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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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实施细
则
2020
年
4
月
19
日
1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
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
区及宜昌开发区)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
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
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市城区区域内中小学、职业高
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农
村户籍学生,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
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
,均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
织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各区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检查、督办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
构(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
疗保险的参保
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