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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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
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
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
学秩序,根据《福建省小学学籍
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及特
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
校的小学部。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在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导处主任负责事务管理,
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
主任都有责任和
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
作。
二、
入学
第四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
学,接受并完成义
务教育。凡年满
6
周
岁(截至当年
8
月
31
日)的儿童,按
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
p>
学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名册(附表
1
)由学
校上报教育行政
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新生学籍。
1
第五条
小学服务片区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
前向社会公布,教育
行政部门应科学设定服务片区内学校的
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
与法定监护
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
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
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
张贴招生通告,小学所在地的政府授权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
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
书》,由其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于规定的
报名时间,到服务片区内的学校报名。报名
时应提交下列文
本:
1.
《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
2.
户籍证明;
3.
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
其他证明材料。
盲、聋、弱智等
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
当放宽。
第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
接到《学龄儿童接
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
学校同意,
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
未经申请逾期要
求补报者,
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
2
报。若片区内学校学额已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p>
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的,学校应及时
上报教育行政
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进行处理。
学校服务片区之外的适
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因家长工
作、生活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入学的,须由其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小学转(入)学申请表》
(附
表
6
)
,
报教
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校应严格控制跨片区招
生的数量,确保服务
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第八条
<
/p>
适龄儿童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填写《
厦门市小学免(缓)学申请表》(附表
2
),经所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教育
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还应当附医疗证明。缓
学期满仍不能就
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九条
学校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
听力、智力等轻度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十条
持有厦门市人事
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
证书”的或持有“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其子女在我市
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市民待遇,由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免
试就
近安排入学。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
《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申
请表》
(附表
3
)
,应提
交下列文本:
3
1.
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居
住证”或“留学人员身
份认定证书”
、
“留学人员工作证”等。
2.
适龄儿
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
护照。
3.
在厦居住证明(在厦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 br>在厦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
第十一条
符合重点引进人才条件,
持有厦门市人事局
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的重点引进人才,其子女
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允许一次择校入学。办理时由其父母或
其他法定监护人
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
部门审批并安排学校入学。应提交下列文本:
1.
书面申请,简要介绍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及子女的
自然情况及选择就读的学校;
2.
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
;
3.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
护照。
第十二条
根据《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及《厦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
园招生照顾
择校政策的批复》
(厦府办„
2000
‟
226
号)精神,境外人
士
捐赠厦门市属的教育事业,累计捐赠人民币
40
万元以上的,
可一次性推荐照顾一名学生入学,捐资者指定的受益对象仅
p>
限于捐资者的直系亲属,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办理
4
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安排学校入学。应提交下列文本:
<
/p>
1.
捐资者亲笔签字的推荐介绍函。写明捐资兴学的项目
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与捐资者的关系、选择就读
的学校。
p>
2.
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证明。
写明捐资项目、
日期、金额,以及与此捐资相关的照顾入学权是否已经使用
等情况。
3.
受益学校或
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资金到位的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
非我市户籍人员子女因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居住而要求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
向流入地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流入地教育行政
部门和学校要积
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
机会和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
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市就读小学的,办
理时由其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
(
附表
4)
一式三
份,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暂住地所属
片区内小学就读
;
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
校联系
,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
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2.
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护
5
照;
3.
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撰写的负责该生教育和生活
管理的保证书
;
5.
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
年段)
。
6.
委托非直系亲属担当监护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外国学生入
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
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 br>
第十五条
持有《台湾居民来
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
台商子女申请在我市就读小学的,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
p>
定监护人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
(附表
5
)一式四份,
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暂
住地所属片区
内小学就读
;
也可由其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
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p>
1.
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台湾学
生借读申请表》一
式四份;
2.
p>
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
《台湾居民来往大
陆通行证》
;
3.
< br>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
住证明及复印件;
4.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撰写的负责该生教育和
6
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
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
6.
委托非直系亲属担当监护人的,应出示
公证书。
第十六条
在我市小学就读的港、
澳、
台、
侨、
外学生,
符合毕(结)业条件,可发给毕(结)业证书
。
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
为港、
澳、
台、
侨、
外学生入学提供方便,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
不得通过任何笔试、面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
级,更不得举
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
不超过
45
人。
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
等各项活动都实行
考勤,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
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向班
主任请假。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
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
,共同做好教
育工作。
第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应实行寄宿生
考勤制度,加强对
寄宿学生的管理,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合理安排寄宿生作
息,确保寄宿生有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7
第二十条
学生评价目标体系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
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在评价过程中应尽
量做到两者的有
机融合,体现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基本要求。评
价采用等级制。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内容包含学生
的道德品质与公民
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
观、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年段学生
的年龄特征,分
年段提出具体的评价要素。学校结合本校实
际,制定各学科评价方案。
< br>
学科学习目标指各学科所要达到的教育教学目标。
<
/p>
学生小学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
学习情况评
定报告单》,反映学生整个小学学习阶段的发展
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评价的过程包括形成
性评价和终结
性评价两个主要环节。
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要注
重其质性评价,发挥其激励和目标
导向功能。成长记录是形
成性评价的重要方式,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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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个性发展,体现学生的优势领域。
终结性评价是指在学期、学年末或学段学习结束时对学
生进行的全面评价,内容包括基础
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
定、兴趣和特长以及教师评语,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期、学
p>
8
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
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
馈。
教师评语
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
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
学生资料进行
分析,并与学生及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
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
明确、简要的改进意
见。
第二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
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
不及格(或
A
、
B
、
C
、
D
)四个等级评定。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
查科目。学业成绩被评为不及格
(或
D
)等级的学生,应在
下一学期开
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
级,作为测评成绩。
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
次或
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
经任课教师提名、
学校批准,
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
考核。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四、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
动、住房搬迁或
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服务片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9
的,
可以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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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
《厦
门市小学转(入)学申请表》
,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经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办理时
应提交下列文本:
1
、
《厦门市小学转(
入)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
2
、常住地户籍册原件及复印件;
<
/p>
3
、
《转学证明》
(附表
7
)
;
4
、
《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素
质发展报告册》;
5
、就学期间留级
或休学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等相
关手续的学生转学,
凡涂
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
学接收,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给转
出学校存档。
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转学生,确因班生数满额难以再
容纳转学生的,应及时报
告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由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入学。<
/p>
第二十五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
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
续。
第二十六条
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原就读学
校相对应的年级,不得留级;转出学校
应在收到转学回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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