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体检标准
空间描述-农历七月初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及省高
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
省教育厅对
《教
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
教人
[2001]35
号
)
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补
充,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
办法》第三条“体检标准”修订为: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
结论分为合格、
不合格两种,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均为体检不合格。
1
、
严重心脏病
(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
,动脉导
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
)
、心肌病、
频发性期前收缩且心电图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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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血压超过
1
40/90
毫米汞柱,低于
86/56
毫米汞柱
;
单项收缩压超过
160
p>
毫米汞柱,低于
80
毫米汞柱
;
舒张压超过
90
毫米汞柱
,低于
50
毫米汞柱。
3
、结核病。下列情况除外:
(1)
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
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
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
(
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
)
、血行
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
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
状者。
4
、恶性肿瘤、慢性肾炎、肾
功能不全、风湿性疾病
;
严重的血液病、内分泌
代谢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