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知识复习讲义(精华版)
-
2020
年教师资格证
考试综合素质知识
复习讲义
(精华版)
推进素质教育,
培养适应
21
p>
世纪
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
<
/p>
素质教育
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
199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
了《
关于深
化教育改革,全面推
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
,
1994
年
8
月颁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
若干
意见
》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的正式
文
件中使用“素质教育”概念,
标志着素质教育开始成为我国教
育
政策的一个重要且明确的指导
思想。
1995
< br>年
3
月,第八届全国
人大第三次
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
》
,
首次对素质教
育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素质教育
包括
”
政治素质、
道德素质的培养”
“科学文化素质教育
””
身体素质
教育”
“心理素质教育”
者四个方
面。
1999
年
6
月,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深化教育
改革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
要全面
< br>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
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
< br>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
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形成人
< br>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的内涵
:
1
素质教育是<
/p>
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2
素质教
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3
素质教育是促
进学生个性发展的
教育;
4
素质教育是
以培养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素质教育的特点:
1.
全体性;
2.
全面性;
3<
/p>
基础性;
4
主体性;
5.
发展性;
6.
合作性;
7.
未来性。
素质
教育的全体性:
所谓“全体
性”
,
p>
广义的说,
是指素质教育必
须面向全体人民
,任何一名社会
成员,均必须通过正规或非正规
的途径接受一定
时限、一定程度
的基础教育。
“全体
性”
是素质教
育最本质的规定、
最根本
的要求。
素质教育的全面性:
所谓“
全面
性”
,
是指素质教育既要实现功能
性的目标,又要体现形成性的要
求,通过实现全面发展教育,促
进学生个体的最优发展。要实现
全面性的要求,必须做到几个结
合,其原则如下:认知、意志和
情感相结合,智力因素与非智力
因素相结合,
科学与艺术想结合,
最终
实现德、智、体、美、劳等
全面发展与知、情、意、行和谐
发展
相结合的全面发展教育。
素质教育的发展性:
所谓“发展
性”
,
是指要着眼
于培养学生学习、
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知识与能
力,真正把学
生的重心转移到启
迪心智、孕育潜力、增强后劲上
来。
素质教育的未来性
:所谓“未来
性”
,
是指立足于未来社会的需要,
而不是眼前的升学目标或就业需
求。
素质教育的总目标:
“
全面提高国
民素质”是素质教育的总目标。
素质教育的具体目标
p>
:
1.
促进学
生身
体的发育;
2
促进学生心理
的成熟化;
3
造就平等的公民;
4
培养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基本品质;
5
培养学生自我学习
的习惯、爱
好和能力;
6
培养学生的法
律意
识;
7
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
/p>
度。
素质教育的任务:
第一大任务是
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第二大任
务是培养
学生的心理素质;第三
大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社会素质。
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
关于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
育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
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
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
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生的
基本权利,尊重
学生身心发展特
点和教育规律,
使学生生动活泼、
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实施素质
教育应当贯穿与幼儿教育、中小
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
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
贯穿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
会教育等个个方面。
也即:
(
1)
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
/p>
(
2
)教育
要促
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
3
)促
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
养;
(
4
)促进学生生动、活泼、
主动的发展;
(
5
)培养学生终身
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
(
1
)
.
德育为先,
五育并举;
(
2
)
.
把握课改精神,实践“新课程”
;
(
3
)
p>
课程教学以外的各种学校管
理、教育活动,重点是班主任。
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方法:
1.
改变教育观念;
2
转变学生观;
3
加大教育改革的力度;
4
建立素
质教育的保障机制;
5
建立素质
教育的运行机制;
6
营造良好的
校园文化氛围。
当前我国素质教育在实践中
存在
的主要问题:
(一)
片面追求升学
率是当前我国素质教育在实践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1.
注重少数学生的发展而忽视全
体学
生的发展;
2.
