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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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2日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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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烟台市城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制定本实施




则。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




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并具体承办市辖区



(含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同)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



会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集中统筹、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 镇




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中小学校协助




好本辖区、



本学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



参保登记、



代收代缴、费用结算以及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 本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




门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 校、



职校,以及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



、学龄前儿童及




他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居民,原则上按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险。其中,学校驻地在城区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以及学校驻地不在城



的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和各高等院 校中的中专


班、



技校班等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含村改居后的城




居民),可在当年新农合缴费年度期满后,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 /p>


未参加新农合的村改居城镇居民,可直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领取失业 保险待遇



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居民在符合参保条件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以后


< /p>


参保时,应按《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


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

< p>


予支付。



第八条



对各类参保城镇居民,均以每年的



9




30


日为基准日,



确定本缴费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



第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持有



《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



重度




疾人是指经残联认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伤残等级


达到



1


级或



2


级的城镇居民;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


养人< /p>



的人员



(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予以核定,




有《福利证》



的城镇居民。



符合城镇低保对象、重 度残疾人及“三无人员”多重条件的,只按其



中一种条件享受政府补助。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及非在校的未成年居民,由其户籍所




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中小学 阶




的学生,由各学校集中办理参保 登记手续。



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居委会均作为本辖区 参保登记点;在



乡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直接到乡镇劳动保障 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各类



学校作为本校的参保登记点;根据需 要,城区范围内的托幼机构也可以



作为参保登记点。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城镇居民基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



(以下简称



《登记表》),并提供户口


簿、



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2


张。集体户口


的可



携带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登 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




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


< br>


供养、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城市“三无人员”,需同时提供《山东省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福利证》


的原


< br>件及复印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需同时提供


本人

< p>


的《失业证》





第十二条



《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




机构和学校负责收集、分类汇总并上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




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类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后,将确认的个人登记信息




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



第十三条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作为一个参保




位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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