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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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2日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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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发(作者:蚂蚁守城)





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


小学生学 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 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 规定》和《江


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普


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


下简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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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理权限与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 省级统筹,市、


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


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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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


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教育行 政部门和学校学


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各地市管理员账号并赋予相应的


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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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建立区县级管理员账户,设定


中考招生区域和学校招生规模,指导、督促、协调区县 级教


育行政部门的电子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跨省、市


转学审核;作为学籍主管部门对直属学校进行电子学籍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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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电子


学籍管理工 作;为辖区内所有学校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设


定学校招生规模,核准义务教育学校施教 区;应用电子学籍


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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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


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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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行政区划调整、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校撤并


或新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 均应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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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学校名称与机构代码应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


年报 保持完全一致,否则行政区划和学校将无法建立。



第三条



凡独立校址的学校(含分校、 村校、办学点),


均要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不得将不同校址的学校、学生信

< p>
息合并在同一个机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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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 省辖市设置若干


生源区域。县(市、区)分别视作独立的生源区域,各省辖


市内的中心城区合并为一个生源区域,具体由省辖市教育行


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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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个生源区域的,视为跨地区 流动学


生纳入统计。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 省辖市设置若干


中考招生区域,每个中考招生区域中的学校名单由省辖市教


育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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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籍建立与数据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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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所 有学生的学籍号均由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系统统一制定下发。



第七条



为方便学籍管理,系统设置学 籍辅号。学籍辅



18


位,

< p>
编码规则为:



1


位为学 段代码


(小学


X


初中


C



高中

G


);第


2


3


位为省辖市代码;第


4



5


位为县(市、


区)


代码;



6


位为学校类型代码;



7


位为学校性质代码;


8



9



l0


位为学校代码;第


11



12



13



14


位为入学年


份; 第


15



16



17



18


位为学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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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籍建立的同时,学校可 以批量导入新生的班级信息


和学籍辅号,批量更新新生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非关键< /p>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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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为保持我省学生学籍信息的唯 一性和连贯性,


同时避免数据重复采集,全省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


理系统中的起始年级新生,其基础信息原则上从上一学段所


属学籍系统中直接 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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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p>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学校采集


新生身份证号和姓名 ,系统据此从上一学段的全省学籍管理


系统历史库中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 生随即进


入该学段全省招生库,其性别、民族、家庭信息、学习经历

等信息一并进入;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审核后,获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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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进入小学,由小学完整 采集该


学生所有基本信息,报入招生库。



第十条



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 :系统依据各省


辖市的中考招生库,从本市初中应届历史学籍库中寻找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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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 进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


库,其性别、民族、家庭信息、学习经历、中考成绩、录取


学校等信息一并进入;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注册、所属教


育行政部门 审核后,获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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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中考招生库中 的公办普通高中,如果包含有本


省外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将不予导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库 。


民办普通高中可以通过自主招生流程,跨省辖市招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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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全省普通 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全省普通高考报


名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 籍状态


的应届学生,方可作为应届考生报名参加高考。外省户籍学


生需从高一年级起即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方可报名参加


我省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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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测试报名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


籍状态的学 生,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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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录取信息同时存在于两所 以上学校招生库的


学生,其学籍注册将被限制,待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

< p>
门协商并保留一所录取学校之后,


方能继续注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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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依 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省辖市教育行


政部门可以设置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限额,县 级教育行政部


门可以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限额,超限额招收的学生将


无法注册学籍或无法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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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是没有身份证号码的中国 籍学生,在注册入


学时或转入我省时,需采集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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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信息,并上传学生近期照片 、学生出生证明扫描件、父


母身份证扫描件及其父母亲笔签名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 /p>


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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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入学 注册阶段没有合法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教育


部统一另行编制其学籍号,并标明其属于无 身份证号码学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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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或港澳台学生需采集其法定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



在籍学生需采集本人数码照 片,照片规格与


存储要求依据相关文件规定。




三、



学籍变动与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学籍变动包括学籍信息变更 、休(复)学、转


学、跨省升学、跳级、辍学、注销学籍和恢复学籍。除转学

< p>
流程外其他学籍变动流程由学籍所在校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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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学籍变动过程中所需的 各类佐证材料,由


家长提供给流程发起学校。流程发起学校经核查无误后,扫

< p>
描上传至学籍管理系统。流程运行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校和


教育行政部门统 一实行网络化操作,不再另行要求家长提供


纸质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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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学籍变动全面实行网络化操作。跨省学籍变动原则

< br>上实行网络化操作,如果对方省份不能提供电子佐证材料


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 家长提供纸质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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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籍信息的变更由学校管理 员完成。其中,姓


名、身份证号、性别和民族等重要信息的变更,应提交公安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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