注重学生的个
别方面(
主要是知识方面)的发
展而忽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
/p>
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措施:
首先
,
这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其次
,要深化教育体
制改革。
最
后
,中小学本身也应积极进
行改
革,端正办学思想,认真落实教
育方针和教育目的,深化教
育改
革,
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促进全体受教育者身心全面发展。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对立:
1.
教育目的不同;
2
教育对象不同;
3
教育内容不同;
4
< br>教育方法不同;
5
教育评价标准不同;
6
教育结果
不同。
素质教育立足于
“发展人”
来培养人,
而应试教育立足于
“选
拔人”来培养人。如果说应试教
育是学校中以培养学生单方面的
应试能力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
那么,素质教育则是指学校中以
发展学生的多方面素质(包括应
试能力)
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
动。
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避免的
误区
:
误区一:
素质教育就是不要
p>
“尖子生”
。
这是对素质教育面向
全体学生的误解。误区二:素质
教育就是要学生什么都学、什么
都学好。这是对素质教育使学生
全面发展的误解。误区三:素质
教育就是不要学生刻苦学习,
“
减
负”就是不给或少给学生留课后
作业。这是对素质教育使学生生
动、主动和愉快发展的误解。误
区四:素质教育就是要使教师成
为学生的合作者、帮助者和服务
者。误区五:素质教育就是多开
展课外活动,多上文体课。这是
对素质教育形式化的误解。误区
六:素质教育就是不要考试,特
别市不要百分制考试。这是对考
试的误解。误区七:素质教育会
影响升学率。这是对素质教育内
涵的误解。
人的全面发展:
是指人的劳动能
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
和谐、充分的
发展,还包括人的
道德的发展和人的个性的充分发
展。
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
马克思阐述了
关于人的全面发展
学说,这一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
目的的理论依
据和基础。它的内
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 br>旧式分
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二)
< br>机
器大工业生产为人的全面发展提
供了基础和可能;
p>
(三)
社会主义
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
社会
条件;
(四)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
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
方法”
。
全面发展教育与素质教育联系:
1
全面发展教育思想是素质教育的
理论基础;
2
素质教育是全面发
展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具
体落实和深化。
学生的特点
:
1
学生是教育的对
象(客体
)
2.
学生是自我教育教
育和发展的主
体。
3.
学生是发展
中的人。
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主要表现在
:
1
独立性;
2
选择性;
p>
3.
调控性;
4
创
造性;
(
创造性是主体性的最高
表现形
式)
5
自我意识性。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包括四层含
义
:
< br>(
1
)学生具有和成人不同的
身
心发展特点;
(
2
)学生具有发
展的巨大潜在可能性;
(
3
< br>)学生
具有发展的需要;
(
4<
/p>
)学生具有
获得成人教育关怀的需要。
现代学生的基本特点:
主体性学
p>
生观、发展性学生观、完整性学
生观、个体化学生观。
“以人为本”的内涵:
其含义简
< br>要地说就是:它是一种对人的主
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强调人在
< br>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目
的地位;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强
< br>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
了人;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
< br>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
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
< br>尺度,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以
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1
学生
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
认识学生。
2
学生是独特的人。
3.
学生是具有独立
意义的人。
学生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
1
)
个体身心发展具有顺序性、阶
段
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别差
异性
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表现
在<
/p>
:首先不同儿童同一方面的发
展速度和水平不同。
2
其次,个
别差异表现在不同儿童不同方面
的发展存在着差异。再次,个别
差异也表现在群体间,如男女性
别的差异。
学生是独特的人,包含以下三个
p>
基本含义:
(
1
)
学生是完整的人
(
2
)
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
3
)学生与成人
之间存在着巨
大的差异。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包含
以下三个基本含义:
(
1
)每个学
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
脑之外,
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
在。
< br>(
2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
师
主导对学生主体的教育与改造,
只是学生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外因,
学生的主体活动才是学生获得发
展的内在机制和内因。
(
p>
3
)学生
是责权主体。
师生关系:
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
育教学活动中为完成一定的教育
任务,以“教”和“学”为中介
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态
度等。师生关系是教育活动过程
中人与人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
的关系。就微观而言,包括为完
成教育任务而形成的工作关系,
为交往而形成的人际关系,以组
织结构形式表现的组织关系,以
情感认识等为表现形式的心理关
系。师生之间的现实关系是不断
变化和丰富多彩的,可以从不同
的层面进行划分,主要表现为社
会关系、教育关系、心理关系和
伦理关系(人际关系)
。
关于师生关系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即教师中
心论(赫尔巴特)和儿
童中心论
(法国卢梭和美国杜威)
。
师生关系的内容:
1
师生在教育
内容的教学上结成授受关系。
2.
