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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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奖惩办法
90.09.15
校务会议通过
壹、目的
:
(
一
)
培养儿童正确的行为品德,导正偏差行为使之改过迁善
。
(
二
)
激发儿童荣誉心,建立乐观进取,乐于助人的人生观。
p>
(
三
)
鼓励儿童优
良表现应保持下去并发扬光大,更上一层楼。
(
四
)
养成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建立符合社会规范之
行为。
(
五
)
确保班级教学及学校教育活动之正常进行。
贰、奖励制度
一、奖励类别
(
< br>一
)
学业方面
1.
认真学习、习作优良、评量成绩良好、成绩进步
(
自我比较
)
。
2.
各项学艺活动表现优异。
3.
资质较差、反应较慢的学生,但能积极参与、努力学习。<
/p>
4.
其他有关学业方面表现优良者。
(
二
)
品德方
面
1.
工作积极、自动自发能完成
交付支任务。
2.
富有爱心、同情
心、热心助人,爱护公物。
3.
爱
整洁、有礼貌、守秩序,主动协助老师。
4.
拾金不昧
(
缴交相关单位妥善处理者
)
5.
其他行为态度表现优良者。
<
/p>
(
三
)
服务方面
1.
担任学校纠察队、卫生队、大
队长、乐队或班级干部表现优良者。
2.
< br>担任各处室相关之小义工表现优良者。
3.
担任校外活动遴选之干部具有优良表现者。
4.
其他团队成员或团体活动表现优良者。
(
四
)
竞赛方面
1.
参加校内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获个
人成绩第一名者。
2.
代表学校参
加校外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获个人或团体成绩
:
(
1)
乡内比赛
:
个人成绩第一名、团体
成绩第一名。
(2)
视导区比赛<
/p>
:
个人成绩第二名、团体成绩在前二名。
(3)
县级比赛
:
个人成绩第三名、团体成绩在前三名。
(4)
中区五县市以上
:
个人成绩第六名、团体成绩在
前五名。
(
五
)
特殊表现
1.
在学校或校外之善行义举,足堪模范之行为表现,如拾金不昧
(
含
贵重物品
)
、急救伤员、济助贫困、奋勇救灾。
2.<
/p>
其他仁爱美德之情事,足堪表扬者。
二、奖励方式
(
< br>一
)
班级奖励
1.
导师或任课老师,就学生之优良表现颁给荣誉护照
(
需盖班级戳
章并签名
)
2.
< br>导师依学生荣誉护照标准勾选优良事迹,并给予核章,学生集满
60
个章
后,请校长颁奖并合照。
< br>(
二
)
特定奖励
1.
定期评量成绩优良、进步奖,由教务处权责办
理,于评量后一周内
请校长颁发奖状。
(
视经费发给奖品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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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现优良奖,如纠察队、卫生队、小义工等由业务承办人会处
室主任,核定名额书写奖状,于学期末请校长颁奖。
3.
其他如家长会奖学金、由教务处权责处理,会同家长会长择日颁发
表扬。
(
三
)
特殊奖励
1.
校内语文、才艺、体育竞赛,于比赛完近期内由承
办单位书写奖状,
请校长颁奖标扬。
2.
参加校外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可将奖牌、奖杯带来学校,
请校长代为颁发表扬。
3.
非代表学校参加校外主管机关主办之各项竞赛,可将奖牌、奖杯带来学校,
请校长公开表扬。
4.
非主管
机关主办之比赛但成绩优异表现杰
5.
善行义举奖,由相关处室承办人书写奖状请校长颁奖表扬。
三、奖励原则
(
< br>一
)
奖励方法除用荣誉护照、奖状之外,多用口头赞美精
神鼓励。
(
二
)
奖励要公正公开、当众表扬。
(
三
)
奖励要适度、勿滥勿苛,以维
奖励之意义。
(
四
)
奖励要实时、勿拖延遗忘。
四、经费
:
(
一
)
班级奖励之荣誉护照由学校开支。
(
二
)
奖状或奖品等开销,请总务处统一由相关经费费项下开支。
参、惩罚制
度
一、惩罚类别
(
< br>一
)
、惩罚
:
1.
警告
:
不当行为或违规
事实情节轻微者
(
如违规条例
)
,教师给予
警告。
2.
训诫
:
不当行为或违规事实情节重大者
(
如违规条例
)
,教师给予
训诫。必要时得会同训导处、辅导室协同处理。
警告和训诫无一定方式和标准,教师可视状况酌情应变,例如
:
(1)
口头纠正
(2)
扣除平时或操行成绩
(3)
取消参加课表以外活动权利
(4)
收回增强物
(5)
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
(6)
调整座位
(7)
写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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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留校课辅。
(
二
)
、特别惩罚
:
1.
交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
2.
转换班级。
3.
辅导改变学习环境。
二、违规条例
(
< br>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警告」
< br>:
1.
言行不当,经劝导后仍不知改正者。
2.
与同学争执冲突,情节轻微者。
3.
上课时故意吵闹,屡经提醒仍不改正者。
< br>
4.
不听班级干部善意劝告者。
5.
服装仪容不整洁者。
6.
屡次不按时缴交作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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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升降旗及各项集会,态度轻浮随便者。
8.
不履行班会规定或生活公约情节轻微者。
< br>
9.
值勤不尽职者。
<
/p>
10.
参加公众服务或团体活动消极怠惰者。
11.
拾物不送招领,据为己有,而其价值微薄者。<
/p>
12.
偷阅他人日记或信件者。
13.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者。
<
/p>
14.
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嚷影响秩序者。
15.
因过失破坏公物而不自动报告者。
16.
上课或集会无故离开者。
17.
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 br>
18.
其他不良行为,应予记警告者。
(
二
)
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应予「训诫」
:
1.
故意损坏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节重大者。
2.
欺骗尊长、同学或朋友,情节轻微者。
3.
违反试场规则,情节轻微者。
4.
携带或观看不正当之书刊、图片或影带、光盘者。
5.
随地吐痰或抛弃脏物,妨碍团体整洁,
观瞻或公共卫生者。
6.
冒用或伪造家长文书印章者。
7.
不假离校外出者。
8.
涂改点名簿、请假单、成绩单或其他数据者。
9.
拾物不招领,据为己有,价值贵重者。
10.
言行不检,经纠正不听者。
11.
窃盗行为,情节轻微者。
<
/p>
12.
不服从纠察队或班级干部纠正者。
13.
担任班级干部不负责尽职,影响工作推展者。
14.
不遵守交通规则,情节较重者。
15.
抽烟、嚼槟榔,经查明属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