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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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烟台市城
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制定本实施
细
则。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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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
疗
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并具体承办市辖区
(含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同)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
会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集中统筹、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p>
保
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
镇
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中小学校协助
做
好本辖区、
本学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
参保登记、
代收代缴、费用结算以及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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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
本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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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
校、
职校,以及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
、学龄前儿童及
其
他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居民,原则上按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
险。其中,学校驻地在城区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以及学校驻地不在城
区
的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和各高等院
校中的中专
班、
技校班等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含村改居后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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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居民),可在当年新农合缴费年度期满后,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
/p>
未参加新农合的村改居城镇居民,可直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领取失业
保险待遇
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居民在符合参保条件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以后
<
/p>
参保时,应按《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
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
予支付。
第八条
对各类参保城镇居民,均以每年的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
确定本缴费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
第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持有
《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
重度
残
疾人是指经残联认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伤残等级
达到
1
级或
2
级的城镇居民;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
养人<
/p>
的人员
(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予以核定,
持
有《福利证》
的城镇居民。
符合城镇低保对象、重
度残疾人及“三无人员”多重条件的,只按其
中一种条件享受政府补助。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及非在校的未成年居民,由其户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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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中小学
阶
段
的学生,由各学校集中办理参保
登记手续。
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居委会均作为本辖区
参保登记点;在
乡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直接到乡镇劳动保障
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各类
学校作为本校的参保登记点;根据需
要,城区范围内的托幼机构也可以
作为参保登记点。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城镇居民基
本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
(以下简称
《登记表》),并提供户口
簿、
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2
张。集体户口
的可
携带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登
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
监
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
其
< br>
供养、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城市“三无人员”,需同时提供《山东省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福利证》
的原
< br>件及复印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需同时提供
本人
的《失业证》
;
第十二条
《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
务
机构和学校负责收集、分类汇总并上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
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类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后,将确认的个人登记信息
反
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
第十三条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作为一个参保
单
位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