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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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2日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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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发(作者:维妙维肖的意思)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 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


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 维护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

< br>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


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


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


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


指 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


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学籍管理工


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 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


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1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 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


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


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 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


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 结束


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


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


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


2


个月内 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 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


生入学报到后,


学 校要收集、


完善、


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

并在开学


2


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

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 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


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


围、超计划招收的学 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 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


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 br>


2



第九条




学 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


《中小学学生学籍 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


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 使用全


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


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 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


信息;


< p>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转学申请、休学申请 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 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


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


情况等)




(四 )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


预防接种信息等;

< p>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 学生或其父


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

< br>3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 教育阶段


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

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 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


级或初中一年级。

< br>“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


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


走”



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


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


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 学校审查同意


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


,


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 转入我


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 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


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


(市、


区)


,按 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


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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