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学籍系统管理办法
-
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
确
保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运行,
根
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p>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
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
(
教基一函〔
2012
〕
12
号
)
、
《四川省教
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工
作的通知》
(川教函
〔
2013
〕
311
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特制定
《四川省中小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我
省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均应
纳入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学籍管理系
统)
,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系统采用
“
一级建设,四级应用
< br>”
,
“
一级
建设
”
指建立省级数据业务中心进行物理部署,
“
四级应用
”
指省、
p>
市(州)
、县(市、区)
、学校四级应用。
实行
“
学校登录,以县
为主,分层汇总
,全省统一
”
的原则进行管理。
p>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由省、市(州)
、县(市、区)
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负责学生信息的采集、
初审、录
入、更新和本校基本信息登录及维护;县(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学生信
息的审核和本单位信息维护;
—
1
—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
所有学校、
学生信息的最终确
认和本单位信息登录及维护。
p>
本系统实行定期锁定及开放。
所有在学籍
管理系统中新增或
修改信息只能在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和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进行。
< br>已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生成的信息,
因错误确需修改而在系统
中无法进行修改的特殊情况,
由市(州)
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
开
放期内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修改申请,省教育厅统一处
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必须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
得。学生的学籍号包括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编码规则附后)
。
学籍主号为学生身份证号;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
回乡证号;
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
学
籍辅号在学生注册学籍成功后由学籍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学生的
学籍号全省唯一,终身使用。
第五条
学
生学籍不得同时在两所学校注册。
学生入学注册
学籍时,
学校应确认学生未在其他学校注册过学籍。
学校以虚假
信息注册的学生学籍一律无效。
第六条
省
教育厅统筹组织全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指
导、监督、检查
各地和学校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基础
教育处牵头负责,其他处室和有关单位按
相关要求各负其责。
各市(州)
、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适应本地学
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落实
管理人员、职责,
—
2
—
落实操作流程,
< br>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和督导。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做到任务到岗、
责任到人,
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
有效。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校数据的第一
责任人。
班主任
和其他相关教师是学生信息录入、
审核的直接责
任人。
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是本
校电子学籍数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一旦发现违反学籍管理操作的情况,
应及
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
应人员责任。
第二章
用户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
学
籍管理系统用户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
用户,
采取分级分
配管理权限的方式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用
户分为系统管理用
户、
学籍管理用户和普通用户;
学校用户分为
< br>系统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教师用户和普通用户。
第八条
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指定专门部门、
专门人
员管理系统管理
用户账号和学籍管理用户账号。
系统管理用户经本单位相关领
导批准授权后根据不同的需
求设置用户和分配用户权限并维护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每个单位
设一名系统管理用户。
各级系统管理
用户一般应设在系统技术支
持部门。
学籍管理用户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授权后负责本单位的
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
3
—
普通用户原则上只有查询信息的权限。
教师用户一般用作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信息的录入和更
新。
第九条
部
分暂无条件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的农村学校,
由
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可由中心学校统一实施管
理。
第三章
学校信息
第十条
在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校是指小学到高中含义务
教育阶段教学任务的、
有学校标识码的学校。
学校标识码由教育
部下发,
与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学校机构标识码对应。
一所学校一
< br>个标识码。
新建学校尚未取得学校标识码的,
在学校信息录入系统并上
报教育部审核后,
获取
由教育部下发学校标识码。
学校仅改变名
称的,沿用原学校标识
码。
学校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
提下,
新设学校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标识码。
当学校撤销或
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
其原学校标识码作废,
系统将
对
学校做删除标记,
学校信息保存在系统中。
< br>已作废的学校标识码
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
使用
,
以保持学校标识码的唯一
性。已取消的学校恢复使用的,启用
原学校标识码。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
由学校提
交申请,
经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后
完成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修改。
学籍管理系统在每年
6
月
1
日至<
/p>
—
4
—
7
月
p>
31
日期间开放该项功能。
第十二条
需要增设、
撤并学校,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完成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
修改。学籍管理
系统在每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期间开放该项
功能。
第四章
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乡镇或街道等相关单
位,
建立户籍在本
辖区的所有当年需要接受义务教育
(分为小学
和初中两个阶段)
的学龄儿童、
少年花名册,
录入到学校学籍管
< br>理系统。该项工作应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的
9
月
20
日之前完成新生信息采集、
确认,
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新生上报
功能,
提交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新
生
信息审核并提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州)教育行
政部门对新生学籍确认,<
/p>
生成学籍主号和辅号后,
新生正式注册
入
籍。该项工作应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
无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重复、
身份证号码验证错误的学
生,由学校
对其基本信息及身份信息进行采集、
确认,
录入学籍
管理系统,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
教育行政部门确
认后生成电子学籍。
港澳台学生由学校对其基本
信息进行采集、
确认,
用返乡证
编号作
为其身份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