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必考知识点梳理(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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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8日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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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发(作者:更把双眉比月长)


2020


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必考知识点

梳理(超强)





职业理念



第一章



教育观



考点归纳



1.


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2.

< br>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3.< /p>


依据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评判教育现象。



重点提示



一、素质教育



1999


年,国家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 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下文简称


《决定》)。



《决定》对素质教育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做出了新的规范 ,


成为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依据。



1.


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 p>
《决定》指出:



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为重


点,造就


'


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


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


素质教育的实质



素质教育的实质是通过教育改革, 真正实现



两全



的目标,即全


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素质教育的基点是通过学


科教学提高学生素质。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学生 创造力的培养。



3.


素质教育的目标



《决定》


指出:



全面推进素质 教育,


要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 未来,


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



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


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 务祖


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4.


素质教育的要求



《决定》指出: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学 生,为


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 少年学生的


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


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 儿教育、


中小学教


育、职业教育、


成人 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


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 。



5.


素质教育的内容结构

< p>


《决定》指出:



必须把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


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



根据《决定》的精神,素质教育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




1


)政 治思想素质教育



①政治素质教育,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和邓小平理


论为指导,对学生进行民族、阶级、政党、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 /p>


国际关系的立场、


情感和态度的教育。


我 国目前进行的四项基本原则


教育、


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教育以及 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等就属于政治


素质教育的范畴。


< p>
②思想素质教育,指通过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集


体主义、中 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


国国情、国内外形势教育等,使 学生形成正确的观察、分析与解决问


题的能力,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思想方法,确立正确 的思想信仰、理


想动机、信念追求、民族精神等。


< p>
③道德素质教育,主要是按照德育总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教育


学生遵守社 会行为规范,正确处理个人与群体、他人和国家的关系,


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行为 习惯。



④民主法制素质教育,主要是使学生了解中国的民主法 制理论与


内容,知法懂法,依法行事,树立较强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意识。




2


)科学文化素质教育< /p>



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着重解决基础学科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p>


和训练,包括基础文化知识、基础科学知识,以及识字阅读能力、写


作能力、思维能力、计算能力、基本实验操作能力和基本的劳动技能


等,


为适应自身的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


职业岗位选择以及科技发展


的需要,奠定坚实的科学文化和技能的基础。



(< /p>


3


)审美素质教育


审美素质教育主要是使学生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形成感受美、


鉴赏美、创造美的能 力,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分辨真善美与假恶丑,


善于以美的品位去完成工作,

< p>
以美的心灵去面对社会和人生,


以美的


思想去创造 生产和生活。




4

< br>)身体素质教育



身体素质教育一方面是要运用各种适当 的方式,锻炼学生的体魄,


增强学生的体质,使其掌握基本的体育锻炼的方法;另一方面 ,还要


对他们进行健康教育和普及各种常见病、


传染病的防治知 识,


保证他


们健康成长。


< p>


5


)心理素质教育


< /p>


心理素质教育主要指良好个性品质的发展,包括顽强的意志力,


积 极的情感,健康的兴趣、爱好、需要、友谊、交往、成就感、荣誉


感以及面对困难、


失败的承受能力等各种正常心态的发展培育和心理


失衡、心理矛盾、


心理疾病的自我调整与自我矫治。心理素质教育就


是要使学生形 成健康的心理和善于控制、


把握自己的能力及调整心理


冲突的能 力。



二、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使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和发展,最终主要落


实到 学科课堂教学之中。


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


--

< p>
学科课堂教学,


应该努力从多方面人手,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率。< /p>



1.


把教学目的的实现,


落实到每一堂课,


乃至教学的每一个环节;



2.


构建紧密的生活、生产实际和社会发展相联系的学科内容体系;< /p>



3.


全方位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保证学生学习的有效性,


提高学生学习的质量,促进学生学习的良性循环;

< p>


4.


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作用;



5.


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模式。



三、教育现象



教育现象是以培养人为 主体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外在表现形


式。



教育现象有三个内涵:



1.


教育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古今中外已经存在或正存在于


现实中的存 在物。它是可感知到的、可认识的。



2,

教育现象是教育实践的表现物,或正从事着的教育实践。它包


括各种形式、各种类型 、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



3.


构成教 育现象的一个重要规定性是:以教与学为主体形式的客


观存在。


社会中的观察、


模仿等学习形式,


虽可获得零星的知识技能,< /p>


但不属于教育现象的范畴。




第二章



学生观



考点归纳



1.


理解



人的全面发展


< br>的思想。



2.


