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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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老师殴打左腿失去知觉
行走需借助木棒
2009
年
07
月
02
日
14:58
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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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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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位网友发表评
论
4
< br>月
24
日,是云阳故陵中学
20
09
级
8
班小兵的
16
岁生日。这天晚上
8
点,身为
班级
纪律委员的他,
因为自习时有同学讲话,
< br>他又不肯说出是哪些同学,
遭到班主任吴永发的耳
光和拳
脚。
后被确诊为颈腰椎受损,
外伤致神经分裂症。
目前,
他的左腿正在逐渐失去知觉,
行走必须借助木
棒。
同学
:
老师课堂上打人
据小兵的同学称
,当晚,小兵和同学约定下晚自习后再为他庆生日。晚上约
8
点
左右,
小兵和同学们都在教室内上晚自习,
班主任吴永发到教室
后,
身为班级纪律委员的小兵,
由
于不
肯说出是哪些同学在说话,被吴连打几个耳光后一阵猛推,使小兵撞在讲台和栏杆上,
并
踢了小兵几脚。每一脚都踢在小兵的大腿上,更踢在他的心上。
“老师,
你下手干嘛这么
重?”
几
分钟后,
吴永发发现小兵身子不住战栗,
赶紧将小兵送往了医院
。
后被诊断为颈腰椎
受损。
4
天后,有
14
名同
学在一份关于小兵被老师打伤的情况说明书上,签名并印上手印。
< br>小兵
:
一半男生被打过
昨日,
记者在西南医院门口,见到了
前来做第三次检查的小兵,他目光有些呆滞,
右手
时不时颤抖,
手中的木棒已经被摸得非常光滑。目前,他站立时需要靠木棒支撑上身,
行走
还需要父亲搀扶。
“左腿没得啥子感觉了。
”他告
诉记者,
自己并不是班上唯一被老师打过
的学生。“全部
40
多个男生,有一半都被吴老师打过。”据了解,吴永发老师年仅<
/p>
23
岁,
任小兵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脾
气很大。”
据了解,
6
月初,重庆渝万司法鉴定所鉴定:“外伤后急剧发病,双下肢痉挛,双下肢
无力等运动障碍„„上述不良反应与外伤有一定关系。”
老
师
:
一时冲动很后悔
昨日,
打伤小兵的吴永发也一起来到
了西南医院。
对于自己一时激动造成的后果,
他表
示非常后悔。
故陵中学校长张福林在接受记者采
访时表示,
老师打人事件发生后,
学校已经对当事人
进行了通报批评,“并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张福林表示,事发后,教委已经协商处理了
10
多次,但没
有结果。目前校方和打人的
老师都不认可之前的司法鉴定,“希望再做一次市级司法鉴定
。”
对于吴永发老师动手的行为,张福林认为,“年轻老师
,
教育上过激了!初中生实在太
难管了!”
