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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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2日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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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发(作者:收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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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




2019



8




暂行)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电子学 籍管理工作,


根据教育部


《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 通高中学籍


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 苏省普


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以


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 br>



一、



管理权限与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p>


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


门为主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指导、


监督、


检查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

< p>
作,建立各地市管理员账号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管理员账户,设定 中考招


生区域和学校招生规模,指导、督促、协调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电


子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跨省、市转学审核;作为学籍主管


部门对直 属学校进行电子学籍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电子学籍管


理工作;为辖区内所有学校 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设



定学校招生

规模,核准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1


/


10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 子学籍系


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行政区划调整、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校撤并或新建,


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 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


操作。




行政区划、学校名称与机构代码应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 年报保


持完全一致,否则区域和学校将无法建立。




第三条


< br>凡独立校址的学校(含分校、村校、办学点)


,均要建


立 独立的管理账户。




不得将不同校址的学校、学生信息合并在同一个机构中。




第四条


< br>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生源区


域。




县(市、区)分别视作独立的生源区域,各省辖市内的中 心城区


合并为一个生源区域,具体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个生源区域的,视为跨地区流动学 生纳入


统计。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为每 个省辖市设置若干中考招


生区域,每个中考招生区域中的学校名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确


定。




二、



学籍建立与数据互通



第六条



所有学生的学籍号均由全< /p>


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统一制定下发。




第七条



为方便学籍管理,系统设置学籍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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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辅号


18


位,编码规则为:





1


位为学段代码(小学


X


、初中


C


、高中


G



;第


2



3


位为


省辖市代码;第


4



5


位为县(市、区)代码;第


6


位为 学校类型


代码;



7


位为学校性质代码;



8



9



l0


位为学校代码;



11



12



13



14


位为入学年份;第


15



16



17



18


位为学生编号。



< p>
在学籍建立的同时,学校可以批量导入新生的班级信息和学籍


辅号,批量更 新新生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非关键信息。




第八条



为保持我省学生学籍信息的 唯一性和连贯性,同时避


免数据重复采集,全省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的 起始


年级新生,其基础信息原则上从上一学段所属学籍系统中直接提取。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




学校采集新生身份证号和姓名,系统据此从上一学段的全省学籍


管理系统历史库中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


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该

学段全省招生库,其性别、民族、家庭信息、学习经历等信息一并进


入;招生库中的 学生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学籍。



< /p>


没有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进入小学,由小学完整采集该学生所


有基 本信息,报入招生库。




第十条



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




系统依据各省辖市的中考招生库,从本市初中应届历史学籍库中


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


库,其性别、民族、家 庭信息、学习经历、中考成绩、录取



学校




3


/


10





等信息一并进入;


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注册、


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


核后 ,获得学籍。




各省辖市中考 招生库中的公办普通高中,如果包含有本省外市


应届初中毕业生,将不予导入普通高中全 省招生库。




第十一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 统与全省普通高考报名系


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应届学 生,


方可作为应届考生报名参加高考。




外省户籍学生需从高一年级起即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 方可报


名参加我省高考。



< /p>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


系统 实行数据对接,


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学生,



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




第十二条



凡录取信息同时存在于两 所以上学校招生库的学


生,


其学籍注册将被限制,


待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保


留一所录取学校之后,方能继续注册 学籍。




第十三条



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招生 计划,省辖市教育行政部


门可以设置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限额,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置义


务教育学校的招生限额,


超限额招 收的学生将无法注册学籍或无法办


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凡是没有身份证号码的中国籍学生,在注册入学时


或转入我省时,需采集父母双 方身份证信息,并上传学生近期照片、


学生出生证明扫描件、


父 母身份证扫描件及其父母亲笔签名的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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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扫描件,否则不予办理。




凡在入学注册阶段没有合法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教育部统


一另 行编制其学籍号,并标明其属于无身份证号码学生。




外籍或港澳台学生需采集其法定证件号码。




三、



学籍变动与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学籍变动包括学籍信息< /p>


变更、休(复)学、转学、跨省升学、跳级、辍学、注销学籍和恢复


学籍。




除转学流程外其他学籍变动流程由学籍所在校发起。




第十六条



学籍信息的变更由学校管理员完成。




其中,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和民族等重要信息的变更,应提交


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经重要信息变更流程,


由教育行政部 门审


批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转学流程由转入学校首先启动。




凡是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不得转学的事项,如普通高中同一招


生 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


普通高中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


普通 高


中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以及中小学休学期间转学等,

< br>禁止启动学籍变动流程。




第十八条



跨省升学流程由接收学校首先启动。




初中和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没有全国学籍号的外省新生。




对于符合我省当地入学条件的外省学生,确因全国学籍系 统不完


善等原因而没有取得全国学籍号的,


按照全国学籍系统应 用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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