侵犯 权。
这些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即所谓天赋人权;
(
3
)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利于人们安定生活的弊端,人们就以平等资格订立契约
成立国家,从自然状 态下摆脱出来。
(
4
)国家成立后,自然法通过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体现出来 ,国家和实在法的目的都是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天赋权利。经过国家和法的确认、保障的权利,便是公 民权,
亦即人的社会权利。
(
5
)由于国家与法是由人们根据社会 契约而形成的,它们应当以维护人类的天赋权利
为根本目的,如果损害了这种天赋的权利,就违背了人们 组成国家、结成社会、制定
法的初衷,这种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制度就应当推翻,代之以新的制度。
这种自然法理论,对于批判封建旧制度、呼吁资产阶级理想王国的到来 起了巨大
的指导作用。因为:
其一,按照自然法理论,国家及其制定的法是人们自愿 订立契约的结果,但封建统治
者却把国家及其制定的法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其二,按 照自然法理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目的不是为
了剥夺人们的天赋权利,而是 使这些权利得到保障,但封建社会却把人们的“天赋权
利”几乎剥夺殆尽;
其三,按 照自然法理论,人的本性应当得到合理发展,但在封建社会,宗教蒙昧主义
与封建专制狼狈为奸,摧残人 的本性,泯灭基本的人性。
因此,封建制度是违反自然法、违反人的理性或本性,是不正义的,是必须否定
的。而资本主义制度则 保障人们的天赋权利,是符合自然法、符合正义和人的理性
的,因此它取代封建制度是天经地义的。很显 然,自然法理论充分表达了资产阶级的
强烈愿望,鼓舞和动员人们投入革命,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
革命时期的思想家、法学家还提出了许许多多其他的法学理论。像孟德斯鸠 便提
出了法的精神的学说,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罗伯斯庇尔提出了系统
的人权 学说,康德尤其是黑格尔则提出了他们的法哲学,等等。
但是,像以往 曾经革命过的阶级或社会力量在取得成功之后通常都会走向保守一
样,当资产阶级完成了推翻封建专制的 历史任务、掌握了政权以后,就逐渐在政治上
转化为维护现状、论证现状的合理性的保守的力量。与此相 适应,在法学领域,他们
也逐渐失去了革命风采、逐渐保守起来。一方面,进入十九世纪后,随着资产阶 级统
治地位获得巩固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资产阶级法治得以确立。欧洲国家特别
是欧洲 大陆国家普遍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
国普通法为代表的英国法系 ,相继形成。从而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特别是推动了
法理学、民法学、立法学和判例法学的发展。同 时,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逐渐发展,
社会的主要矛盾日益转化,资产阶级由积极要求变革现存的统治秩序 转变为竭力维护
现存的统治秩序。这样,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所强调的以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理论,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思想和主张,不仅不合时宜,而且成为危险的学说。历史要求社
会的主导者或新 的统治力量在法学理论的基本倾向上实行转变。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大环 境下,自然法学派衰落了,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哲
理法学派等等应运而生了。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人物是英国人约翰·奥斯汀(
1790
-
1859
),这一学派强调对法要 着重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轻视甚至否定对法进行
价值研究,提倡运用纯形式逻辑和推理的方法揭示 或认识法的共同的概念、原则和特
征。按照奥斯汀的理论,人们不必过问法是否符合正义,法就是现存的 、实实在在的
命令和规则,“恶法亦法”,对于法,人们只有服从。显然,无论奥斯汀是有意还是
无意,他的学说事实上已经是为现存法制的合理性和永恒性作论证作辩护了。
历史法学派是在德国出现的以胡果,特别是以萨维尼为代表的一个法学派别。这
一派既否定自然 法学派的理性法学、正义法学,也否定奥斯汀的规范分析法学。在他
们看来,自然法学派指望能够制定出 合乎人类理性、正义且普遍适用的法的观点,不
过是幻想;分析法学摒弃理性主义法学而注重对法作出实 在的逻辑的分析,固然是可
取的,但分析法学不在意法的内在的东西也是不足为训的。历史法学派强调, 法是民
族精神的体现,法自古以来就如同语言和风俗一样,是随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发展而自
然地 、逐步地发展的,法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习惯法,指望通过编纂成文法典有意识地
创造法,既是不明智的,也是徒劳的。历史法学派的整体倾向是明显地趋于保守的,
它所表达的这些观点尽管并没有使德意志民族的法制按照它所追求的法的道路发展,
德意志民族所走的依 然是编纂成文法典的道路,但历史法学派的这些观点不仅在当时
而且在其后的很多时候,都是在法和法制 问题上趋于保守的人们自然而然以种种形式
所效法的观点。德意志人马克思对这一学派的本质和方法给予 了批判:“有个学派以
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辩护,把农奴反抗的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 、祖
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法的历史学派本身如果不是德国
历史 的产物,那它就是杜撰了德国的历史。”
除了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 和哲理法学派以外,此间还有以法国的孔斯坦
(
1767
-
1830
)和英国的边沁(
1748
-
1832
)、约翰·密尔(
1806< br>-
1837
)为代表的
功利主义法学派等等。
从
19
世纪末开始,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出现了诸如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经济管制法等新的部门法。作
为这种立法实践 的理论表现,出现了所谓“法的社会化”理论,出现了社会学法学
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包括纯粹法 学派和新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包括
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派和神学的即新托马斯主义的法学派) 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
黑格尔主义法学派。这些学派存在许多分歧,但又具有这样的共同的特点,即: 强调
阶级调和与阶级合作,强调社会利益或社会利益同个人利益的结合,也就是主张法不
应当以 维护个人权利为基础,而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础,主张以社会化的新法的
原则代替维护个人权利的旧 法的原则,等等。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德、意、日等国建立了法西斯 政权,资本主义法制受到严重
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绝对精神、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的组合国
思想,成为他们的理论根据。法西斯统治失败后,倾向法西斯主义的新黑格尔主义法
学 随之衰落,否定或轻视法与正义、法与道德等等联系的实证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
法学也受到动摇,而强 调法与道德准则等等相连的新自然法学以及其他价值论法学则
或是得以复兴或是迅速崛起。现代西方人权 学说就是以新自然法学和其他价值论法学
作为理论基础的。到了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 由于第三次技术大革命的刺激,西方国家
的经济和法制有较大发展,由此又推动法理学和整个法学向前发 展。目前,在西方,
社会学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呈现三足鼎立之势,但彼此观点又日益靠
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与此同时,由于国际交往的巨增、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趋
势日渐明显 ,国际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以及其他一些法学,也迅速
地发展着。
以上从宏观上对中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脉搏作出了 描述。从这个发展轨迹
中,我们不难看到,在二千多年的文明史上,的确产生过众多的给予法理学以至整 个
法学的发展以深刻影响的人物,产生了纷纭繁杂的法的观点、思想、理论、学说,繁
衍了种种 法学流派。这些人物、观点、思想、理论、学说和流派,在相当广阔的范围
论及法理学问题,为人类文化 的发展特别是法学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历史资料,其中
有很多有价值的成份,又有很多个人特性方面的、 历史的和阶级的或时空条件的局限
性。无论是有价值还是有局限性,它们都是人类法学田园中生植的历史 遗产,是后来
法学由此生长的土壤或汲取养分的资源,都应当得到我们的殷殷关切和垂注。认真地
研究她们,倾心地整理她们,是我们的不可懈怠的责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几十年
来中国极少有系统 研究和整理这份遗产的著作。这方面的工作,需要由包括新一代的
青年在内的有出息者来完成。法理学是 一门很大、很深、很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
学问,希望我们的同学们能够体悟到这一点,希望在法学青 年中能够多出一些捐弃他
念、就在法理学领域寻找自己人生价值并且为历史和后人所充分肯定的人物。< br>
下午
13
:
00
—
17
:
00
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
,
可自行 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
.
1
.
2
打卡制度
3.1.2.1< br>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 卡。
3.1.2.2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 .1.2.4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
,
注明外出 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
