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级教师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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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7日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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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7日发(作者:普法栏目剧忏悔之门)


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



< br>为进一步规范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教


书育人、

< br>教育科研、


指导培养骨干教师方面的作用,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中小学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

< br>誉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


家。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特级教师应坚 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


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 面提


高教育质量,模范履行教师职责;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


实施素质教育,


积极探索,


勇于创新,


爱岗敬业,


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 /p>


(二)特级教师应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


能,掌握本 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


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 教学水平,出色地


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模范;




(三)特级教师应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 持工


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在教学工作中


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年


在区县及以上范围讲授至少< /p>


1


次示范课、观摩课、大型学术


讲座或评 讲课,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本校


和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

< p>


(四)特级教师应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

< br>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目标和要求,


结合本校、


本地区实际,


确定教改和科研课题,


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著书立说,每两年至少撰写一


篇有 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


以上的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 者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教材


编写。市教委定期组织编选出版《北京市特级教师论文集》



供全市中小学教师学习和参考,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科研


水平;



(五)特级教师应根据本地区和全市 教师队伍建设的实


际,积极承担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任务。通过传、帮、带,

< p>
使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特级


教师应服从上级 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支援教育相


对落后地区与办学相对困难学校等工作任务, 为本地区和全


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一)特级教师享受 特级教师津贴,享受办法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


康,每年安排一次较高 水平的全面体检;贯彻落实《关于北


京市中小学特级教师优诊医疗事宜的通知》


(


京卫医字



1993



102



)


的有关规定,保证


50


岁以上的特级教 师享受优诊医


疗;



(三)对退休以后 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贡献卓著,身 体健康


的退休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他们担任名誉校长、教育顾问、兼职督学或由学术团体安排


相应的名誉职务,以便继续 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


特级教师经 费保障。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


体检、对考核合格的特级 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等,此类经费


根据政策纳入区县财政保障范围,在教育经费中安排解 决。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


< br>(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


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中的在职教师都可以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隔3年进行一次。由市教委


和市人事局共同下发评选通知。



(三)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忠诚 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


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 神;



2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 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


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


市基础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3


.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


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 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


效果显著;



4


.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


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


值;



5


.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


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有中学高级教


师专业技术职务或 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


5



(



)


以上,特


别优秀的 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


.国家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


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


.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10


年(含)以上


的教师


;


3


.城镇教 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五)市教委、市人 事局共同组成由教育、人事部门领


导、特级教师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 ,统


一领导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审定特级教师人选。



(六)对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审定的名单通过有关媒体


进行全市公示,公 示期为


15


天;经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审定


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向新评选出的特级


教师颁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荣 誉证书。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与考核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必


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应当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为


特级教师留 出相应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


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 级教师,应选派有


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


为特级教师的学 习提高提供方便,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


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市教 委定期组织特


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和交流等活动,以便不断更新知识、


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支持特级教师


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对特级教 师的教育教


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

< br>广,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 )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


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 做好本职工作。



(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 的考核评


价工作主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

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考核


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 上,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


的考核和评价,由区县教委签署意见后,于每年


9


月底前统


一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对考核合 格的特级教师要给予相应


的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


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和动态。


(六)引导特级教师合理流动。由于工作需要,特级教


师应服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 调动;特级教师本人提出在本


区县中小学系统内流动的,须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特级教师在中小学系统内跨区县流动的,须报经市教委批


准。特 级教师调离本市中小学系统的,不再享有特级教师的


称号和待遇,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收回证书上交市教委。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 做好特级教师的


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


教师的个别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


实解决他们的实际 困难,使特级教师能安心工作,为教育事


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六条




外省市调入北京的特级教师的重新认定



(一)外省市评选的特级教师调入我市须经过市教委的


重新认定,方可享受我市特级教 师的相关待遇。市教委成立


北京市特级教师认定专家组,负责重新认定各区县从外省市< /p>


调入的特级教师,专家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


事处,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外省市的特级教师正式调入我市, 应在调入的工


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三)


申请认定时,


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报 送下列材料:



1


.区县教委关于重新 认定调入的特级教师为北京市特


级教师的正式请示;



2


.学校对申请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3


.申请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主要


成果;



4


.原特 级教师证书的复印件(如没有证书复印件,提供


当年申报特级教师的申请材料副本)




(四)市教委每年组织两次重新认定工 作,分别组织相


关专家对区县上报的拟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进行认定,经市


教委重新认定后的特级教师方可享受北京市特级教师的待


遇。



第七条




特级教师称号的撤销



特级教师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逐级


调查核实,报经市教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撤销其特


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


师条件的;< /p>



(二)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


岗位职责,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五)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自动离职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八条




本 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区县教育


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 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 办法自


2008






日起施行。


1999


年颁发



《北京市特级教师 管理暂行办法》


(京教人



1999< /p>



002


号)



2005


年颁布的《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 p>
(


京教人



2005



25



)


即行废止。




附件:



2009


年北京市特级教师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王建宗







苏国华







郝素梅



唐仁君



李京燕







李宗录



卢凤琪



董俊娟



陶秀梅











周业虹



曹春浩







































工作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小学



北京市广渠门中学



北京市第十四中学



北京第一实验小学



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国际学校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第一小学



大兴区黄村镇第一中心小学



怀柔区渤海镇中心小学



北京市第四中学



北京市陈经纶中学



北京市大峪中学



顺义区教育研究考试中心



北京市第二十二中学



北京市陈经纶中学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北京教育学院丰台分院



北京市东城区教师研修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教师研修中心



任教学科



德育



德育



德育



德育



德育



德育



德育



德育



地理



地理



地理



地理



地理



化学



化学



化学



化学



科学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李援瑛



宋德武



张斌平



段明艳



曹卫东



贾长宽















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



北京市门头沟区教师进修学校



北京市第五中学



北京市汇文中学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研究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中学



北京市昌平区第一中学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艺术职业学校



北京市门头沟区中等职业学校



北京小学大兴分校



北京市第一六六中学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



北京教育学院朝阳分院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北京师范大学良乡附属中学



顺义区教育研究考试中心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北京第二实验小学



北京教育学院崇文分院



北京市第十四中学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研究中心



空调制冷



劳技



历史



历史



历史



历史



历史



历史



美术



美术



品德与社会



生物



生物



生物



生物



生物



生物



生物



数学



数学



数学



数学



谷玉荣





张增强



郭凤昌



朱德友



张景浩







李晓辉











王冬梅



乔秀芹







黄利华



王佩霞



安彩凰



袁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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