理解

< p>


以人为本



的含义,在教育 教学活动中做到以学生的全面


发展为本。


3.


运用



以人为本



的学生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公正地对待每一


个学生, 不因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和身心缺陷等


歧视学生。

< br>


4.


能够设计或选择丰富多样、适当的教育教学活动方 式,因材施


教,以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重点提示



一、人的全面发展



< br>人的全面发展



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 育方


针的理论基石。所谓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就是


人的社会交往的普遍性和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程度的发展。


在人与自

< p>
然、


社会的统一上表现为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人的自然素质、


社会素质


和心理素质的发展,


就是在人的各种素质综合 作用的基础上人的个性


的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是指单个人的 发展,


而是指全社会的每一


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不仅应当 是全面的,而且应当是自由的。


在整个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


逐渐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


展最根本是指人的劳动能力 的全面发展,即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


统一的发展。


同时,< /p>


也包括人的才能、


志趣和道德品质的多方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





全面发展教育


< p>
的目的,



全面发展教育


< /p>


又是


实现



人的全 面发展



的教育保障和教育内涵。




人的全面发展



首先 是指人的



完整发展


即人的各种最基本或


最基础的素质必须得到完整的发展,我们通常所说的

< p>


人的全面发展



是把人的基 本素质分解为诸多要素,


即培养受教育者在德、


智、

< p>
体、


美等方面获得完整发展。



1.


人的劳动活动的全面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人类在劳动中产生,人类因劳动


的异化 而异化,因劳动的解放而解放,因劳动的发展而发展。由此可


知,


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建立在人的劳动活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


人的


劳动形式的丰富和多样其实质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多维展现或


生命活动外化范围和 程度的扩大、


提高,


它反映和揭示了人的本质的


全面的提升,以及人对自身本质的全面的占有。



2.


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


< p>
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发展,


归根到底是为了全面地拓展、


张扬、


提升人的一切能力,如人的体力、智力、自然力、道德力、现实能力


和内在潜力等。


因此,


能力的发展在人的全 面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其中,体力和智力的发展,是人的 能力的


全面发展的主要内容,


也是人的其他能力得以全面发展的 基础和前提。



3.


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



人的劳动从来就是社会的劳动,因而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总是


在一定 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




社会关系 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



个人的全


面性,就是



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



从这一意义上说,


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 关系的全面发展。


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与


他人之间的普遍的交往 和全面的关系。


因为只有进行普遍的交往才能


扩大人的视野,才 能造成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交往、全面的联系。



4.


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



人的个性,


是个人的自我意识及由此形成的个人特有素质、

< p>
品格、


气质、性格、爱好、兴趣、特长、情感等的总和。人的个性的全面发


展,就是指这一



总和

< br>


的全面发展。自由个性的充分发挥,是人的全


面发展的综 合体现和最高目标,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内涵。



5.


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


< p>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发展,使人的需要有可能向多方面发


展。到了社 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剥削制度被消灭,生产力高度发


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的需 要将呈现丰富性和多面性。



6.


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


< p>
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是相辅


相成、不可 分割的一个问题的两个



方面:一方面,没有个人的全面发展, 就不可能有人类整体的全


面发展;


另一方面,

< br>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在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中才


能实现。


真正的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是人的素质的普遍提高,


是全社会


所有 成员的共同发展,而不是部分阶级、阶层和个人的片面发展,更


不是某一个体或社会集团 的特殊嗜好的畸形扩张和繁衍。



二、



以人为本



的含义



所谓以人为本;洪基本含义简要说就是:它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

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


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


作用与目的地位;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


和为了人; 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


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 尺度。



三、



以人为本



的学生观


< br>教师要树立



以人为本


< p>
的学生观,就要坚持:学生是有独立人格


的人;学生是成长中的人;


学生是社会中的人;学生是有一定文化背


景的人。在

< br>


以人为本



的新形势下,在素质教 育中,学生是完整的个


体,


教师应该对学生毫不犹豫地坚持全面 发展的教育;


学生是学习的


主体,


教师 要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新的学生观,


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


能动性 ,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学生需要尊重,只有这样


教师才能赢得学生的尊重和 支持,


师生之间才能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用新的学生观来指导 教育工作,


培养社会主义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四、人本主义



人文主义是以



人本主义



为核心综合构 建起来的涵括人的价值、


尊严、


情趣、


意志、


道德、


态度、


人性等的一种文化 精神和生活准则,




以实现完整人性为 基础,以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目标



五、因材施教



在教学中,教师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独立个体,他们每个人都是

< p>
独一无二的,由于遗传、后天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影响,每个学生都有


自己的 个性,教育要真正做到



以人为本



以学生为本



就必须因材


施教,针对不同学生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制订不同的教学计划。教


师在教学中要根据 不同学生的认知水平、


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



择适合每个学生特点的学习方法来有针对性地教学,


发挥学生的长处,


弥补学生的不足,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树立学生学习的信心,从而


促 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教师观



考点归纳



1.