重庆晨报
记者
肖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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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的
3
名住校中学生外出未归,
在校外被绑架。
绑匪勒索
20
万元的要求被学生家长拒绝
后,穷凶极恶地杀害了全部人质。凶手已受到法律的
严惩,但却没有钱赔偿给家属,学校为此被
家长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
74066.78
元。
此案所蕴涵的法理与生活中的常
理差
异较大,值得师生研究、思考。
住校生外出遭绑架被杀害
此案绑匪罗剑锋在广东省兴宁市一个中学建筑工地做工期间,
与该校学生李平
(
化名
)
相识后
经常往来。
2002
年底,罗剑锋多次向同伙邬文通、邬家强提出搞点钱来过年,并说李平家里很有
钱,邬文
通、邬家强赞成伺机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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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1
月<
/p>
8
日晚约
7
时,
本应住宿在学校的学生李平带黄苑、李玲
(
均为化名
)
两名女同学
应罗剑锋之邀去玩,罗剑锋、邬文通
乘机将
3
名中学生“请”到邬家强家吃晚饭。晚饭后,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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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两名女同学一直在邬家强家看电视、听歌。晚上
12
时许,
3
绑匪露出狰狞面目,将
3
名中学生
分别关押在不同房间。尔后,
< br>3
名绑匪对两名女生进行强奸。
1
月
9
日凌晨
3
时许,罗剑锋先行离
开邬家。上午
10
时许,邬文通、邬家强勒令李平打电话给其父亲,勒索
20
万
元,但遭到李父的
拒绝。中午
1
时许,
邬文通、邬家强将
3
名中学生杀害,将尸体掩埋在附近一废弃厕
所后面的化
粪池里,并清理好现场后潜逃。
2003
年
5
月
3
日下午,逃窜到深圳的邬家强因形迹可疑,被深圳
公安局龙城派出所盘问审查,
邬家强交代了杀害
3
名中学生的犯罪事实,使当时震惊梅州地区
的
绑架学生杀人案件得以告破。
2003
年
10
月
14
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邬文通、邬家强、罗剑锋无视法律,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
3
名中学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邬文通、邬家强在
勒索财物未果后,杀害
3
名被绑架人,犯罪手段
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应依
法严惩。邬家强虽有自首行为,但其犯罪
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
依法不予从轻处罚。罗剑锋虽在绑
架中未直接实施杀害人质的行为,但首先提出犯意并提出作案
对象,在实施绑架过程中积
极、主动,对
3
名人质被其同伙杀害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
造成
了
3
名人质被其同伙杀害的极为严
重的后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邬文通、邬家强
死刑;判处罗剑锋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
3
名被告人赔偿受害学生家长
经济
损失
246889.28
元。判决
后,
3
名被告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
院经审
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4<
/p>
年
4
月邬文通、邬家强二罪犯被执行死刑
,另
一罪犯罗剑锋送监狱服刑。
凶手无力赔偿学校成被告
随着案件的审结,罪犯得到了应有
的惩罚。罪犯死的死、坐牢的坐牢,赔偿款一直未能得到
落实。
2004
年
9
月
15
日,
3
位受害学生的家长分别向
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判
令学校赔偿各项经济
损失共计人民币
161449.44
元。庭审中,受害学生家长
认为,他们的子女是
该学校的在校住宿生,家长将子女托付给学校,学校应承担教育、管
理、保护的责任,但家长一
直未接到学校有关他们子女离校的通知,致使他们的子女离校
后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最终遭遇
绑架、杀害,为此学校应承担其失职造成
3
名学生遇害的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他们很冤枉,认为受害学
生遇害并非在学校内,而是发生在其擅自离校期间。学校
或教师并未发生任何侵犯学生人
身权、财产权等违法行为,且法院已对
3
名学生家长的经济损失
作出判决,
3
名学生家长告他们赔偿是
没有任何道理的。
学校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5
年
4
月,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3
名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学校对其在校学生负
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按照该中学的
规定,在校住宿学生在星期三下午放学后可自行回家,
次日早上第一节课上课时由老师点
名检查学生到校的情况。但在血案发生当天,也就是
2003
年
1
月
9
日,正
好是星期四,老师在得知这
3
名学生没有到校时,却一直未与<
/p>
3
名学生的家长通报相
关情况,导致
p>
3
名学生因脱离监护而受到伤害,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应承担一
定的责任。虽
然之前已经判决凶手赔偿家长的损失,但实际上家长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的赔
偿,对此,学校应该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学校赔偿
3
0%
损失给家长,即
74066.78
元。
儿童放学途中遭车祸身亡
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6
年的一天,从外地来兰州打工的许某7岁的女儿没有乘坐学校的校车,而是自己
步行回家
。
孩子在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许某同时
向肇事司机和学校
要求赔偿,但遭到学校的拒绝。许某认为,是学校当初承诺
“
专车接送
”
等优惠条件
,自己才
将女儿送到这所学校,但发生车祸的当天,学校并没有将女儿用校车送到原先约
定的地点,
才导致孩子在车祸中丧生,
因此许某要求学校赔偿医
疗费、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0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