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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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
、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
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7
、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的。
8
、
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
真履行职责,
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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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于学生父母
(
监护人
)
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
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
< br>(
监护人
)
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
由第三人过错造成
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
事故,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
的学生、其父母
(
监护人
)
不愿协
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 br>(
国务院令第
302
号
)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
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
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
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
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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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七年九月一日
起施行。
廊下小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
、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
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7
、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的。
8
、
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
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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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
由于学生父母
(
监护人
)
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
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
< br>(
监护人
)
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
由第三人过错造成
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
事故,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
的学生、其父母
(
监护人
)
不愿协
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 br>(
国务院令第
302
号
)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
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
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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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
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七年九月一日
起施行。
廊下小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
、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
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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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
、
教职员
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
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
由于学生父母
< br>(
监护人
)
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
因造成的学生
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
(
监护人
)
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由第
三人过错造成
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
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
的学生、其父母
(
监护人
)
不愿协
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 br>(
国务院令第
302
号
)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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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七、
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
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
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
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
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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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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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7
、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
、
教职员
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
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
由于学生父母
< br>(
监护人
)
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
因造成的学生
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
(
监护人
)
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由第
三人过错造成
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
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
的学生、其父母
(
监护人
)
不愿协
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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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的规定》
< br>(
国务院令第
302
号
)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
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
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
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
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
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
、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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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
、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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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
、
教职员
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
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
由于学生父母
< br>(
监护人
)
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
因造成的学生
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
(
监护人
)
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由第
三人过错造成
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
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
的学生、其父母
(
监护人
)
不愿协
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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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
302
号
)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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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
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
校就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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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办法未尽事宜
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
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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