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2.


具备终身学习的意识。



3.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促进自身专业发展。



4.


理解教师职业的责任和价值,具有从事教 育工作的热情和决心。



重点提示



一、教师专业发展



1.


教师专业发展的含义


< p>
教师发展是教师人生价值实现的过程,是教师在充分认识教育意


义的基础上 ,不断提升精神追求,增强职业道德,掌握教育规律,拓


展学科知识,

< br>强化专业技能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过程。


教师专业发


展 是指教师自身专业精神、


专业理论与专业实践知识、


专业技能等 方


面的培养、提高与完善的专业成长和专业成熟的过程。



2.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 p>


1



要使教师掌握较高 的专门


(所教学科)


的知识和技能体系。




2


)经过较长时间的专门职业训 练,掌握教育科学的知识和技


能,并需经过


临床



学习。



3


)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 /p>



4


)教师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能力,即 进修的意识和不断学习


的能力,成为一名研究型教师。



3.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 p>


1


)自我反思:梳理问题,明晰视野,是促进教 师专业发展和


自我成长的核心要素。




2


)同伴互助:专业切磋、共享经验、共同成长。

< p>



3


)利用书报、网络 在资源共享中前进。




4

< p>
)专家引领:借力登高,登高而望远。教师培训是教师专业


发展的重要途径 。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教师培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4.


教师专业发展新要求


< p>


1


)新旧比较适应变化。




2


)重在互动,注重过程。




3


)尊重个体 差异。




4


)倡导方法。促进学习。



二、终身教育




终身教育



这一术语于


l965


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的


成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期间,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保


罗?朗格朗(

< br>PaulLengnand


)正式提出。



1.


终身学习



终身学习是指社会每个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


需要,贯穿于人的一生的 ,持续的学习过程。即



活到老,学到老



2.


终身教育的特点




1


)终身性



这是终身教育最大的特征。它突破了正规学校的框架,把教育看


成是个人一生中连续不断的学习过程,


是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

培养的总和,


实现了从学前期到老年期的整个教育过程的统一。

既包


括正规教育,


又包括非正规教育。

它包括了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和各


种形式。




2


)全民性



终身教育的全民性,是指接受终身教育的人包括所有的人,无论


男女老幼、贫富差别、种族性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汉堡教育研究员


达贝提出终身教育具 有民主化的特色,


反对教育知识为所谓的精英服


务,使具有多种 能力的一般民众能平等获得教育机会。而事实上,当


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都要学会生存,


而要学会生存就离不开终身教


育,因 为生存发展是时代的主流,会生存必须会学习,这是现代社会


给每个人提出的新课题。< /p>




3


)广泛性



终身教育既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教育。可以这


么说,它包括人的各个阶段,是一切时间、一切地点、一切场合和一


切方面的教育。


终身教育扩大了学习天地,


为整个教育事业注入了新


的活力。




4


)灵活性和实用性



现代终身教育具有灵活性,表现 在任何需要学习的人,可以随时


随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方 式均由个人


决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学习。



三、教师职业



教师职业 素质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社


会、集体、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 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


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1.


教师职业的内涵




1


)揭示了教师职业素质的独特性,说明它是教师这 一职业所


特有的,


是与教师这种职业密切联系的专门性道德,< /p>


是教师在其现实


职业生活中应遵守的和所应具有的。




2


)揭示了教师职业素 质的基本内涵,说明教师职业素质不只


是教师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 则,


还包括教师从


这些规范或准则中内化而成的观念意识和行为 品质。



2.


教师职业素质的本质


< p>
教师职业素质是职业素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有了教师职业劳


动之后,由 一些教育家、思想家总结概括而成,并在他们的著作中表


达出来的。

教师职业素质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


稳定的道德观念、


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


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

教师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


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


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3.