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关系。
3.
师生在社会道德上是互相促进的
关系。
师生关系的基本类型:
1
专
制型
师生关系。
2
放任型师生关系。<
/p>
3
民主型师生关系。
(
< br>民主型师生关
系,来源于教师的民主意识、平
等观念以及
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强
大的人格力量,这是理想的师生
关系类型。
)
影响师生关系的因素
归纳起来主
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教师方面
(
1
)
教师对学生的态度。
(
2
)
教
师领导方式。
(
3
)教师的智慧。
(
4
)教师的人格因素。
2.
学生方
< br>面
3.
环境方面(影响师生关系的
环境主要是学校的人际关系环境
和课堂的组织环境。
)
良好师生关系建立的途径与方法:
1
教师方面:教师是教育过程的
组织者,在全部教育中起主导作
用。从根本上说,良好的师生关
系首先取决于教师。为此,教师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
1
< br>)了
解和研究学生;
(
2
)树立正确的
学生观;
(
3
)提高教师自身的素
质;
(
p>
4
)热爱、尊重学生,公平
对待学生。
p>
(
5
)
发扬教育民
主
(
6
)
主动
与学生沟通,善于与学生交
往
;(7)
正确处理师生矛盾;
(
8
)
提
高法制意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
(
9
)加强师德建设,纯化师
生关系。
2
学生方面:
(
1
)正确
认识自己;
(
2
)正确认识老师。
3.
环境方面: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确保校园文化的相对
独立性、完
整性和纯洁性。加强学风建设,
促进良好学风养成,
使学生在一
个良好的学风氛围下健康地学习,
这对于良好师生关
系的形成也具
有一定的作用和价值。
我国新型师生关系(理想师生关
系)的特点
:
< br>1
人际关系:尊师
爱生
2.
p>
社会关系:民主平等;
3.
教育关系:教学相长;
4.
心理关
< br>系:心理相容。
心理相容
指的是
教师与学生之间在心理上协调一
致,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表现为师
生关系密切、情感融洽、平等合
作。
如何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
1.
新
p>
课程的推进要致力于建立充分体
现着尊重、民主和发展精神的新
p>
型师生伦理关系。
教师
< br>:
是传递和传播人类文明的
的专职人员,是学校教育职能
的
主要实施者。从广义上讲,凡是
把知识、技能和技巧传授给别
人
的人,都可称之为教师。从狭义
上讲,教师指经过专门训练、
在
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门人员。
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
实施
者,
根本任务
是教书育人。
教师
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
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
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
民族素质的使命。
夸美纽斯认为,
教师是太阳底下
最崇高、最优越
的职业。
教师职业的
性质:
1
教师职业是
一种专门职业,<
/p>
教师是专业人员;
2.
教师是教育者,教
师职业是促
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教
师职业的作用:
1.
教师是人类
文化的
传播者,在社会的发展和
人类的延续中起桥梁作用。
2.
教
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塑造
年青一代的
品格中起关键作用。
3.
教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者,对
个体发展起促进作用。
4.
教师是
教育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在
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教师职业的发展历史:
1.
非职
业
华阶段。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学
校教育的萌芽——
“庠”
,
奴隶社
会时期<
/p>
“学在官府”
“
以吏为师”
,
所以,夏商时期的庠、序、校等
都是官办的“国学
”
。
2.
职业化阶
段。独立的教师职业伴随着私学
的出现而产生。春秋战国时期出
卖脑力劳动的“士”堪称中国第
一代教师群。
3.
