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中队课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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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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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上)
审判长:
1
人
人民陪审员:
2
人
书记员:
1
人
公诉人:
2
人
辩护人:
2
人
被告人:
3
人
被告人:
贾浩,
镇江市联想职业高中二
年级
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
青年,曾因聚众斗
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
包志林,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
学生,与贾
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
丁新,
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一年级学
生
法
警:
2
人
基本案情:
贾浩与丁新同为联想职业
高中在
校住宿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
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
< br>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
贾浩十分气愤,
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
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晚贾浩
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
遇到了自己在游
戏室认识的
朋友乙然,
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
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
训教训丁
新,
乙然当场同意,
叫贾浩确
定时间后和他
电话联络,贾浩回宿舍后,又请同班同学包
志林帮
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
新,
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
,但碍于朋友
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
然、包
志林二人,在丁新回宿舍途中等候,
丁新出现后,
三人上前将丁
新拦住,对丁新
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
携带
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
丁新被砍倒在
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
新身上猛踢几脚,
丁新大呼
“救命”
。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
贾浩、
包志林
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
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1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三、不准吸烟;
四、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长:
p>
(敲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贾浩、乙
然、包志林到庭,
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贾浩,
长:性别?
贾:男。
长:出生年月日?
贾:
88
年
5
月
17
日生
长:民族?
贾:汉族
长:文化程度?
贾:高中文化
长:职业?
贾:学生
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朝阳区阳
光花苑
52
号。
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
9
月
14
日
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乙然
长:性别?
乙:男。
长:出生年月日?
乙:
82
年
8
月
12
日生
长:民族?
乙:汉族
长:文化程度?
乙:初中文化
长:职业?
乙:无业
长:家庭住址?
乙:住本市朝阳区河
滨镇河滨村
15
号。
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
:
有,
2000
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
处有期
徒刑
3
年。
2003
年
1
月
< br>9
日刑满释放。
长:第三被告人姓名?
包:包志林
长: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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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男。
长:出生年月日?
贾:
88
年
7
月
8
日生
长:民族?
贾:汉族
长:文化程度?
贾:高中文化
长:职业?
贾:学生
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朝阳区江
南家园
28
号。
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包:
9
月
14
日
长: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
到没有?何
时收到?
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
2005
年
10
月
28
日收到的。
乙
然:
2005
年
10
< br>月
28
日收到的。
包志林:
2005
年
10
月
28
日收到的。
长:
三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
十天,符合法律规定。今天朝阳区人民法院
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公开开庭
审理由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浩、
乙然、包志林
寻衅滋事一案,
审理本案的和
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振霞,人民陪审
员梅娟、
吴波三人组成,由审判员陈振霞任审判长,
书记员张宇
担任法庭记录
;
受朝阳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
唐硕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
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贾浩及其家属的委托,<
/p>
丽人律师事
务所律师李宁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受被告人包志林及其家属的委托,
长城律师
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
< br>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
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
2
诉人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可以请求
换人;
2
、
可以提出证据,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p>
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
查;
3
、
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
律师辩护外,
还可以自行辩护;
4<
/p>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
述。
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不需要
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贾:不需要
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乙:不需要
长:
被告人包志林,
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包:不需要
法庭调查
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
起诉书。
公:
镇江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镇朝
检刑诉
[2005]76
号
被告人
贾浩,男,
1988
年
5
月
17
日生,
汉族,高中文
化,学生。镇江市联想职业高
中学生。
住本市朝阳区阳光花苑<
/p>
52
号。
2005
年
9
月
13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江市
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拘留,
9
p>
月
14
日被取保候
审。
被告人乙然,男,
1982
年
8
月
12
日生,汉
族,初中文化,无业。镇江市朝阳
区阳河滨
镇河滨村
15
号。
2005
年
9
月
13
日,
因涉嫌
寻衅滋
事罪被镇江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拘
留,
9
月
13
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镇江
市
看守所。被告人乙然曾于
2000
年
因聚众斗
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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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包志林,男,
1988
年
10
月
8
日生,
汉族,高中文化,学生。镇江市联想职业高
中学生。
住本市朝阳区江南家园
28
号。
2005
年
9
月
13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江市
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拘留,
9
月
14
日被取保候
审。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
< br>由镇江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
现移送
审查起诉,经
依法审查查明:
2005
年
9
月
11
日,
被告人贾浩
在本市联想职业高中食堂
内,
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
p>
后被告人
贾浩遂纠约被告人乙然、
包志林欲
对丁新实
施报复,次日下午
16
:
p>
30
分,三被告人在
丁新回宿舍途中,
p>
将其拦住,
乙然上前打了
丁新一个耳光,丁
新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
赶,
被告人乙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
向丁
心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
8
厘米长的创口,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丁新被砍倒在地,
被告
人贾浩、
乙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
后被
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
< br>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三被告人亦供认不
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在公
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
其行
为均
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浩、
包志林犯
罪时未满
18
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
罪中,
被告人贾浩、乙然
系主犯;
被告人包志林
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
贾浩、包志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
亦可从轻
处罚。被告
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
罪,
应从重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之规定,
特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
检察员:
蒋小蓉
唐硕
2005
年
9
月
25
日
长
:
三被告人,
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
清楚了吗?
