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角度看“校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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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8日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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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发(作者:ps教程图文教程)




从法治角度看“校园暴力”



作者:高长见



目前,


“校园暴力”泛滥现象已成为各界比较关注的社会问题。例如,前段时间,某地高三

女生被三位男同学下药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舆论大哗,


对此案的处理则引起更大的 批评声


浪——公安部门介入事件调查后认定不构成立案条件,


随 后,


学校依校纪校规对


3


名涉事男


生分别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


这里,


本文不 对个案处理结论是否妥当进行过多评论,


仅就校


园暴力行为泛滥 背后的理念和制度问题进行分析,


以更好地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及更好地保护


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

< p>
我国校园内的暴力和欺凌问题经常见诸报端,


有些还造成了严重后果。


但是,令


人困惑的是,很多案件的处理以“保护未成年人”和“教育 、感化、挽救”等理由,由学校


予以轻微的纪律处分或者开除了事,

在受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情况下则往往以赔偿结局。


一般


来说 ,


未成年人之间的轻微校园暴力行为或欺凌行为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训诫或者批评足以


预防此类未成年行为人再犯,


避免运用刑 罚制裁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但是,



人困惑的是,


有些校园暴力情节严重,


已经构成了刑 事犯罪并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却由


学校处分或家长之间私了 ,这不但破坏了法治的严肃性,也牺牲了个案中的公平正义。



实践中,


很多已经构成犯罪的校园暴力行为,


行为人已经年满十 四周岁且手段非常残忍、



观恶性很大,但学校和家长都以未成 年人“年龄小、不懂事”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加之此类校园暴力行为背后有时存 在家庭背景之间的阶层差异问题,


更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


与我 国社会对校园暴力的过度


“宽容”


态度不同,

< br>美国对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严格依法定罪


处罚,并不会以“年龄小不懂事”等理由 轻易放过。



例如,今年年初,加州中国留学生校园欺凌案宣告 判决,


3


名来自中国的高中生因绑架并攻


击另一名中国青少年被波莫纳县法院判处重刑:


根据被告人一方与检方达成的辩诉交易 协议,


3


人对绑架和攻击指控供认不讳,获得从轻处罚,但仍然 分别获刑


13


年、


10


年、


6


年监禁


——这已经是法 院考虑到未成年人矫正、


教育的需要后从轻量刑的结果,


如果是 成年人实施


类似的虐待行为,将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从这个案例 可以看出,在处理校园暴力行为时,美


国的司法实践通常不把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普通的 刑事犯罪行为截然分开,


只是在量刑时考


虑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 矫正问题。



个案中,


中美两国对校园 暴力问题的处理轻重悬殊,


这当然有国情不同的大背景,


也有文 化


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并不宜作简单对比。但是,从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来看,两 种模


式的社会效果之间还是有显著差异的,


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 原因是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严密


程度的差别。


长期以来,


我国特别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


例如,


2012


年修正后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实行教育、



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并且,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


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br>《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


年修正)第四


十四条也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教育、


感化、


挽救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但是,


由于片面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保护,


导致实践中无视案件性质

< p>
差异从轻处理泛滥,并有突破法治底线之嫌疑,严重忽视通过刑罚安抚、补偿受害人问题。



应当承认,


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等犯罪问题,


刑事立法中坚持教育、感化、


挽救原则具有正

< br>当性和必要性。但是,正如成年人的犯罪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存在极大差异一样,


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


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比较轻微,

< br>采用非刑罚处理办法无可非议,


但现实中手段卑劣、


后果 严重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也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则很难获得公众认


同。

< br>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


立法上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及教育、


感化原则的适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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