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
-------------------------------------------
--------------------
最新资料推荐
--
--------------------------------------------------
--
江苏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
(
2019
年
8
月
暂行)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电子学
籍管理工作,
根据教育部
《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
通高中学籍
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
苏省普
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以
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
< br>
一、
管理权限与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p>
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
门为主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指导、
监督、
检查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
作,建立各地市管理员账号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管理员账户,设定
中考招
生区域和学校招生规模,指导、督促、协调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电
子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跨省、市转学审核;作为学籍主管
部门对直
属学校进行电子学籍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电子学籍管
理工作;为辖区内所有学校
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设
定学校招生
规模,核准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1
/
10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
子学籍系
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行政区划调整、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校撤并或新建,
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
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
操作。
行政区划、学校名称与机构代码应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
年报保
持完全一致,否则区域和学校将无法建立。
第三条
< br>凡独立校址的学校(含分校、村校、办学点)
,均要建
立
独立的管理账户。
不得将不同校址的学校、学生信息合并在同一个机构中。
第四条
< br>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生源区
域。
县(市、区)分别视作独立的生源区域,各省辖市内的中
心城区
合并为一个生源区域,具体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个生源区域的,视为跨地区流动学
生纳入
统计。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为每
个省辖市设置若干中考招
生区域,每个中考招生区域中的学校名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确
定。
二、
学籍建立与数据互通
第六条
所有学生的学籍号均由全<
/p>
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统一制定下发。
第七条
为方便学籍管理,系统设置学籍辅号。
-------------------------------------------------
--------------
最新资料推荐
--------
----------------------------------------------
学籍辅号
18
位,编码规则为:
第
1
位为学段代码(小学
X
、初中
C
、高中
G
)
;第
2
、
3
位为
省辖市代码;第
4
、
5
位为县(市、区)代码;第
6
位为
学校类型
代码;
第
7
位为学校性质代码;
第
8
、
9
、
l0
位为学校代码;
第
11
、
12
、
13
、
14
位为入学年份;第
15
、
16
、
17
、
18
位为学生编号。
在学籍建立的同时,学校可以批量导入新生的班级信息和学籍
辅号,批量更
新新生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非关键信息。
第八条
为保持我省学生学籍信息的
唯一性和连贯性,同时避
免数据重复采集,全省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的
起始
年级新生,其基础信息原则上从上一学段所属学籍系统中直接提取。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
学校采集新生身份证号和姓名,系统据此从上一学段的全省学籍
管理系统历史库中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
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该
学段全省招生库,其性别、民族、家庭信息、学习经历等信息一并进
入;招生库中的
学生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学籍。
<
/p>
没有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进入小学,由小学完整采集该学生所
有基
本信息,报入招生库。
第十条
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
系统依据各省辖市的中考招生库,从本市初中应届历史学籍库中
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
库,其性别、民族、家
庭信息、学习经历、中考成绩、录取
学校
3
/
10
等信息一并进入;
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注册、
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
核后
,获得学籍。
各省辖市中考
招生库中的公办普通高中,如果包含有本省外市
应届初中毕业生,将不予导入普通高中全
省招生库。
第十一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
统与全省普通高考报名系
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应届学
生,
方可作为应届考生报名参加高考。
外省户籍学生需从高一年级起即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
方可报
名参加我省高考。
<
/p>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
系统
实行数据对接,
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学生,
方
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
第十二条
凡录取信息同时存在于两
所以上学校招生库的学
生,
其学籍注册将被限制,
待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保
留一所录取学校之后,方能继续注册
学籍。
第十三条
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招生
计划,省辖市教育行政部
门可以设置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限额,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置义
务教育学校的招生限额,
超限额招
收的学生将无法注册学籍或无法办
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凡是没有身份证号码的中国籍学生,在注册入学时
或转入我省时,需采集父母双
方身份证信息,并上传学生近期照片、
学生出生证明扫描件、
父
母身份证扫描件及其父母亲笔签名的证明材
--------------------
-------------------------------------------
最新资料推荐
-----------------------------
-------------------------
料扫描件,否则不予办理。
凡在入学注册阶段没有合法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教育部统
一另
行编制其学籍号,并标明其属于无身份证号码学生。
外籍或港澳台学生需采集其法定证件号码。
三、
学籍变动与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学籍变动包括学籍信息<
/p>
变更、休(复)学、转学、跨省升学、跳级、辍学、注销学籍和恢复
学籍。
除转学流程外其他学籍变动流程由学籍所在校发起。
第十六条
学籍信息的变更由学校管理员完成。
其中,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和民族等重要信息的变更,应提交
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经重要信息变更流程,
由教育行政部
门审
批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转学流程由转入学校首先启动。
凡是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不得转学的事项,如普通高中同一招
生
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
普通高中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
普通
高
中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以及中小学休学期间转学等,
< br>禁止启动学籍变动流程。
第十八条
跨省升学流程由接收学校首先启动。
初中和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没有全国学籍号的外省新生。
对于符合我省当地入学条件的外省学生,确因全国学籍系
统不完
善等原因而没有取得全国学籍号的,
按照全国学籍系统应
用过渡时期
5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