专门化阶段。教
师职业的专门化以专门培养教师
的教育机构的出现为标志。世界
上最早的师范教育机构诞生于法
国。
1681
年,发国“基督教兄弟
会
”市世界上独立的师范教育的
开始。我国最早的师范教育产生
与
清末。
1897
年,盛宣怀在上海
开办
“南洋公学”
,
师范教育的产
生,使教师的培训走上专门化的
道路。
4.
p>
专业化阶段。
1966
年
< br>10
月,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在巴黎会议上
通过的《关
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
师工作应被视为一种
专业。
1986
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
,
教师的专业技术
人员身份在
1993
年颁布的
《中
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得到确认,
该法规定:
“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
p>
职责的专业人员。
”
教师劳动的特点:
1
教师劳动的
复
杂性和创造性;
2.
教师劳动的
连续性
和广延性;
3.
教师劳动的
长期性和间
接性;
4
教师劳动的
主体性和示范性;
5.
教师劳动方
式的个体性和劳动成果
的群体性;
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1.
教
师劳动
性质的复杂性;
(
是由其工作性
质、
任务及过程所决定的)
2.
教师劳
动对象的复杂性;
3.
教师劳动任
p>
务的复杂性;
4
教师劳动过程的
复杂性;
5
教师劳动手段的复杂
< br>性。
教师劳动的创造性:
这是
由劳动
对象的特点决定的。
1
因材施教
;
2.
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更新;
3.<
/p>
教师
需要“教育机智”
。
教育机智:
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
程中的一种特殊定向能力,是指
教师能根据学生新的特别是意外
的情况,
迅速而正确的做出判
断,
教师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教师职
随
机应变地采取及时、恰当而有
效的教育措施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
育机智可以用四个词语概括:
因势利导、
随机应变、
掌握分寸、
对症下药。
教师劳动的长期性
:首先,教师
的劳动成果是人才,而人才培养
的周期比较长。其次,教师对学
生所施加的影响,往往要结果很
长的时间才能见效果。
教师劳动的示
范性
:示范性指教
师的言行举止,如人品、才能治
学态度等都会成为学生学习的对
象。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是由
学生的可塑性、向师性心理特征
决定的。同时,教师劳动的主体
性也要求教师的劳动具有示范性
特点。
教师观:
所谓
“教师观”
,
就是关
于教师职业的基本观念,是人们
对教师职业看法和期望的反映。
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
的多
样化。
1.
“传道者”角色;
p>
2.
“授
业、
解惑
者”
角色
(知识传授者、
人类文化的传
递者)
3.
示范者角
色;
4
“教育教学活动的设计者、
组织者和管理者”角色
。主要存
在四种教师的管理类型:强硬专
断型、仁慈专断型、放
任专断型
以及民主管理型。
5.
“家长
代理
人、父母”和“朋友、知己”的
角色;
6
“研究者”角色和“学习
者”
“
学者”角色。新近“心理调
节者”
角色
(
“心理保健者”
角色、
“心理健康维
护者”
角色)
2.
“
< br>学
生心灵的培育者”
角色
(
p>
“学习的
指导者”角色)
新课程倡导的教师角色:
1
从教
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是学生
学习的促进者。其内涵主要包括
以下两个方面:
(
1
)教师是学生<
/p>
学习能力的培养者。
(
2
)教师是
学生人生的引路人。
2.
从教学与
研究的关系看,教师是教育教学
的研究者;
3.
从教学与课程的关
系看,教师是课程的开
发者和建
设者。教师不仅是课程实施的执
行者,更应成为课程的
开发者和
建设者。为此,教师要形成强烈
的课程意识和参与意识
,改变以
往学科本位的观念和消极被动执
法的做法。
4.
