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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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8日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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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发(作者:万丈深渊的意思)


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知识框架



第一章



职业理念



第一节



教育观



素质教育观



1.


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


教育、科技优先发展



素质教育的实施要求



1.


2.


3.


4.


5.


面向全体学生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核心)



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主动地发展



着眼于终身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学生观




以 人为本



的学生观



1.


学生具有独立意义,以学生为主体



a.


调动主观能动性



b.


不能把个人意志强加于学生之上



c.


学会对自己负责



2.


学生是发展的人:多用形成性评价



3.


学生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



中学生的发展特点





自我意识的提升,常表现为叛逆。 故需建立正确的自我认识,培养主动发展的意识、



教育公正



1.


教育机会均等:入学机会、过程中的机会



2.


有差异的学生共同发展:性别、民族、地域、家庭背景、 身心发展水平



第三节



教师观



教师的责任











根本职责: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传递人类文化



塑造青年品格



把学生的潜能转化为现实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1.


2.


3.


4.


5.


复杂性


:目的是促进全面发展、 任务多样、对象有差异



创造性


:因材 施教、不断更新方法、应变机智



主体性


:教师自己就是一个榜样;


示范性


:为人师表



劳动时间的


延续性


;劳动空 间的


广延性


:协调学校、社会、家庭的影响


教育影响有


滞后性


;教育成果的


间接性



6.


个体性



群体性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角色转变



1.


知识的传授者





学生的引导者和促进者



指导学习方法、关注人格健康成长



2.


课堂的忠实执行者





课程的建设开发者



3.


教书匠





教学研究者与反思实践者



4.


学校的教师





社区型教师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行为要求











对学生:尊重、赞赏



对教学:帮助、引导



对自我:反思



对同事:合作



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1.


2.


3.


4.


5.


终身学习



勤于反思



研究教学



交往合作



创新实践



教师成长的三阶段理论





关注生存、关注教学情境、关注学生



教师专业素养



1.


职业道德



2.


专业知识,包括学科知识、教育学知识、实验性知识、文化知识



3.


职业心理,包括爱心、情绪调适能力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



概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4.


5.


方向性


:坚持社会主义



公共性


:教育与宗教分离,使用通用语言文字



保障性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渠 道筹措为辅



平等性



终身教育



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客体:联系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 或义务的中介,如财物、教育行为、智力成果





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法律关系 的主体就不可以随意放弃该权利



教育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



教育法律救济



1.


行政渠道



a.

行政申诉。教师提起的,应在


30


日内处理



b.


行政复议



2.


司法渠道



3.


仲裁渠道



4.


调节渠道



第二节



教育法



1995

年施行,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制度



继续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办学条件



1.


2.


3.


4.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场所与设施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员工制度



1.


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2.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育资金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第三节



义务教育法



最新

2006


年施行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br>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教育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适龄儿童


免试就近入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实施


特殊教育


的学校或班 级



为促进


均衡发展

< br>,不分重点与非重点校,也不分重点与非重点班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不得开除



实行


校长负责制



第三节



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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