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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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
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
维护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
< br>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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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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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
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
生(以下简称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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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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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
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
指
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
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学籍管理工
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
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
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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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
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
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
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
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
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
结束
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
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
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
2
个月内
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
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
生入学报到后,
学
校要收集、
完善、
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
并在开学
2
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
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
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
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
围、超计划招收的学
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
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
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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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
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
《中小学学生学籍
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
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
使用全
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
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
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
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转学申请、休学申请
等)
;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
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
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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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等)
;
(四
)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
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
学生或其父
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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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
教育阶段
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
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
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
级或初中一年级。
< br>“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
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
走”
,
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
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
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
学校审查同意
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
,
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
转入我
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
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
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
(市、
区)
,按
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
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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