教师职业素质的基本构成



教师职业素质主要由教师职业理想、教师职业责任、教师职业态


度、教 师职业纪律、教师职业技能、教师职业良心、教师职业作风和


教师职业荣誉八个因素构成 ,


这些因素从不同方面反映出教师职业素


质的特定本质和规律,


同时又互相配合,


构成一个严谨的教师职业素

< br>质结构模式。




1

< p>
)教师职业理想



所谓职业理想,就是指人们对于 未来工作类别的选择以及在工作


上达到何种成就的向往和追求。


职业理想是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了崇高的职业理想才能产生模范遵守职业素质的 行为。


忠于人民的


教育事业,


努力做一 名优秀教师,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的


崇高职业理想, 体现了教师职业素质的本质。要实现这个理想,必须


做到以下几点:热爱教育事业;热爱 学生;献身教育事业;勇于同一


切危害教育事业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不断提高自身素 质。




2


) 教师职业责任



所谓教师职业责任,就是教师必须承担的职责和 任务。在社会主


义条件下,


人民教师的根本职责,


就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


换句话说,


人民教师的职责 ,就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自觉履行教师职业责任,

< p>
就是要求教师把职业责任变成自觉的道德义


务,


为 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而无私奉献。


教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必须自觉地做到对学生负责;对学生家长负责;对教师集体负责;对


社会负责。




3


)教师职业态度



教师职业态度;是指教师对自身职业劳动的看法和采取的行为 ,


简而言之,就是指教育劳动态度或教师劳动态度。



在社会主义社会,教师职业态度的基本要求,就是树立积极主动


的劳动态 度,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新人。




4< /p>


)教师职业纪律



教师职业纪律就是教师 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条


例、守则等。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 p>


要有教师意识并不断强化这种意识;认真学习教师职业纪律的有


关规定;在教育劳动中恪守教师职业纪律;从一点一滴做起;虚心接


受批 评,勇于自我批评,善于改正错误。




5


)教师职业技能



教师职业技能集 中地表现为教师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教书育人


活动的效果是教师职业技能的反映。


教师要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



要应做到以 下几点: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要懂教育规律;


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勇于实 践,不断创新。




6


)教师职业良心



所谓教师职业良心,就是教师在对学 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对


社会、


学校、


职业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道德责任感和道德


自我评价能力。




7


)教师职业作风



所谓教师职业作风,就是教师在自身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贯


态度和行为。




8


)教师职业荣誉



所谓教师职业荣誉 ,就是教师在履行职业义务后,社会所给予的


赞扬和肯定,以及教师个人所产生的尊严与 自豪感。



四、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



新课程背景下,教师要更新理念,转变角色,提高素质,为适应


形势的需求,教师观也应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从教师 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


的促进者


< /p>


教师即促进者,指教师要从过去仅作为知识传授者这一核心角色


中 解放出来,


成为促进以培养学生学习能力为中心的,


学生整个个 性


的和谐、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教师即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教师最

< br>明显、最直接、


最富时代性的角色特征,是教师角色特征中的核心内


容。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教师是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者。教师再也不能把知识传授作为


自己的主要 任务,


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上,


而应 成为学生学习的激发者、


辅导者、


各种能力和积极个性的培养者 ,


把教学的重心放在如何促进学生



学< /p>



上,


从而真正实现教是为了不教


的目的。



2.


教师是 学生人生的引路人。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播知识,而且


要引导学生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为他们设置不同的路标,


引导他们


不断 地向更高的目标前进。新课程要求教师从过去的



道德说教者





道德偶像



等传统角色中解放出来,


成为学生心理健康、


品德优良的


促进者、催化剂,引导学生学会自我调适、自我选择 。



(二)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 教学


的研究者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以 研究者的心态置身于教学情境之中,以研


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中的 各种问题,


对自身的


行为进行反思,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对 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使


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



(三)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


设者和开发者



新课程倡导民主、


开放、

< p>
科学的课程理念,


同时确立了国家课程、


地方课程 、


校本课程三级课程管理政策,


这就要求课程必须与教学相


互整合,


教师必须在课程改革中发挥主体性作用。

< br>教师不能只成为课


程实施中的执行者,而更应成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归纳



1.


了解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2 .


