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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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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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发(作者:植树节的意义20字)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导语:作为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工具,校车安全管理很重要,下面


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欢迎阅读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 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


送接受 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 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


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


分布状 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


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 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


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 学生家长等有


关方面


___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 共交


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

< br>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


要的农 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


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 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


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 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


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 地方财政分担,


具体办法由


___


财 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 定。





第四条


___


教育、公安、交通运 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


___



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 的有关工作。


___


教育、公安部门会同



___< /p>


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


理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 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


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 关部门履行


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 督管


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

< br>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


制。

< p>




第六条


___


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


___


工 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


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 校


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 产


(



括改装,下同

< br>)


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


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


同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


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 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方便


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 理


;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


报,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 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 的校


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


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 校车服


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


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


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


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


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 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


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校车


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 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


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 br>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 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 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


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 学校


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

< br>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


已经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



)


有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



(



)


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 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


行方案


;



(



)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



)


已 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 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


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 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 br>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


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 收到回复意


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


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 车标牌,并在机


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


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 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


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 、有


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


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 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


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 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


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 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


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 有效


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 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 技术


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

患。




< br>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


务的企业应当按照 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


___


交通

< p>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


保证期内 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


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 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



(



)


最 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



(


< br>)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



(



)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


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



(


< br>)


无犯罪记录


;



(



)


身 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


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 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 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


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 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br>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 合条件


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


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 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


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


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 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 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


的危险路段


;


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


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 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


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 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


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 善道


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


___


公安 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


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 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


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 故等影


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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