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
细化学籍号相关规定
1
.建立正式学籍号定期下发机制
将未分
配正式学籍号的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
通过后分
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对于没有
提供
身份证号但查重没有问题的学生,分配“J”字头正式学籍号。探索允许
“J”字头学籍
号,在学生补充身份证相关信息并通过查重认证之后,变更为
“G”字头学籍号,但保存
历史信息。
2
.维护“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
“G”
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
程序的严格检验,<
/p>
是学生身份的标识。
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
/p>
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处理。
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
并保存历史信息。
3
.“G”字头正式学籍号关键信息
修改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
若需修改,
应由学生所在学校学
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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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
重新
进行全国查
重和身份比对。
4
.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的权益
临时学
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
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
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
有临
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关于非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籍
全国中小学生原则上应通过与学前
教育管理系统对接或在小学一年级入学
时建立学籍。
少数因故没
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每月月
末将学生名单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
籍查重。查重通过的
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关于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办理
1
.简化转学证明材料
在转学
等业务流程中,
学籍系统在学校和区县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的基础上
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
批。因
此,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
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和转入学
校
(接收学校)
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
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除
了因
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2
.允许
“出国留学”等状态的学生办理转学
为进一步贴近服务学生和家长,适
应学籍管理实际,学籍系统将允许处于
“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等状态的
学生直接办理转学
(含跨省转
学)
。<
/p>
转学完成后,
学生状态不变,
在转入学校
办理相关手续后变为在校生状态。
“休学”状态的学生应在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再
办理转学手续。
3
.保留毕业后跨省就学功能
在城镇
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
学生流动日益频繁,
跨省招生已成为
学籍
管理的重要内容。
从管理角度,
跨
省就学与跨省转学核办流程并不一样,
学籍系
统需要有一个独立
功能服务跨省招生业务,
经反复论证,
暂不将此功能与跨省转<
/p>
学功能合并。
4
.进一步规范毕业后跨省就学核办
转入省
份应明确外省学生就学和升学的条件,
指导区
(县)
教育行政部门和
学校妥善处理和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
学生毕业学校所在区
(县)
学籍主管部门
< br>要认真负责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
对于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时办理,
不得
以接收省份可能违规招生、学生分数可能未达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
由驳回申请,
减少跨省业务纠纷。
5
.明确有关业务办理发起时间
为做好
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
每年从
7
月
15
日零时至
8
月
14
日
24
时,
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其他时间均可发起,
7
p>
月
15
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
学业务可继续办理。各地各校应在
7
月
30
日前在学籍系统内完成中小学生毕业
结业操作。<
/p>
毕业年级学生的转学业务和问题学籍处理应在毕业结业操作之前办理
完毕,否则转学业务将被清理,清理后须按规定重新发起申请。
全国非
毕业年级中小学生升级时间为
8
月
10
日
24
时,
由
教育部在学籍系统
后台统一进行。
升级操作不影响非毕业年级学
生之前已经发起的转学等业务的办
理。
每年毕
业后跨省就学新业务发起时间限定为
8
月
15
日零时至
12
月
14
日
24
时、
3
月
1
日零时至
5
月
31
日
24
时。各地招生处理工作应在
11
月
30
日之前完
成。
6
.保留跨省业务调档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