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doc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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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2日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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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发(作者:毒爱)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促进教育公平,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形成科学化、


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



《上海市实


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教育部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 法》


(


教基一



2013



7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 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


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

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


指导、


监督和检

< p>
查;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

< p>
指导并负


责具体落实;


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 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


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 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


“学生信


息系统”


)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


系统组成部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


信息工作。


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


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


完成。



第二章



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 育,其中小学学制为


5


年,即一年级、二年级、


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


4


年,即六年级 、七年级、八年级


和九年级。



本市普 通高中学制为


3


年。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 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


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



本市儿童入小学 年龄为年满


6


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 完小学学业的


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


18

< br>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实行免试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


儿童、


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 br>其他残疾儿


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 、


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 年度本市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 p>


第七条



(班级学额)



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 额一般为


40


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

< br>般为


45


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 本区实际情况合


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



第八条(注册建籍)



小学、


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以下简称

< br>“家长”



应凭入学通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 学注册手续。


已在籍学生每


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 读手续。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 定的时间办理


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 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


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 br>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


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


1


个月。


学生在新学期开学


1


个 月后仍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 ,


已在籍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视为学籍中断,普通高中学生按自动 退学处理。



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在开学后


1


个月内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建立工作。< /p>



第九条(学籍号管理)



本市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国家


相关教育部门下发,


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


上海市学籍号编码规则由市教


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


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 号。



第十条(信息采集)



本市起始年级学生基础信息由义务教育招生部门和教育考试部门提


供。< /p>


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补充完善学生的信息,


形成学生学籍 信


息,进入学生信息系统。



学生信息 有变化时,


应及时更正信息。


原则上学校每学年需核对一次


学生信息。




第十一条(考勤)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 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


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


应当履


行请假手续。


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 缺勤按旷课处理,


学校应


及时通知其家长。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


早退的学生,


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


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十二条



(家长责任)



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 入学条件儿童、


少年的家长应按


《中华人民共

< br>和国义务教育法》


等有关规定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家长应


按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规定 按时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


注册手续。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p>



家长如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


少年 办理入学注册就读手续的,



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三条



(适用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


.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


2


.本市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市就读。



(二)


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申请登记,


转入本市有空


余学额的学校:



1


.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



2


.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



具体转学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 况制


定细则。



(三)


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


的普通高中:< /p>



1


.学生为本市户籍;



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

< br>3


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 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


.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


员;< /p>



4


.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 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本市范围内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


转入有 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


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本市范围内申 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转学信息表、


身份证明、



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等。



由 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


户籍


证明、


居住证明、


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


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


态(无全国学籍号须写情况说明)

< br>、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


料等。



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学生还需提供转出地中考成绩证明以及录取通


知书。



第十五条



(申请时限)



转学手续在学期开学和 结束前后办理,


办理时间一般不晚于新学期开


学后一周。具体时 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 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


学生受处分期间


不予转学。

< p>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入。


义务教育阶段因市政 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


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


由区教育 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


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手续)



本市范围内申 请转学的学生,


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


校在学生 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


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到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或学校)


办理转学手续,

< p>
由转入地区统筹安排


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申请转入本市的非本市学生,


由其家长携带申请材 料向转入区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p>


(或学校)


同意后统筹安排相


应接收学校 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 。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


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 编入相应的年级


就读。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转学)



本市青少年文艺、


体育专业学校招收的学生应办理相应转学手续。



市学生由文艺、


体育专业学校退出的,


原则转回原就 读学校,


因特殊情况


原就读学校无法安排的,

< br>由原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


原则予以统筹安排。



本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生转学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 br>转学程序和


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责任)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 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


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


得迫使或诱导其转 学,由此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学校须按要 求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


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入条


件的学 生就读,


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


学校 原


则上不得超班额接收转入学生,


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区教育 行政部门同


意后方可接收学生。



转入 学校应负责协调转入学生学籍在系统中的完成情况,


并将办理完


成情况主动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区责任)



区教育行政部门 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


确定本区内转学相关实施细则并报


市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学校办理转


学的情况,合理安排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就学。



区教育行政 部门应在每学年对所辖学校在读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排查,


指导


学 校做好“人籍一致”工作。




第四章



升级、跳级、重读与免修




第二十条(升级)



小学阶段学生完成 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


小学学生修业期满,



生均可升入初中学段学习。



初中阶段学生完成当前 年级学业,


各科学年总评合格,


予以升级。


生有学科学年总评不合格的,可由学校组织补考后随班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


语文、


数学科目总评合格


(含经补


考后)

,其他基础型科目总评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


2


门(含


2


门)


以下者,予以升级。思想政治、 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


6


门科目当年度的学业水平 考试合格考合格成绩可替代相应科目的补考成


绩。



第二十一条(跳级)




学生在就读年级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学业成绩特别优异,


已提前达到


更高年级学习程度,


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 面申请,


经学校全面考核公示无


异议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跳一 级就读。



跳级手续一般在学年结束前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


级,不跨学段跳级。跳 级学生须参加跳过年级相关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第二十二条(重读


/


留级)



(一)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实行留级,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


年级需要重读的,须由家长在学年结束前

< br>10


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


书面申请,


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


可予以重读。


义务教


育阶段重读最多不超过


2


次。 毕业年级不申请重读。



(二)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


< p>
1


.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


5


门(免修科目不计)及


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


.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 标准者。



学校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并办理手续。


同一年


级留级不超过


2


次。高中阶段留级累计不超过


3


次。高三年级不予留级。




第二十三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


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


级的学习能力,


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 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同意并报


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


可予以单科免修。


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学科


的毕业考试和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


6


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


加 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的,


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


可予以体育与健身 学科免修。


学生


身体康复后


(须提供< /p>


6


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应当向 学校申请恢


复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



(一)

小学学生修业期满,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五年


级学生准予小学毕业。



(二)


初中 学生修业期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


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九年级学生准予初中毕业:



1


.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包括补考后合格,下同)




2


.语文、数学、外语

< br>3


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其他学科学业水


平考试或学 年总评不合格在


2


门及以下。



(三)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


符合以下 全部条件的准予毕业发


给毕业证书:



1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


.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


(含补考)




3

< p>
.研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修满规定课时,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


间累计满


6


周。


由学籍所在学校根据学生的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


质纪实报告”的要求确认学生是否达标 。其中志愿服务(公益劳动)


、军


事训练和农村社会实践须达标 或合格,


且至少须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专题


报告。


如因身体等原因导致志愿服务


(公益劳动)


和农村社 会实践未能达


标或合格,


须经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


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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