了解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br>(


2010--2020


年)



的相关内容。



重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p>
1995



3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3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



根据


2009



8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p>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 /p>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


色 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 的


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


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 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


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


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 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


妨碍国家教育 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


法享有平 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


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 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


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 br>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


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


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


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 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 普通话


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 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


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


原则,领 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


调管 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教育工作。



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教育工作。

< p>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

< p>
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


决算情况,


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 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


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


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


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 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有义务 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 p>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并保障 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 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 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


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 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 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 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


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 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 业组织


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


文盲的 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教育


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 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


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


绩及其他 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 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 由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


民担任,


其任免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


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 /p>


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


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 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


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


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p>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


励 、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 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


度。


< /p>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


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 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


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


升学、就业、 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 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 人身


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


法犯罪 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 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


< br>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


学习和培训提供条 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 织采取措施,


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


得相 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 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 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完善体 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 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


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 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


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


高等学校、中等 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


多种形式的合作。

< br>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


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


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 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 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


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 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


博物馆、


科技馆、


文化馆、


美术馆、


体育馆


(场 )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 br>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 br>广播、


电视台


(站)


应当开设教 育节目,


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


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 设


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 织和


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 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


费为辅的体制,

< br>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


费的 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


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各级人民


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


当随着国 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具体比例和实施


步骤 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 当随着国民经济


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 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


一的原则,


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


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

< br>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br>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 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税务 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


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可以决定开征 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专款专


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 ,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本乡人民政府管理 ,


用于本乡范围


内乡、


村两级教育事业 。


农村教育费用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


和具体管理方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

< br>2009



8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 br>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本款已删去)



第五十八条国 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


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 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


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 务


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


新建校舍,

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


2009



8



27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本条已删 去)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


必 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 、


信贷手段,


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


其 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 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


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


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 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 书资料的出版发


行,对教学仪器、


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 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


究的图书资料、


教学仪器、


设备的进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


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


平等互利、


相互 尊重的原则,


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p>


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


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中国 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


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


学业证书的承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

< br>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 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


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克扣的经费,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


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 、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

< br>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


用的,


由政府责令退还 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招收 的学员,


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 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招收的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


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


收取费用的,


由教 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 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


无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 br>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


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


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


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


法,由国务院规 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


1995



9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p>
1993



10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1993


< p>
10



31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公布


< p>
根据


2009



8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 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


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中专门从事


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

< br>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


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 合法权益,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


活动中 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


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 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


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 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


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 思想品德、


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 、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有 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


帮助;< /p>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


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 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有教育教学


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


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 /p>


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


初级职业学校文化、


专业课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


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 其他


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和职业高


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

< p>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


< br>(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


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


类别,


分别具备高等、中 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


师资格学历的公民,

< br>申请获取教师资格,


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 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


师,


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 /p>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


渡办法。

< br>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 br>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 校的教师资格由


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


定。


< p>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


有关部门认 定其教师资格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


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第十四条受


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 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


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p>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


聘 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


施,


鼓励优秀青年 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


训中小学教师 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


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 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


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p>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


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


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 p>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p>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


他教师以及 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


据。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 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


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 制度,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 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


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 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


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p>


应当予


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


房的建设、租赁、出售 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


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


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 br>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


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


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


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


的教师同工同酬,

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


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


学校建设 、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


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


励教师 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 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


控告、


检举的教师进行 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


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 校、其他教育机构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br>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 欠教师工资或者侵


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p>


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


拖欠教师工资,


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 还被挪


用的经费,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p>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 /p>


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 门


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

< br>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的,

< p>
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 p>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


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成人教育的学 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 教育机


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 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


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 助人员,其他类


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


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p>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


1994



1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务教育法


< p>


1986



4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



2006



6



29


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修订



自< /p>


2006



9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


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



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


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

< br>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


AR


共和国国籍 的适龄儿童、


少年,


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


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 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 规定的各项职


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


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 措施,保


障农村地区、


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


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


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 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


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


级 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


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


况、


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督导报告


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 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


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的,


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 /p>


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


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 p>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送其入学接 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


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


儿童、


少年,


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


教育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


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

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


难,采取措施防 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 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


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


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


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


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调


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


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


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


学需 要;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确保学生和教职


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 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


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 p>
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


(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


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

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

(班)


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


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 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 疾适龄儿童、少年


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p>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


犯 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


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


均衡发展,


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

< p>
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


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 序,


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


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


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 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


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的人担任工作人


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


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任职


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不 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


当为人师表,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 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


体差异,


因材 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 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


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


中级职务和高 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 险待遇,改


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 br>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


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


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


资 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


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 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 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


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


格,其任教时间计人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 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


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 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注重培养 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和实践


能力,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 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


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 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


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 教育。学校和


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保证达


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 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


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p>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开 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


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 系,


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


乐等课外活动 。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


便利。< /p>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


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


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 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


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


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 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 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


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 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按照


教职工编制标准、


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 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


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


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比例,


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保 证教职工工


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会同教育行政部 门制定,


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 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


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br>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


制。


农村义务教 育所需经费,


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


目、按比例 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 供教科书


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


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

< p>
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 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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