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考教师资格证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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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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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资
格证必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
据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2010
-
20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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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
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
(以
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
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
参
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
级中学、
普通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
人员须分别
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
向、实践导向
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
,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
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
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
生,
申请中小
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
撤销教师资格的,
5
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
,或故意
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
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
道德、法律
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
能力;教育教
学、
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
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
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
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
机考试和纸
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
2
科;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2
科;初级中学、普通
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
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
《综合素质》
《教育知识与能
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3
科;中
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
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
3
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
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
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
品质等教师基本
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
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
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
成绩。考生如对
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本省(区、
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
2
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
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
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
3
年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
3
月和
11
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
5
月和
12
月各
举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