从学校与社区的关
系看,
教师是社区型开放的教师。
教师教学行为的变化
:
1
在对待
师生关系上
,新课程强调尊重、
赞赏。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是新课程的核心理念。尤其要尊
重以下六种学生:智力发育迟缓
的学生、学业成绩不良的学生、
被孤立和拒绝的学生、有过错的
学生、有严重缺点的学生以及和
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教师应
努力做到:
(
1
)
p>
不体罚学生;
(
2
)
不辱骂学生;
(
3
< br>)不大声训斥学
生;
(
4
)不冷落学生;
(
5
)不羞
辱、嘲笑学生;
(
6
)不随意当众
批评学生。
2.
在对待教学关系上,
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教的本
p>
质在于引导,引导表现为教师对
学生的启迪与激励。
3.
在对待自
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教学反
思被认为是“教师专业发展和自
我成长的核心因素”
。
教学反思分
为教学前、教学中、教学后三个
阶段。
4.
在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
< br>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教师劳动的价值:
教师劳动的价
值是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
1.
社会价值
。教师劳动的价值主
要是指在
教育教学过程中耗费劳
动而产生的满足社会需要的意义
和作用。
它是教师劳动价值的主
要属性,也是体现教师社会地位
和教师个
人价值的主要标志。
2.
个人价值
。教
师劳动的个人价值
是作为客体的教师劳动对于教师
主体需要的肯
定或否定的某种状
态,是满足教师自身物质和精神
需要的程度。
教师职业的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
以下
几个方面
:
1.
教师职业激发
和丰富教师的创造潜能。
2.
教师
职业促进了教师的自我成长;
3.
教师职业带给教师
无穷的快乐。
教师专业发展:
又称教
师专业成
长,
是指教师在整个专业生涯中,
依托专业组织、专门的培养制度
和管理制度,通过持续的专业教
育,习得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形
成专业理想、专业道德和专业能
力,从而实现专业自主的过程。
它包括教师群体的专业发展和教
师个体的专业发展。
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
是教师作为
专业人员,从专业思想到专业知
识、专业能
力、专业心理品质等
方面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
过程,即由
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
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
过程。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看,
教师专业发展的核心以及最终体
现就在于教师的专业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
容
:
1.
专业理
想的建立;
2.
专业态度和动机的
完
善;
3.
专业知识的拓展与深化;
4.
专业能力的提高;
5.
教师的专业
p>
人格;
6.
专业自我的形成。
教师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本体性知
< br>识、条件性知识、实践性知识和
一般文化知识。
本体性知识
,即特定学科及相关
知识,是教学
活动的基础;
条件
性知识
,即认识教育
对象、开展
教育活动和研究所需的教育学科
知识和技能,如教育
原理、心理
学、
教学论、
学习论、
p>
班级管理、
现代教育技术等;
实践性知识<
/p>
,
即课堂情境知识,体现教师个人
的教学
技巧、教育智慧和教学风
格,如导入、强化、发问、课堂
p>
管理、
沟通与表达、
结果等技巧。
教师的专业能力
是教师综合素质
最突出的外在表现,也是评价教
师专业性的核心因素。这种专业
能力可分为教学技巧和教育教学
能力两个方面。
<
/p>
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
“
自我更新”
p>
取向的教师专业发展阶段论认为
教师专业发展分为“非关注”阶
p>
段、
“虚拟关注”阶段、
“生存关
注”
阶段、
“任务关注”
阶段、
“自
我更新关注”阶段五个阶段。
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 br>:
1.
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
1
)
新的教育观;
(
2
)
新的学生
< br>观。
(
3
)新的教育活动观。<
/p>
2
具
有良好的教育能力;
(
1
)加工教
学内容,选择教
学方法的能力。
(
2
)
语言表达能力。
(
3
)
组织管
理能力。
(
4
)交往能力。
3.
具有
一定的研究能力。
教师的人格特征
< br>:
1.
积极乐观的
情绪;
2.
豁达开朗的心胸;
3.
< br>坚韧
不拔的毅力;
4.
广泛的兴
趣。
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主要包括
:
1.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
p>
热爱
学生;
3.
团
结协作精神;
4.
良好的
师德修养(为
人师表)
。
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p>
1.
