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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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2日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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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发(作者:傅经年)


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烟价


[2004]3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物 业管理企业:



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通住宅小


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p>



一、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烟台市物 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原则,确定了甲、乙、丙、丁4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 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 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


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3


元收取。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烟台市物价 局、财政局、公


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烟价


[1999]126


号)规定执行;实行封闭式管理


的小区停车 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车费。



以上规定自 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原烟台市物价局、


房产管理局


《关于下达普通住宅


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烟价


[1998]88


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




OO


四年一月五日






附件一: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表



服务等级



评分标准(满分


100


分)



基准价格 (元


/



.


建 筑平方米)



浮动幅度









90


分以上




1.00






上浮不超过


20%


,下浮不限









80


分 至


89




0.70






上浮不超过


20%


,下浮不限









70


分至


79




0.40






上浮不超过


20%


,下浮不限









60


分至


69




0.15






上浮不超过


20%

< br>,下浮不限






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


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


管理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向本市住宅小


区、别墅、非住宅房 屋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


或业主委托,


对约定范围内 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及为业主提供代办性服务、


特约

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烟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依


法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协调、


监督、


指导,


并对市属及外地驻烟的物业管理企业在芝罘区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 收费行


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 理部门,


负责


属地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 和监督。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


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


则,区别不同物业 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管理服务 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


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br>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级公寓、别墅区和非住宅房屋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 需要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除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


定价办法。


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


管理服< /p>


务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等因素,实行百分制评定。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


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


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


管理企业进行自评 ,


经业主大会通过后,


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价格主< /p>


管部门,


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p>


公共性物业服务


等级审定后,


业主委员会 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


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再按申报、审批程序,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


认。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


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


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企业审定。


公共性物业服务


等 级审定后,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

< p>
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 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租售时,物 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可与业主通过合


同约定管理期限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报 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


案。合同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遵循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


则评 定,


每两年考评一次。


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后,

< p>
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确


认或备案新的收费标准。考评不足

< br>60


分(不含


60


分)的,限期 一个月内整顿,


整顿后,仍达不到等级标准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 br>



第十条


< p>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


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的基础上确定,


并向社会

< br>公布。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 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申报、


审批程序


: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实施收费前1个月向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物业服


务等级。


对申报资料齐全的,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同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在



15个工作日内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




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后,


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


费标准。


对申报资 料齐全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会同物< /p>


业管理主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确认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或备案物业服务收


费标准时,



应提供下列资料


:


(



)


工商营业执照



(



)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


三< /p>


)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


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成员名单



(


)


申请核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



)


烟台市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申请表



(



)


烟台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确认 表。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第


(



)


项可 不提供。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及内容


:


(



)


请洁卫生。


做好包括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场所的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


保洁,做好“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



)


公共秩序维护。


做好公共秩序的日常维护及防火、防盗、车辆停放等服


务工作。管理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巡逻。



(



)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


负责管理服务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


水、治虫、适时补种,保持环境优美。



(< /p>



)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做好 公共场所


(



)


道路、机电设备、消


防设施、


配套停车场、

< br>文体设施等的日常维修养护做好包括公共楼道灯在内的公


共照明系统的维修养护, 公共排水、


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等的清疏、


维修以及公共


厕所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性服务费用的构成 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


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


:


1


、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 提取的福利费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 造费用,应当通过专


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


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


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 定使用。




物业管理企业自用 办公及生活用水、


用电等,应单独设置计量表计量,其费


用由物 业管理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物业管理人员不得无偿入住、


占用管


理区内公共房屋


(


物业管理用 房除外


)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内 ,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并接受物业服


务的经营性用房,


均应缴纳 物业公共性服务费,


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


主协商确定 。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 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


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 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政府投资的 中小学、托幼园所免交公共性物业服


务费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


物业管理企业应减半收取公


共性物业服务费。

< br>



第十九条



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应按月收取,但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


收期限由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 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违


约金、押金、保证金等。确需收取押金的,必须与业 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业 主在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


在规定期限内可


自行清运、亦可委托 物业管理企业清运,


并签订委托清运合同,


清运费由业主和


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证件管理 的,


证件回


收后能多次使用的,可按每证不超过


10


元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


应如数退 回押金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每证可收取不超过


s


元的工 本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居民 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


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


场费用情况制定收 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级公 寓、别墅区及非住宅的公共性物业服


务收费,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的,


收费标准应在租售时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成立了业


主委员会的 ,


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经业主大会 通过


后执行,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代办性、


特约性 服务时,应与业主签订相关书面合同,


明确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和收费办


法,


并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

< p>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


水、电、


气、 暖、电信、


广电、邮政等有关费用的,


代收手续费应由委托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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