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 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
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 ,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
手工考勤制度
3.1.2.6
手工考勤制申请 :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 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 勤员
(
文员
)
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
26
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 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 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
,
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
;
如遇中途出差
,持出差证明
,
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
3.2
加班管理
3.2.1
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
.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 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
减员工本人的存休 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
. 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
4
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 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
4
小时至
8
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 ,超过
8
小
时可申报加班
1
天。对主管
(
含
)
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 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 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 》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
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 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
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 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
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 .2.2.5
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 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
1
:
1< br>的比例
冲抵病、事假。
3.2.3
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
《加班申 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
3.2.3.2
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 的考勤员
(
文员
)
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 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
班前到部门考勤员
(
文员
)
处领取《 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 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
(
文员
)
保管。
3.2 .3.3
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
27
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下午
13
:
00
—
17
:
00
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
,
可自行 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
.
1
.
2
打卡制度
3.1.2.1< br>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 卡。
3.1.2.2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 .1.2.4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
,
注明外出 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
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 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
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 ,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
手工考勤制度
3.1.2.6
手工考勤制申请 :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 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 勤员
(
文员
)
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
26
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 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
,
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 br>;
如遇中途出差
,
持出差证明
,
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 公司打卡记录
;
3.2
加班管理
3.2.1
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
.现场管 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 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
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 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
.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 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
4
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 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
4
小时至
8
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
8小
时可申报加班
1
天。对主管
(
含
)
以上管理 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 ,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 管副总经理
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 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
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 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
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 .2.2.5
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 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
1
:
1< br>的比例
冲抵病、事假。
3.2.3
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
《加班申 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
3.2.3.2
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 的考勤员
(
文员
)
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 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
班前到部门考勤员
(
文员
)
处领取《 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 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
(
文员
)
保管。
3.2 .3.3
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
27
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下午
13
:
00
—
17
:
00
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 .1.2.4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
,
注明外出 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
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 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
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 ,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
手工考勤制度
3.1.2.6
手工考勤制申请 :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 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 勤员
(
文员
)
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
26
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