贾:听清楚了
乙:听清楚了
包:听清楚了
长:
< br>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
先将被告人乙
然、包志林带下法
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
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
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贾:没有。
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
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
你能如实回答。
贾:好的
公:你与丁新是否认识
?
贾:
以前不认识
,
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
p>
的
.
公:你与乙然
,
包志林是否认识
?
贾:
乙然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
,
经常在
一起打游戏机
,
包志林是我的同学
,
而且我们
住在同一宿舍
.
公: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
?
贾:
在
9
月
11
日
我在食堂买饭时
,
他没有排
队
,
我说了他几句
,
他反
而骂我
,
我们就发生了
争吵
,
丁新还打了我一拳
,
后
来被在场的老师
劝阻
,
我心里不服气<
/p>
,
心想是他不对
,
居然还敢
打我
,
让我当众出丑
,
很没面子
,
就想教
训他一
下。
公:你想怎样教训他?
贾:
当天晚上,
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乙然,
p>
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
帮我摆平。回宿舍后,我
看见包志林,心想
人多的话可以吓吓他,就喊包志林一起参
加,
包志林先不肯,我就骂他不上路子,后
来他同意了。
公: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
第二天下午快
4
< br>点钟时,
我就把乙然喊
到学校,
然后喊包志林一起在丁新回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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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
< br>好一个人回宿舍,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
他,
乙然甩了他
一个耳光,
骂他
“叫你嘴老,
打死你!
”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
三个人就追上去,
乙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
么长的砍刀,
对他的头部
砍了一刀,丁新当
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
头部还流着血,
我们
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
“救命!
”我们三人就跑出了校园。
公:你是怎么归案的?
贾:事发后,我和包志林心中十分害怕,不
敢回宿舍,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
个晚上,后
来包志林对我说,
我们还是去自首吧。
我就
同意了。我们第二天一早一起到学校自首
了。<
/p>
公: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贾:
当时自己太冲动了,
也没考虑到会
造成
这样的后果。
公: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
贾:
1988
年
5
月
17
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
18
周岁?
< br>
贾:是的。
辩:
05
年
9
月
11
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
么原因发生争吵?
p>
贾: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
贾:丁新先打我一拳
辩:你有没有还手?
贾:没有
辩:
0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你喊乙然到学校,
当时有
没有叫他带刀?
贾:没有
辩:
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
贾:有的
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贾: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
500
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长: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
辩:有。
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
4 <
/p>
辩:被害人丁新,在
05
年
9
月
11
日中午就
餐时,你和被告人贾浩发生了争吵,是不
是?
丁:是的。
辩: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的?
丁:
我当时有事着急,插了一下队,他就骂
我。
辩:争吵过程中,是谁先动的手?
丁:我当时一着急,就打了他一下。
辩:贾浩有没有还手?
