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食疗大全-有关春天的作文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大研﹝
2017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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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厦门大学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
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
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p>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
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
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
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
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
我校录取的新生,
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
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提交书
面请假材料并附
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
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
放弃入学
资格。
第五条
学
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
合格的给予办理
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
违反国家招生考
试规定情形的,
由学院上报招生部门,
招生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条
新
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入学的可以申请保
留入学资格。
保留
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
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在新生报到前两周持
《厦门
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
及相关书面证明材
料,
经学院
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批准。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其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注册
p>
学籍的时间算起并编入相应年级。
保留入
学资格期满,
研究生应于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院申
请入学。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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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出具的病愈证明,符
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办理
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
入
学资格。
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
当
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
入学资格原则上以
1
年为单位,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
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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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
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
由学院上报招生部门,
招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校
长办公会研究
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p>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
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研究生院批准
,可以按第六条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八条
学
院提请对研究生作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前,
应告知研究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
p>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研究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听取该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学
校在对研究生作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前,
应
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研究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由学
校出具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决定书送达由学院按第
五十一条退学决定书送达的方式送达。
第十条
研
究生每学年注册两次。
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由
学生本人持研究
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
续,方可取得学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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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课程学习的延期或非全日制研究生也须到校注册并
与导师交流研究进展情况。
各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到
校注册时间,
但不得迟于开学后
1
个
月,
且学院应当提前将注册
时间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未按学校
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
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的资助。
研究
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按学校相
关规定办理。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
应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
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
或
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
视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
/p>
情节
严重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
准。因患急病、患大病
或突遇意外伤残、或因其他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事先请假
p>
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未准假缺席者,学院
应当
对其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p>
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请事假,
遇特殊情
况确需请假
的,应按学校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含病假)
,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
生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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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请假的还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单次请假
1
周以内的,
由导师批准,
学院备案;
< br>单次请假
1
周以上
5
周以内
的,由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研究生院备案。
< br>
研究生依据本条款的规定请假的
,
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
5
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课题研究或培养需要须外出进行科研
活动或课程学习的应填写
《厦门大学研究生外出调研学习申请
单》
,由导师、学院分管领
导批准,学院备案。外出时间原则上
不超过一学期。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时,
应按时返校并及
时到学院销
假。如确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出国(境)的,应按学校相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国
(境)
联合培养或学习交流
3
个月以上
的,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成
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
课程学分。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应当重修。一门课
程缺课(含请假)的
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
1/3
,或者实
< br>验课缺实验
1/3
者,课程应当重修。
< br>
必修课重修应重选原课程,
选修课重修可以重选原课程
,
也
可以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重选其他课程。
重修课程可以与下一年级
一起修读,
也可以修读同年级其他
班级的相同课程。
重修课程如
停开,
由
学院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
要求相近的同类课程或高
一级课程
。
研究生如有正当理由,
可提出申请
免修或免听某些课程,
但
须报学院或研究生院审批。重修课程不
能申请免听。
研究生因患急病、患大病或突遇意外伤残导致无
法参加考
核,
或因其他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核,
可以申请
缓考。
研究生重修、免修、免听、缓考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中期考核。
凡中期考
核合格者,可继
续攻读学位。首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再予一
次考核机会,
两
次考核不合格者,
可转为硕士培养或作退学处理。
博士生中期考核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三条为
依据,采取过程管理、写实记录、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
式进行。研究生
思想品德每年考核一次,形成学年鉴定,记入个
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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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
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
和完成相关培养环节。硕士生课程原则
上安排在
1.5
年内完成。
博士生课程
原则上安排在
1
年内完成。
学院按照规
定跟踪研究生
的学业状态,对未能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应予必要的预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选修或补修培养方案以
外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
,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毕业
总学分。
研究生在学期间,
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跨校修读课程或开放
式网络课程学习,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
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办法由学校另行
规定。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研究
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
业活动纳入培养方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当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
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
学业成绩。重修获得
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
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 br>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
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
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个人申请,所在学
院认定,报研究生院
审核,符合培养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将研究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
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年鉴定,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
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依据学校相关规
定对其获
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学科专业调
< br>整、导师变动、身体健康原因、学习兴趣转移、或学习存在特殊
困难等情形,不能
在原专业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
业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学科门类下相关专业或
跨学科相关专业内
进行。
研究生转专业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
请,
并分别征得转
出与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
经研究生院审核后
报主管校长批准,
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转入新专业。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由接收学院组织专业
考核。
获准转专业
的研究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研
究生转入新专业后
,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的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当年提出申请的;
(三)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或学校其他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指定导师后,原则上不得转换导
< br>师。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
出、转入双方导师
同意,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研
究生院备案。
因特殊原因原导师不同意的,
应由研究
生所在学院
进行调解。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
< br>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组提请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审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本科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
经导师
p>
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申请转为硕士生培养。本科直博
生和
硕博连读生入学未满
2
年的,不受理转为硕士生培养的申
请。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
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
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
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
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
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由研
究生本人提出
申请,
学校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