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温柔似野鬼°
629次浏览
2021年03月03日 06:16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食疗大全-有关春天的作文

2021年3月3日发(作者:电视剧用心过日子)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大研﹝


2017



60< /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

< p>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厦门大学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 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 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p>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 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 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 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


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 我校录取的新生,


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


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提交书


面请假材料并附 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


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 放弃入学


资格。



第五条




学 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


合格的给予办理 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


违反国家招生考 试规定情形的,


由学院上报招生部门,


招生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条




新 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入学的可以申请保


留入学资格。


保留 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


待遇。

< p>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在新生报到前两周持

《厦门


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


及相关书面证明材 料,


经学院


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批准。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其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注册


学籍的时间算起并编入相应年级。



保留入 学资格期满,


研究生应于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院申




请入学。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


还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出具的病愈证明,符 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办理


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 入


学资格。


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 当


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 入学资格原则上以


1


年为单位,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


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 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


由学院上报招生部门,


招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校


长办公会研究 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




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研究生院批准 ,可以按第六条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八条




学 院提请对研究生作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前,


应告知研究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研究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听取该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学 校在对研究生作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前,



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研究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由学


校出具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决定书送达由学院按第


五十一条退学决定书送达的方式送达。



第十条




研 究生每学年注册两次。


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由


学生本人持研究 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


续,方可取得学习资格。

< br>


已完成课程学习的延期或非全日制研究生也须到校注册并


与导师交流研究进展情况。


各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到


校注册时间,


但不得迟于开学后


1


个 月,


且学院应当提前将注册


时间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未按学校


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


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的资助。


研究


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按学校相 关规定办理。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

应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




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 或


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


视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 /p>


情节


严重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 准。因患急病、患大病


或突遇意外伤残、或因其他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事先请假


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未准假缺席者,学院


应当 对其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请事假,


遇特殊情 况确需请假


的,应按学校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含病假)


,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


生请假单》


,因病请假的还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单次请假


1


周以内的,


由导师批准,


学院备案;

< br>单次请假


1


周以上


5

< p>
周以内


的,由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研究生院备案。

< br>


研究生依据本条款的规定请假的


,

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


5


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课题研究或培养需要须外出进行科研


活动或课程学习的应填写 《厦门大学研究生外出调研学习申请


单》


,由导师、学院分管领 导批准,学院备案。外出时间原则上


不超过一学期。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时,


应按时返校并及 时到学院销


假。如确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出国(境)的,应按学校相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国


(境)


联合培养或学习交流


3


个月以上


的,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成


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

课程学分。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应当重修。一门课


程缺课(含请假)的 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


1/3


,或者实

< br>验课缺实验


1/3


者,课程应当重修。

< br>


必修课重修应重选原课程,


选修课重修可以重选原课程 ,



可以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重选其他课程。

重修课程可以与下一年级


一起修读,


也可以修读同年级其他 班级的相同课程。


重修课程如


停开,


由 学院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


要求相近的同类课程或高


一级课程 。



研究生如有正当理由,


可提出申请 免修或免听某些课程,



须报学院或研究生院审批。重修课程不 能申请免听。



研究生因患急病、患大病或突遇意外伤残导致无 法参加考


核,


或因其他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核,


可以申请




缓考。



研究生重修、免修、免听、缓考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中期考核。


凡中期考


核合格者,可继 续攻读学位。首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再予一


次考核机会,


两 次考核不合格者,


可转为硕士培养或作退学处理。



博士生中期考核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三条为


依据,采取过程管理、写实记录、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


式进行。研究生 思想品德每年考核一次,形成学年鉴定,记入个


人档案。



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


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


和完成相关培养环节。硕士生课程原则 上安排在


1.5


年内完成。


博士生课程 原则上安排在


1


年内完成。


学院按照规 定跟踪研究生


的学业状态,对未能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应予必要的预警。

< p>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选修或补修培养方案以


外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 ,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毕业


总学分。



研究生在学期间,


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跨校修读课程或开放

式网络课程学习,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


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办法由学校另行


规定。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研究 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 业活动纳入培养方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当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


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 学业成绩。重修获得


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


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 br>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


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

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个人申请,所在学


院认定,报研究生院 审核,符合培养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将研究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 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年鉴定,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


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依据学校相关规 定对其获


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学科专业调

< br>整、导师变动、身体健康原因、学习兴趣转移、或学习存在特殊


困难等情形,不能 在原专业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


业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学科门类下相关专业或 跨学科相关专业内


进行。



研究生转专业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


请,


并分别征得转 出与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


经研究生院审核后


报主管校长批准, 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转入新专业。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由接收学院组织专业


考核。


获准转专业 的研究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究生转入新专业后 ,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的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当年提出申请的;



(三)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或学校其他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指定导师后,原则上不得转换导

< br>师。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


出、转入双方导师 同意,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研




究生院备案。


因特殊原因原导师不同意的,


应由研究 生所在学院


进行调解。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

< br>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组提请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审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本科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


经导师


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申请转为硕士生培养。本科直博


生和 硕博连读生入学未满


2


年的,不受理转为硕士生培养的申


请。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 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 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


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


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 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由研


究生本人提出 申请,


学校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转学


食疗大全-有关春天的作文


食疗大全-有关春天的作文


食疗大全-有关春天的作文


食疗大全-有关春天的作文


食疗大全-有关春天的作文


食疗大全-有关春天的作文


食疗大全-有关春天的作文


食疗大全-有关春天的作文