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学籍系统管理办法

巡山小妖精
720次浏览
2021年03月02日 08:17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

2021年3月2日发(作者:捭阖策)


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



保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运行,


根 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p>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


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


(


教基一函〔


2012



12



)



《四川省教


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工 作的通知》


(川教函



2013



311


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特制定 《四川省中小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 省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均应


纳入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学籍管理系


统)


,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系统采用



一级建设,四级应用

< br>”




一级

建设



指建立省级数据业务中心进行物理部署,

< p>


四级应用



指省、


市(州)


、县(市、区)


、学校四级应用。 实行



学校登录,以县


为主,分层汇总 ,全省统一



的原则进行管理。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由省、市(州)


、县(市、区)


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负责学生信息的采集、


初审、录 入、更新和本校基本信息登录及维护;县(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学生信 息的审核和本单位信息维护;




1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 所有学校、


学生信息的最终确


认和本单位信息登录及维护。



本系统实行定期锁定及开放。


所有在学籍 管理系统中新增或


修改信息只能在每年


3



1


日至


3



31


日和


6



1


日至


9



30


日期间进行。


< br>已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生成的信息,


因错误确需修改而在系统


中无法进行修改的特殊情况,


由市(州)


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 开


放期内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修改申请,省教育厅统一处


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必须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


得。学生的学籍号包括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编码规则附后)



学籍主号为学生身份证号;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


回乡证号;


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



籍辅号在学生注册学籍成功后由学籍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学生的


学籍号全省唯一,终身使用。



第五条




学 生学籍不得同时在两所学校注册。


学生入学注册


学籍时,


学校应确认学生未在其他学校注册过学籍。


学校以虚假


信息注册的学生学籍一律无效。



第六条




省 教育厅统筹组织全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导、监督、检查 各地和学校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基础


教育处牵头负责,其他处室和有关单位按 相关要求各负其责。



各市(州)


、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适应本地学


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落实 管理人员、职责,




2




落实操作流程,

< br>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和督导。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做到任务到岗、


责任到人,


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


有效。

< p>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校数据的第一


责任人。


班主任 和其他相关教师是学生信息录入、


审核的直接责


任人。


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是本


校电子学籍数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一旦发现违反学籍管理操作的情况,


应及


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 应人员责任。




第二章




用户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




学 籍管理系统用户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


用户,


采取分级分 配管理权限的方式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用


户分为系统管理用 户、


学籍管理用户和普通用户;


学校用户分为

< br>系统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教师用户和普通用户。



第八条




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指定专门部门、


专门人


员管理系统管理 用户账号和学籍管理用户账号。



系统管理用户经本单位相关领 导批准授权后根据不同的需


求设置用户和分配用户权限并维护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每个单位


设一名系统管理用户。


各级系统管理 用户一般应设在系统技术支


持部门。



学籍管理用户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授权后负责本单位的


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 p>




3




普通用户原则上只有查询信息的权限。



教师用户一般用作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信息的录入和更


新。



第九条




部 分暂无条件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的农村学校,



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可由中心学校统一实施管


理。

< p>



第三章




学校信息



第十条




在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校是指小学到高中含义务


教育阶段教学任务的、

有学校标识码的学校。


学校标识码由教育


部下发,


与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学校机构标识码对应。


一所学校一

< br>个标识码。



新建学校尚未取得学校标识码的,


在学校信息录入系统并上


报教育部审核后,


获取 由教育部下发学校标识码。


学校仅改变名


称的,沿用原学校标识 码。


学校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


提下,


新设学校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标识码。


当学校撤销或


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


其原学校标识码作废,


系统将 对


学校做删除标记,


学校信息保存在系统中。

< br>已作废的学校标识码


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


使用 ,


以保持学校标识码的唯一


性。已取消的学校恢复使用的,启用 原学校标识码。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


由学校提 交申请,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后


完成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修改。


学籍管理系统在每年


6



1


日至< /p>




4




7



31


日期间开放该项功能。



第十二条




需要增设、


撤并学校,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完成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


修改。学籍管理 系统在每年


6



1

日至


7



31

日期间开放该项


功能。




第四章




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乡镇或街道等相关单


位,


建立户籍在本 辖区的所有当年需要接受义务教育


(分为小学


和初中两个阶段) 的学龄儿童、


少年花名册,


录入到学校学籍管

< br>理系统。该项工作应于每年


7



30


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的


9



20


日之前完成新生信息采集、


确认,


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新生上报


功能,

提交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新


生 信息审核并提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州)教育行


政部门对新生学籍确认,< /p>


生成学籍主号和辅号后,


新生正式注册


入 籍。该项工作应于每年


9



30


日前完成。



无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重复、


身份证号码验证错误的学


生,由学校 对其基本信息及身份信息进行采集、


确认,


录入学籍

< p>
管理系统,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


教育行政部门确

< p>
认后生成电子学籍。



港澳台学生由学校对其基本 信息进行采集、


确认,


用返乡证


编号作 为其身份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




5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