树立正
确的专业意识。专业发展意识
是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2.
拓<
/p>
展专业知识。专业知识是一个合
格教师的必备条件,它关系到学<
/p>
生能够从教师那里学到什么以及
如何学的问题。
< br>3.
提高专业能力。
教师的专业能力指教师运用所学
p>
知识进行课堂教学与反思的能力,
包括教学能力和教学反思能力。<
/p>
提高专业能力应做到:
(
1
)提高
教学能力;
(
2
p>
)
.
提高教学研究能
力。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主要包
括
师范教育、新教师的入职培训、
教师的在职培训和教师的自我
教
育。
教
师的自我教育就是专业化的自
我建构,它是教师个体专业化发
展
最重要最直接、
最普遍的途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的成
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期间,由联
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
法国的
保罗。朗格朗
正式提出来
教师的自我教育是专业理想确立、
的,终身教育是全球性的教育运
p>
专业情感积淀、专业技能提高、
专业风格形成的
关键
。
此外,
< br>跨
校合作(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
、
专家指导
(如讲座、
报告)
、
p>
政府
教育部门和教科研机构组织的各
类专业
培训和交流活动等也是教
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教师个人为实现专业化应做的主
观努力
:
1.
善于学习,加强终身
学习的意识和能力。
2.
恒于研究,
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p>
3.
勤于
反思,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反思能<
/p>
力。
4.
勇于实践,培养创新精神
和创新能力。
5.
重视教师交往和
合作能力的培养。
6.
教师要成为
课程的开发者。
终身教育
:
这一术语是
1965
年在
动。
终身学习社会教育的四个关键问
题
:
1.
学会做人;
2.
学会认知;
3.
学会做事;
4.
学会共同生活。
p>
教师终身学习的内容:
1.
学会学
习;
2.
通晓自己所教的学科,成
为学科专家。
3.
学习有关教育的
< br>学问;
4.
学习信息技术。
<
/p>
教师终身学习在教学中的作用
:
1.
p>
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2.
教学发展
的需要;
3.
带动学生树立终身学
习的观念。
教育法律:
从
广义的法律概念出
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
家权利机关制
定、发布的对教育
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的
法律概念出发
,教育法律就是国
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
育活动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
法律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
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
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是指
< br>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
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
教育的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
定,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
他一切
法律法规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
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
育
法规的最高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p>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
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或称
为“教育宪法”
“教育
母法”
。我
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
199
5
年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
。
教育单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教育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高行
政机关(国务
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
的,教育行政
法规的名称一般有
三种
:
条例、规定、
办法或细则。
地方性教育法规
:
p>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
在地
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
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
政区域内有效,其名称通常
有条
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
则等。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
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
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
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
地和精国务院批转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
件。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是指
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
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
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
次的部门教育发,形成法规调整
的横向体系。我国教育法规体系
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
类
:1.
教育基本法;
2.
基础教育法;
3.
高等教
育法;
4.
职业教育法;
5.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6.
学位
法;
7.
教师法;
8.
p>
教育投入法或教
育财政法。
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
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
动的行为过
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业务的关系,
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
系。在教育
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
师、学校与学生的关
系因为有相
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
< br>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业
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 br>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
间的利益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
1.
< br>依据教育
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
可以分为教育内
部的法律关系和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
依据主
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和平权型教
育法律关系;
3.
