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别妄想泡我
867次浏览
2021年02月28日 14:13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

2021年2月28日发(作者:生日请贴)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


、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 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7


、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的。




< p>
8



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 真履行职责,


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1




./.



总共


22






二、


由于学生父母


(


监护人


)


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


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

< br>(


监护人


)


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


由第三人过错造成


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 事故,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 的学生、其父母


(


监护人


)

< p>
不愿协


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 br>(


国务院令第


302



)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


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 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


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 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



2




./.



总共


22




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七年九月一日 起施行。





廊下小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


、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 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7


、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的。




< p>
8



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 真履行职责,



3


< br>


./.



总共


22




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


由于学生父母


(


监护人


)


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


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

< br>(


监护人


)


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


由第三人过错造成


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 事故,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 的学生、其父母


(


监护人


)

< p>
不愿协


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 br>(


国务院令第


302



)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


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 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



4




./.



总共


22




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


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七年九月一日 起施行。





廊下小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


、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 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5




./.



总共


22






7


、 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



教职员 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


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


由于学生父母

< br>(


监护人


)


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 因造成的学生


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


(


监护人


)


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由第 三人过错造成


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 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 的学生、其父母


(


监护人


)

< p>
不愿协


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 br>(


国务院令第


302



)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6




./.



总共


22






责任。






七、


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 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


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 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


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 p>
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


、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7




./.



总共


22






6


、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7


、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



教职员 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


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


由于学生父母

< br>(


监护人


)


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 因造成的学生


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


(


监护人


)


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由第 三人过错造成


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 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 的学生、其父母


(


监护人


)

< p>
不愿协


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




8




./.



总共


22






究的规定》

< br>(


国务院令第


302



)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


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 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


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 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


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 p>
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


、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9




./.



总共


22




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


、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7


、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



教职员 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


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


由于学生父母

< br>(


监护人


)


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 因造成的学生


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


(


监护人


)


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由第 三人过错造成


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 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 的学生、其父母


(


监护人


)

< p>
不愿协


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0




./.



总共


22







六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


302



)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


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


校就读学生。

< br>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 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


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


、 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


、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 不当的。




< br>3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11




./.



总共


2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