丁:他要还手打我时被老师和同学拉开了。
< br>辩:
你能否把三个被告人打你的经过详细陈
述一遍?
p>
丁:
9
月
12
日下午
4
p>
、
5
点钟,我在回宿舍
路上,看见他们三个气势汹汹的向我走来,
我当时就害怕了。那个胖一点的就是乙然
,
上来就给我一个嘴巴子,而且还狠狠地骂
我。我连忙就跑。但
他们还是追了上来,然
后我就觉得头上被重重的击了一下,
我当
时
就倒在地上。
他们还用脚踢我,
我就
喊救命,
他们就跑了。最后我被送到了医院。
辩:
在你住院期间,
被告人贾浩是否去看望
过你?
丁:有
辩:有没有对你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丁:给了我
500
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长:<
/p>
请法警将被告人贾浩带下法庭,将被告
人乙然带上法庭。
长:
被告人乙然,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
/p>
事实有无异议?
乙:没有
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乙然。
公:被告人乙然,公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
望你能如实回答。
乙:好的。
公:你与本案被害人丁新是否认识?
乙:以前不认识。
公:你与贾浩、包志林是否认识?
乙
:
贾浩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
我们
常在一起打游戏机。
包志林在此事之前不认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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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你与丁新有矛盾吗?
乙:没有。
公:你不认识丁新,又与
他无矛盾,为何要
打他、砍他?
乙:
我和贾浩打游戏机时,他说被他同学欺
负了,要我帮他摆平,出
于朋友义气,我就
和他一起去了。我们打他时,他要跑,我一
急
就拿出刀就砍了他。
公:是贾浩让你带的刀吗?
乙:不是。
公:你为什么带刀?
乙:我……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公:被害人丁新头部的伤是你砍的吗?
乙:是的。
公:你还对他做了什么?
乙:我一开
始打了他一记耳光,还骂了他,
最后又踢了他两脚。
公:后来呢?
乙:
< br>后来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
抓了。
公: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
:
有。
2000
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
处有期
徒刑
3
年。
公: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
/p>
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
乙然进行发问?
贾辩:不需要。
长:
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
人乙然进行发问?
包辩:不需要。
长:
请法警将被告人乙然带下法庭,将被告
人包志林带上法庭。
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包志林。
公:被告人包志林,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
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
包:好的。
公:你认识丁新吗?
包:在此之前不认识。
公:你和贾浩、乙然是什么关系?
包
:
我和贾浩是同班同学,又住在同一个宿
舍。在此事之前我不认
识乙然。
公:你与丁新是否有矛盾?
包:没有。
5
公:
那你为什么要和贾浩、乙然一起去打丁
新呢?
包:是贾浩喊我去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
但
是不去又怕别人说我不够朋友,
所以就硬
着头皮去了。
公: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包:
9
月
12
日下午
4
点多时,
贾
浩喊我去打
丁新,我不肯他就骂我不上路,我就只好答
应了。第
二天下午四点多时,
我们在丁新回
宿舍的路上等了将近半小时,
看到了丁新一
个人回宿舍,我们三个人就上前拦住了他,
乙然先打了他一个嘴巴子,还骂了他两句,
丁新就赶快跑。贾浩和乙然
追上去,我也跟
了上去,
乙然突然掏出刀砍丁新,
丁新捂住
流血的头倒在了地上,
贾浩、
乙然上前踢丁
新,我也上去踢了一脚,丁新喊救命,我们
三个人就跑了。
公:你是怎么归案的?
包:事发后,
我特别害怕,不敢回学校,就
在学校外面转。
我越想越害怕,<
/p>
越想越后悔,
就劝贾浩去自首。
于是第二
天一大早我就和
贾浩一起去学校自首了。
公: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
/p>
包:我错了。我盲目讲“朋友”义气,我当
时是应该劝止贾浩的,
我很后悔。
公: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有。
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辩:你是哪年出生的?
包:
1988
年
7
月
8
日。
辩:也就是
说,打丁新时你还不满
18
周岁
是不是
?
包:是的。
辩:
整个事件过程中,你打了丁新几下?怎
么打的?
包:
我就在最后
用脚踢了他一脚,
还没敢重
踢他,就是意思地踢了一下。
辩:你知道乙然带刀吗?
包:不知道。
辩:审判长,没有问题了。
长:带被告人贾浩、乙然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