依据教育
法律规
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
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
法律关
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p>
是指教育法
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
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
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
(自然人)
、
< br>机构和组织
(法人)
、
国家。<
/p>
教育法律关系中
最重要的法律主
体
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
学和学生的学
习是教育活动的主
要内容和基本形式。教师与学生
之间的法律关
系是产生教师与学
生权利、义务的基础。
教师与学
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
(
1
)教
育和被教育的关系;
(
2
)管理和
被管理的关系;
(
< br>3
)保护和被保
护的关系;
(<
/p>
4
)互相尊重的平等
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包括物
< br>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
大的方面。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教育法律
关系的主体依据法
律规定而享有
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法
律关系的核心。教
育法律权利指
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教育法
律义务指必须承担
或履行的某种
责任。
教育法律关系的
发生,
是指教育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如某个适龄儿童
进入某校学习,即和
该校发生了
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教育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
主体、
客体或内容等要素的改变。
教育
法律关系的消失,
是指教育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
p>
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
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通常把能够
< br>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法
< br>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法律关系主
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
< br>和事件。
行为
是以主体的意志为
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
作为,如挪用教育经费、体罚学
生、校舍失修倒塌伤人等。
事件
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
事实,如某教师的死亡,会导致
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
教育法律责任
是
教育法律关系主
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依法应承担的带
有强制性的法律
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
的类型主要可分为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
刑事法律责任
三种。在特定情况
下还可以追究违宪责任。
< br>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
式主要有两类
:行政处分
和行政
处罚。
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惩
罚最为严
厉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
任的归责要件:
1.
有
损害事实;
p>
2.
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4.
违法行为
< br>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救济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并造成
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
制度。其特征如下:
1.
p>
纠纷的存
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2.<
/p>
损
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p>
3.
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
法律救
济的根本目的;
4.
具有补
救与监督双
重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
保护教
育法律关系主体;
2.
维护教育法
律的权威;
3.
促进教育行政部门
依法行政;
4.
有利于推进教育法
制建设。
教育法律
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
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
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
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
调解渠道。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
救济的主要方式。
教育申诉制度
是作为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
到
侵害时,
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
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的教育申
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
教育者申诉制定。
教师申诉制定
是指教师在其合法
< br>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
< br>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
1.
法律性;
2.
特定性;
3.
非诉讼性。
教师申诉的范围:
1.
教师认为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规定的合法
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
< br>教师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
< br>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享有的合法
< br>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程序
包括提出、受理
和处理三个环节,并依次进行。
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
的次日起
30
填内,做出处理。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即学生申诉制
定,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
机关申诉理由,
请求
处理的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
诉制定相同的法律
性、特定性和
非诉讼性。
受教育者申
诉的范围:
提起申诉
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监护人,
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申诉的
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
程序:
1.
提
出申诉;
2.
申诉受理
3.
申诉处理<
/p>
等环节。
教育行政复议
是指教育行政相对
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
政机
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
关的
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所属
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
申请
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
的活
动。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
1.
申请;
2.
受理;
3.
审理;
4.
决定;
(复议
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
起
60
日内做出决定)
5.<
/p>
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教育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
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
救济活动。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
1
.
性质不同。
2.
受理机关不同。
p>
3.
适用程序不同。
4.
< br>审查范围不同。
5.
法律效力不同。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
1.
p>
起诉和
受理。
2.
审理和判决。
3.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它
作为教育法的
渊源,一是为教育发提供了基本
指导思想和立法依
据;二是为教
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宪法是一国内全部法
的总渊源,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
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由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于<
/p>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1.
全面
性
和针对性相结合;
2.
规范性和
导向性
相结合。
3.
原则性和可操
作性相结合
。
《教育法》
作为教育
的根本大法,只
能对关系到我国
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做出原则性的
规定,而不可能对
具体问题做出规定。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p>
有组织机
构和章程;
2.
< br>有合格的教师;
3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
4.
有必备的办学资
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
教
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
资
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
奖学金
、贷学金、助学金;
3.
在
学业成绩和
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业证书、
学位证书;
4.
对学校给
予的处分不服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
诉,
对学校、
教师侵
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
者依法提起诉讼;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p>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
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3.
努力学
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
务;
4.
遵
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的
管理制度。
教育经费制度:
p>
国家建立以财政
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
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
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
校经费的稳定来源。
刑事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
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
施,造成人
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
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义务
教育的性质和特征
:义务教
育具有强制性
(义务性)
、
普及性
(普遍性、
p>
统一性)
、
免费性
(公
益性)
、
公共性
< br>(国民性)
和基础
性。其中,强制性、免费性、普
及性是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6
月
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
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