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规范
-
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
1.0.3
条
托儿
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
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
六周岁幼儿
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
0
个班至
12
个班。
< br>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
.托儿
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
~
20
人,托儿大
班
21
~
25
人。
2
.幼儿
园:小班
20
~
25
< br>人,中班
26
~
30
人,大班
31
~
35
p>
人。
第
2.1.1
条
<
/p>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
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
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
住建筑
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
全防护设施。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
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
场地。每班的游戏场
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
< br>。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
式计算值:
<
/p>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m2
)=
180
+
20
(
p>
N
-
1
)
注:1、
180
、
20
、
p>
1
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
p>
2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
30m
跑道、
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
0.3m
的戏水池等。
第
3.1.4
条
<
/p>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
室。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
应低于表
3.1.5
的规
定。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m
音体活动室
3.6m
第
3.1.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
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
(小时)
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
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
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他房间
1/8
第
3.1.9
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
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
,间隔墙及楼板
的空气声计
权隔声量(
RW
)不应小于
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
级(
LnT
,
W
)不应大于
75dB
。
第
3.2
.3
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
宜超过
6.60m
。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
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
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
.4
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
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
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
~
0.55m
,
p>
宽度为
0.40
~
0.45m
,
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
~
0.4m
。
三、
无论
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
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
0.80m
×
0.70m
,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
~
0.18m
,坐式便器高
度为
0.25
~
0.30m
。
第
3.2.5
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的规定。
污水池
(
1
位)
<
/p>
大便器
/
沟槽
(
4
位)
小便
槽
(
4
位)
盥
洗池
(
6~8
个)
淋浴(
2
位)
第
3.3
.1
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
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
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室
50 m2
喂奶室
15 m2
配乳室
8 m2
卫生间
10 m2
贮藏室
6 m2
第
3.3.4
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
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
第
3.6
.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
一、二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
耐火等级的
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不应超
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
护设施。
第
3.6.3
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
定。
生活用房
1.8M
(双面布房)
1.5M
(单面布房或外廊)
服务供应用房
1.5M
(双面布房)
1.3M
(单面布房或外廊)
第
3.6.4
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
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
∶
12
。
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楼梯
除设成人扶手外,
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
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
。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
应大于
0.11m
。当楼
梯井净宽度大
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p>
0.15m
,宽度不应小于
0.26m
p>
。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
防滑措施。
第
3.7.2
条
严寒、寒
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
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
。幼儿经常出入
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距地
0.60
~
1.
20m
高度内,
不应装易碎玻璃。
<
/p>
二、
在距地
0.70m
< br>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四、不应设置门坎
和弹簧门。
第
3.7
.3
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
。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
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
室、寝室、音体活动
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
3.7
.4
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
应小于
1.20m
,
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
大于
0.11m
。
第
3.7.5
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墙面不
应
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
气
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
4.2.1
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
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
95
~
70
℃。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
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
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
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p>
第
4.3.2
条
活动室
、
乳儿室、
音体活动室、
医务保健室、
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
可采
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
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
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
4.3.3
条
<
/p>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
的规定。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乳儿室
150 LX
医务保健室、隔
离室、办公室
100
LX
寝室、
喂奶室、
配奶室、
厨房
75
LX
卫生间、
洗衣房
30
LX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LX
第
4.3.4
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
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
于
1.70m
的电源插座。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
—
86
第
2.1.1
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
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
270
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
离不应小于
p>
80m
,当小于
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
大于
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
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
2.2.2
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
质、建筑用地和建筑
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
0.8
p>
;中学不宜大于
0.9
;中
师、幼师不宜大于
0.7
。
第
2.2
.3
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
时作课间操之用。小
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2.3m2
,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3.3m2
。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
符合表
2.2.3
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
运动
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
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
2.2.4
条
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
2m2
;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1m2
;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0.5m2
。
< br>
第
2.3.5
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
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
量每小时超过
300
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
2.3.6
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2h
。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5m
。教
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
25m
。
第
3.2.1
条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
850mm
,中学不宜小
于
900mm
;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
550mm
。课桌端部与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