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数字大写规范
-
根据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
证,
字迹必须清晰、
工整,
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
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
,
不得连笔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
市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
留有空白。
凡
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
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
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
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
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
“00”
,或者符号
< br>“——”
;有角
无分的,分位应当写
“0”
,不得用符号
“——”
代替
。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
、捌、玖、拾、佰、仟、
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
0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十等简化
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
“
< br>元
”
或者
“
角
”
字之后应当写
“
整
”
字或者
“
正
”
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
“
整
”
或者
“
正
”
字。
(四)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
称的,
应当加填货币名称,
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
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
p>
“0”
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
“
零
”
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
连续有几个
“0”
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
“
零
”
字;阿拉伯金
额数字元位是
“0”
,或者
数字中间连
续有几个
“0”
、元位也是
“0”
p>
但角位不是
“0”
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
写一个
“
零
”
字,也可以不写
“
零
”
字。
< br>正确的是
:
壹拾万元正
顺便提供些资料给出你
: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
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
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
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
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
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
数字正确、字
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
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 /p>
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
另(或
0
)填
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
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
元
为止的,在
元
之后,应写
整
(或
正
)字,在
< br>
角
之后,可以不写
整
(或
正
)字。大写金额数字有
分
的,
分
后面不写
< br>
整
(或
正
)字。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p>
人民币
字样,大
写金额数字有
分
的,
分
后面
不写
整
(或<
/p>
正
)字。
三、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
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
人民币
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
/p>
写金额数字前未印
人民币
字样的,
应加填
人民币
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
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
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角、分
字样。
四、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
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
要求
进行书写。举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